新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做好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實現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把好選人用人關,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監督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實踐中,我們深刻體會到,當前建立完善科學的幹部監督機制,為選人用人提供可靠保證,必須突出做到“四個結合”:
一、建立科學的幹部監督機制,必須實現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的結合
外部監督主要指社會及輿論監督,內部監督是指系統內部的制度監督。在幹部監督體系中,實現兩者的有機結合,形成群眾監督與制度監督的雙重約束,對於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具有積極的意義。
擴大民主,充分發揮群眾在外部監督中的主體作用。如何體現群眾的主體作用,關鍵是看群眾在幹部監督中的參與程度。近年來,我市圍繞擴大群眾監督範圍,調動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增強群眾監督的實效,有針對性地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實行幹部考察預告制。我市自2001年以來全面實行了幹部考察預告制,即在考察組進駐前,將其組成人員、辦公地點和聯繫電話公之於眾,知情者可通過電話、到考察組辦公地點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向考察組反映問題。對預告期內社會各界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反映被考察對象的問題和情況,考察組認真進行分析、歸納和整理,並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向市委彙報。自實行幹部考察預告制以來,全市有2名幹部因被反映有問題,並經調查核實后被暫緩提拔。二是堅持機關作風評議制度。以開展爭創“四型機關”活動為契機,每年年底由市紀委牽頭,組織幹部群眾對全市70多個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行風、作風等多個方面進行民主評議,評議成績納入目標管理考核,作為幹部任用的重要依據。三是在市紀委建立廉政投訴制度。開通廉政作風投訴電話,對涉及幹部經濟、生活作風、選人用人腐敗方面的問題,要求群眾及時舉報。這幾項措施的實行,有效地激發了群眾參與幹部監督的熱情,領導幹部更加註重自身形象,注重工作業績,幹部隊伍作風有了較大轉變。
完善制度,充分發揮內部監督的載體作用。內部監督主要體現的是制度對於幹部自身的約束力,因此在制度建設上,要力求量化、硬化、具體化。一是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市委要求各級黨委會認真執行黨委會的工作規則,做到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和會議決定。凡屬重大決策、幹部任免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必須經集體討論,不準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同時,進一步完善了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重點抓好市管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重大事項的事前和事後監督。二是堅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把離任審計與任前、任中審計相結合,堅持先審計后離任,先審計後任用。在此基礎上,還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紀委、組織部、監察局、人事局和審計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各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並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共同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增強了紀檢監督、組織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合力。三是推行組織部門列席下級黨組織討論決定幹部會議制度。組織部門安排有關人員按時列席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市直各部門、各單位黨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會議,重點對討論決定幹部是否嚴格履行程序、參加會議的黨委成員人數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職數配備幹部等方面進行嚴格監督,有效地防止和糾正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二、建立科學的幹部監督機制,必須實現預防性監督和遏制性監督的結合
當前的幹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的監督辦法側重於靜態監督和事後的遏制性監督,而事前、事中的動態性預防和警示相對薄弱。因此,幹部監督工作要始終堅持預防性監督與遏止性監督的有機結合,突出超前意識,未雨綢繆,將監督的“關口”前移,從源頭立閘,層層設防,變被動的坐等監督為主動的防範監督,變事後監督為事前監督,從而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切實做到防患於未然。
一是在推薦環節上,落實領導幹部推薦責任制。推薦幹部人選,按照《幹部任用條例》的要求,認真負責地填寫署名推薦材料,如果被推薦人在推薦崗位上出現重大失誤或給工作帶來重大損失的,推薦人應負“薦人失察”的責任。二是在考察環節上,落實幹部考察失察追究制。制定出台了《關於實行市管領導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的暫行辦法》,通過明確考察程序及每個環節的責任,增強考察者的責任,確保考實、考細、考准。三是在選拔環節上,落實幹部任前公示制。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和群眾來信來訪辦公室,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實行一票否決制,從而提高幹部選拔環節的透明度。99年以來我們先後對新提拔的180名幹部全部進行了公示,共收到來信、來訪30多人次,市委根據反映的情況及時進行了查實,並把情況向群眾進行了反饋,群眾反響比較好。同時,加大幹部考察考核工作力度。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的考察和考核及時掌握幹部的德能勤績廉,便於對幹部進行及時調整。四是在離任環節上,落實廉政審計制。在幹部調任、轉任、退休等離任前,由審計部門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進行認真審計,使離任的幹部不交馬虎帳,上任的幹部不接糊塗班。近年來,先後對市直73個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10個企業負責人進行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並把審計結果作為提拔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之一。
三、建立科學的幹部監督機制,必須實現日常監督和八小時以外監督的結合
對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都採取了一些具體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也是比較明顯的,但對領導幹部“八小時”之外的活動情況監督實施起來難度較大,不好操作,原因在於監督範圍廣、監督內容敏感、監督結果不好評價。所以,在完善領導幹部日常監督的同時,必須強化對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的監督。
一是加強自我監督,強化自律意識。制訂《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等制度,讓領導幹部定期向組織彙報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另外,探索建立了《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活動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每位領導幹部發放“八小時以外”活動情況報告表,要求他們將一段時間以來的活動情況向組織如實報告。通過這些方式,既能起到了解、監督幹部“八小時以外”活動情況的作用,又能起到給各位領導幹部提醒、打招呼的目的,讓他們時刻繃緊“德”、“廉”兩根弦。
二是加強家庭監督,發揮提醒作用。充分發揮家屬的提醒、監督作用,教育他們不僅不要扯領導幹部的“後腿”,而且要做好領導幹部廉政勤政的“助推劑”。切實發揮好婦聯、團委、老齡委等部門的作用,加強與領導幹部親屬的聯繫,通過播放反腐倡廉錄像片、發放廉潔勤政答題卡等活動,教育他們做好“賢內助”、“好子女”、“廉親屬”,讓他們切實意識到發揮好監督提醒作用、加強廉政建設不僅是為了黨和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是為了自己家庭的幸福和睦。
三是加強社區監督,落實群眾知情權。通過建立業餘監督員、信訪舉報、保護激勵等制度,鼓勵群眾和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和參與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保護那些敢於檢舉控告領導幹部違法違紀行為的群眾,以調動廣大群眾參與監督的熱情。
四是加強部門監督,發揮監督的合力作用。執法執紀機關及信訪部門肩負着受理群眾檢舉、查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行為的重要職責。加強與他們的聯繫,可以及時收集他們所掌握的一些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違紀違法或違反社會公德等情況。我們堅持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由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審計、信訪等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整合力量,優勢互補,加強配合,切實增強了監督的針對性、嚴密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科學的幹部監督機制,必須實現幹部監督制度改革與其他幹部制度改革措施的結合
一是與幹部實績考核相結合。根據不同類別、不同崗位、不同層次幹部的職責特點,按類、按崗、按級提出各不相同的考核要求,運用“問卷調查、實地查看、經濟責任審計、綜合評價、縱橫對比”等方式,對幹部實績進行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去年年初鄉鎮換屆考察時,我們運用這一考核辦法對18處鄉鎮、街道辦事處的36名黨政正職進行了調整,重用提拔了22名年富力強、實績突出的優秀幹部,同時對2名政績平平、工作不勝任、群眾威信差的鄉鎮主要負責同志予以降職使用,從而強化了通過考核對幹部實施監督的力度。
二是與目標責任制管理相結合。市委每年都把貫徹落實《幹部任用條例》,加強對本部門幹部的監督,作為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部門年度目標考核責任制中,建立了“一把手”抓幹部監督工作的責任制,強調本單位幹部在經濟或生活作風方面出了問題,實行一票否決制,追究“一把手”的責任,取消本年度評優資格和所有獎金。
三是與誡勉談話制度相結合。通過考察、考核和幹部監督聯席會議及時掌握幹部自身存在的不良苗頭和問題,凡屬反映領導幹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工作作風方面的問題,除執法執紀機關已經或準備立案查處的,問題較重但夠不上紀律處分的,通過誡勉談話等方式及時糾正幹部思想、工作上的偏差,促進幹部健康成長。
四是與疏通幹部“下”的渠道相結合。最近召開的省委工作會議給我們吹響了解放思想的號角,先進地區的成功經驗再次證明:一個區域有沒有競爭力,幹部的作為是最終決定性力量。因此,要嚴厲追究不作為的幹部,對那些不敢抓、不敢管、只說不做、只跑不做的幹部要堅決予以交流、調整。對此我們專門研究制定了《關於調整不勝任現職幹部“下”的意見》,明確了具體的標準、工作程序和辦法,為在幹部隊伍中進一步樹立濃厚的幹事創業的風氣起到了較好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