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鞏固和擴大保持黨員先進性教育成果,轉變工作作風,確保高效率、創造性的全面完成區委、區政府賦予的經濟社會各項目標任務。按照《新市區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要求,參照《新市區綜合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結合辦事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一、考核原則
機關、社區工作人員的績效考評應以黨的十六大精神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通過建立以實績為核心的評價標準,使工作人員的評價工作制度化、規範化,進一步調動機關、社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和效率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內容規範合理、客觀公正,形式民主公開、注重實績,評估結果賞罰分明、調動極性;
二、考核的組織形式
成立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負責領導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工作。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由街道辦事處書記負總責,各分管副主任及相關人員為成員,辦公室設在黨政辦,黨政辦負責日常工作。
三、考核的範圍
街道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社區工作者均做為績效考評的對象。(不含科級實職領導幹部)
四、考核的等級及標準
(一)、設立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二)、獲獎比例:一等獎不超過5%,二等獎不超過10%,三等獎不超過20%;
五、考核內容
街道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社區工作者全年考核分數總分為1200分,每月合格分數為100分,每月考評獎100元,出勤獎300元,全年獎金按照年初新市區目標辦各項獎金核發標準為依據。街道辦事處各科室、社區居委會按照百分制計算。
(一)街道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社區工作者
1、出勤到崗,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按時到崗,堅守崗位,勤奮工作。
①上班遲到或早退每次扣5分,扣除當月考評獎5元、出勤獎10元。超過一小時以曠工全天處理,曠工一天,扣10分,扣除當月考評獎10元,出勤獎30元。累計曠工2天者,扣20分,扣發一個月出勤獎、目標獎、精神文明獎、綜合治理獎。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半年出勤獎、目標獎、精神文明獎、綜合治理獎,同時年終考評為不稱職。累計曠工5天者扣發全年出勤獎、全年目標獎、精神文明獎、綜合治理獎。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者予以除名。
②病假一天,扣除當月考評獎4元,出勤獎14元。事假一天扣1分,扣除出勤獎5元,出勤獎16元。學習假一天扣1分,扣除出勤獎14元。考試假1天扣1分,扣除出勤獎10元。學習假3天內考試假1天內不扣考評獎工資,如超過的按事假對待並1天扣2分,扣除考評獎5元。休假不能頂病事假使用,病事假證明,需附在當月考勤表后。
③工作時間未請假而外出辦私事者查處1次,扣10分,扣除當月出勤獎100元。工作日中午飲酒被查實的每件次扣5分,扣除當月考評獎100元。值班期間擅自離崗,無正當理由不在崗者,查實1次扣20分,出勤獎100元。無故未值班者扣20分,扣除綜合治理獎1000元、出勤獎20元。出現不執行報告制度的每件次扣2分。
④上班時玩電腦遊戲、上網聊天等每發現1起扣20分,扣發一個月考評獎,扣除年終精神文明獎金1000元,工作時間搓麻將、打撲克等非公務活動的,每查實1起扣20分,扣發一個月考評獎,扣除年終精神文明獎1000元。
⑤非因公缺席學習會或中途擅自退會的視情況而定每次扣1分,遲到1次扣1分。婦女在懷孕、哺乳期給予照顧,哺乳期每天不得超過1個小時。根據有關規定可正常休假,但休假不得跨年度。
2、依法行政,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優質服務,高效辦事。
①辦事處各職能專干應加強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每月不得少於2次,少1次扣2分,扣除當月考評獎10元。由於辦事處職能專干指導、協調工作不到位,從而出現工作目標未完成,則扣發辦事處職能專干5分,扣除當月考評獎20元及年終目標管理獎20元。
②社區幹部應及時向辦事處專干反映工作情況,若由於反映不及時,工作出差錯,扣2分,扣除當月考評獎10元。若社區專干工作拖拉,未完成目標任務扣社區專干5分,扣除當月考評獎20元及年終目標管理獎20元。
③由於主觀原因造成工作未在期限內完成的,或工作出現差錯造成一定影響的,每件扣5分,扣除當月考評獎20元及年終目標管理獎50元。工作配合協調不力,遇事推諉而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每件次扣5分,扣除當月考評獎20元及年終目標管理獎50元。越權辦事、行政亂作為而發生群眾投訴或受到上級批評的,工作責任性不強、作風不實、辦事不公、服務態度差,被群眾有效投訴或造成一定影響而有損辦事處形象的,每件次扣10分,扣除當月考評獎50元及年終目標管理獎100元。
④認真執行各項辦事服務制度,上班着裝整潔,符合要求,掛牌上崗,辦公室保持清潔衛生,不符合要求發現1次扣1分。
3、廉潔從政,嚴格遵守各級部門頒布的有關禁令和辦事處制訂的廉政制度,做到潔身自好,清政廉潔。
①執行公務時接受服務對象的宴請或參加受服務對象支付的營業性場所的娛樂活動,視情節扣5-10分,扣除當月考評獎50-100元。利用職權職務之便吃、拿、卡、要等違反廉政要求的,每件次扣10分,扣發一個月考評獎。
②發生違規違法事件,被辦事處查處的每件次扣10分,扣發一個月考評獎。被上級查處的每件次扣20分,扣發二個月考評獎,扣發綜合治理獎1000元,並追究科室負責人與分管領導責任,科室負責人扣5分,扣除當月考評獎50元,分管領導2分,扣除當月考評獎20元。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將取消年終評優資格。
(二)街道辦事處各科室、社區居委會完成區政府、辦事處年初制定各項目標任務。
1、工作有計劃方案,抓落實有措施力度,善於開拓創新,績效顯著受到公認的,得50分。
2、工作有計劃部署,完成任務較好,績效較明顯的,得50分。
3、工作按部就班,得過且過,缺乏主動性開創性,績效不很明顯的,扣20分。
4、績效考評以科室為單位分層次進行,自評、科室評定和分管領導評定各佔40%、30%、30%比例,最後交辦事處效績督查考評審定。
5、工作創新,樂於奉獻,績效顯著,受到上級在大會上表場、各類媒體報道肯定和被評為市、區各類先進的,予以加分。
(三)、評獎標準
1、一等獎標準:工作有創新,出色完成年度各項目標考核在上級業務部門實得分98分以上或獲獎第一名的。全年沒有受到上級通報批評。
2、二等獎標準:較好完成年度各項目標,實得分97分以上或上級業務部門獲得名次的。
3、三等獎標準:完成年度各項目標,實得分96分以上。
六、考核方法和步驟
目標績效考核實行日常考核和年終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一)對目標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控。對目標和辦實事目標的督查,以月考核為基礎;
(二)季度以自查為主,每季度末要對各自承擔的實事目標、奮鬥目標等各項目標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自查,並將自查結果於下季初8號前報送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三)半年檢查與抽查相結合,在全面自查的基礎上,形成簡要文字材料報績效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對區政府下達的目標、各業務科站所主要工作目標的半年運行情況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匯同相關人員進行重點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自查和抽查的結果作為全年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年終全面考核由績效考核委員會對全體幹部職工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認真考核;被考核單位和個人要認真做好年度考核的準備工作。應按規定的考核內容進行自查,簡明扼要地寫出目標自查總結報告填寫加分項目申報表,填寫有關表格和歸集整理有關資料,自查報告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報送辦績效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五)集中會審。績效考核委員會在單位自查和重點抽查的基礎上,年終對科室和個人進行綜合評定,並提出評審意見。
(六)匯總評分。按照檢查評定結果及會審情況進行匯總,並根據考核比例及標難,按照從高分到低分排列、優中選取的原則,提出綜合目標管理工作獲獎科室名單,由目標管理考核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街道黨工委審定。
(七)通報結果。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委員會將最終考核結果以通報形式下發各科室。
七、加減分原則
(一)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以全年完成的實績為依據,
(二)職位說明以外的兼職,根根工作難易程度、工作量和工作實際成果加l—5分;
(三)獲獎項目加分:獲國家級、自治區級先進稱號和表彰的,每項加15分—10分;獲市委、市政府先進稱號和表彰每項加5分;獲區級先進稱號和表彰每項加3分,所有獲獎項目的認定以獎牌、證書和通報為依據;受到街道辦事處通報表彰的每人(件)次加2分;
(四)撰寫經驗材料、調研文章加分分別為:被省和市委、市政府(含省級報刊)採用或摘發的,每篇(條)加3分,被市級刊物刊發的(含經批淮在網站發表的)每篇加2分;信息加分:被市委、市政府有關內部刊物採用的,每篇(條)加2分,被區委、區政府有關內部刊物採用的,每篇(條)按1分加分;沒有完成辦事處下達的信息任務,每篇(條)按1分扣分;
(五)重點目標和政府實事附加分。承擔重點目標或政府實事的科室,每完成一項加1分,有一項未完成扣1分
(六)在行風評議工作中被評為前兩名的,分別加2分—1分;
(七)對完成任務好工作突出,受到上級領導肯定,但加分因素較少的科(室)經考核委員會確定,可按3—5分予以加分。
(八)因特殊原因並經主任辦公會確認不能完成或經批准調低后完成目標任務,不扣分。
八、激勵和約束機制
(一)綜合目標考核確定為一等獎的科室,年終目標管理獎在平均獎的基礎上上浮20%;目標考核確定為二等獎的科室,年終目標管理獎在平均獎的基礎上上浮10%;目標考核確定為四等獎的科室取消單位負責人的目標考核獎金,其他人員年終日標管理獎由平均獎下浮10%;上下浮動差額從目標獎總額中解決。
(二)對目標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四等獎的科室,科室其他成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三)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科室不予評獎:
1、採取弄虛作假、欺騙等不正當手段上報完成目標任務的。
2、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年終考核被評定為三等的單位。
4、對街道糾風工作不重視,任務不落實,檢查驗收不合格的。
5、被計劃生育委員會行使一票否決的。
6、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科室和個人降低獎勵等級:
1、科室負責人成員受到責任追究或紀律處分的。
2、依照《新市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辦法》考核不合格的。
3、由於工作失誤導致群眾聚集上訪,並造成重大影響的。
4、有《烏魯木齊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範暫行規定》第五條禁止之行為,視情節嚴重給予降級的。
(五)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不予發放目標管理獎:
1、當年未定等級、未參加考核、經考核被評為不稱職(不合格)者;
2、當年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治安處罰、刑事處罰者;
3、被組織部門誡免,並在誡免期內者;
4、年終驗收確定為糾風目標任務完成不合格科室的負責人;
5、違反《烏魯木齊市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受到責任追究的相關負責人;
6、由於個人工作過失,給街道辦事處造成兩千元以上經濟損失;
7、民主評議群眾滿意率低於三分之二的幹部;
8、引咎辭職的幹部;
9、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
10、當年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分者。
九、目標管理獎金髮放
1、病事假、曠工人員的獎金按照《新市區考勤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區黨辦[2003]67號)有關規定執行。
2、本年度離退休和辭職人員按其實際在崗時間計發獎金。
3、調入、調出人員按其工資關係轉入、轉出時間計發獎金。在兩個單位調動的人員,雙方屬於區財政撥款單位的,由其年終所在的單位計發全年獎金。
4、借調人員在所借調部門借調期達半年以上的,屬區財政撥款的,由借調單位寫出申請報目標辦,借調期的獎金出區財政發放,借調單位有預算外資金的,從預算外資金中支付,借調期不夠半年的由原單位計發獎金。
5、被紀檢監察及公安、檢察機關依紀、依法立案審查者,審查期間暫不發放獎金,其獎金留存街道辦事處財務,待問題查實后再作處理。
6、病、事假連續超過一個月者,按實際在崗時間計發獎。
7、由單位安排外出工作或學習人員不影響獎金髮放。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目標績效考核辦公室負責解釋。沒有列舉到的條款,經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研究修訂。
本《辦法》自2006年8月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