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承建(裝修)學校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在進場7天內到學校消防管理部門簽訂《河南農業大學基建工地安全責任書》。遵守《河南農業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學校消防管理部門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施工現場及其員工住所範圍內的消防安全。
施工單位開挖地基危及道路和地下線路管網,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電、中斷通訊聯繫時,應事先向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報告。經批准並採取保護性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條 全體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遵守消防法規,掌握消防知識。熟悉本工作(種)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熟悉預防火災措施,熟悉撲救初期火災的方法。發生火災后,會報警,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電工、焊工、木工、庫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種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工種或本行業的安全操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違章作業。動火用電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一條 學校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向學校申報時,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確定下列單(部)位和場所是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部)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位和場所有:圖書館,工程樓,農業標本館,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大禮堂,後勤發展總公司學生食堂、學生宿舍樓、高壓配電房、燃氣鍋爐房、醫院、幼兒園,危險品庫房等。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報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校舉辦大型集會、晚會等群眾性文體活動時,主辦(承辦)單位和提供場所的單位應自覺遵守《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辦法》,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責任未明確的,由主辦(承辦)單位負責。活動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承辦)單位應向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等消防安全制度,並公布執行。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還應制定自動消防設施操作規程。確定專人,實行24小時值班並做好日常的維護、保養及值班情況記錄。設有義務消防隊的單位,還應制定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品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應事先向學校消防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完善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公眾聚集場所和多家單位合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對施工區與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校園內不得焚燒廢物。
第二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以及人員密集的部位,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雜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裝柵欄或放置障礙物;
(三)在教學、科研、工作、營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各單位應對高壓氣瓶、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並遵守下列制度:
(一)實行專人保管。保管人員、存放地點、物品名稱和數量等必須報學校武裝保衛處備案;
(二)在實驗室、工作場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三)庫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要經常盤點、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安裝防爆燈,並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第二十九條 加強日常的用火用電管理。
(一)電器設備的安裝、架設電線,必須由電工專業人員進行,並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不得降低標準。
(二)集體宿舍、學生寢室,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線,不準在床頭使用燈具,禁止使用電熱毯,嚴禁在室內點蠟燭看書,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電熱杯、電飯鍋或100W以上大功率燈泡照明,使用的各類電源插座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三)研究生進入實驗室前,必須進行有關消防知識的培訓;實驗室使用電器設備、電爐等必須要有專人看管,下班或人員離開時,應關閉電源;工程樓各個實驗室禁止使用明火電爐;在加熱油類物質時,必須有專人看管,必須在實驗場所配備滅火毯、滅火器。
(四)不準在禁火區動火。因特殊情況需要動火時,必須經學校消防管理部門批准,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條 發生火災時,應立即撥打“63558110”(校內)“119”報火警,學校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啟動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迅速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礙報警。
學校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和學校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和學校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三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一般單位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公眾聚場所在活集動期間的防火巡查至少每兩小時一次。活動結束時應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其他消防重點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在重大節假日、寒暑假前必須進行防火檢查,校屬各單位應當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誌設置情況是否完好、有效;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三十五條 學校的自動消防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維保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修保養和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學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
(一) 違章進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用整改。
第四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四十一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二條 學校和各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期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主要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四十五條 學校和校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條 學校和校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誌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七條 學校和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學校的消防檔案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門保管、備查。
第四十八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築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九章 獎 懲
第五十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綜合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學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由學校授予消防安全先進集體榮譽稱號或給予2000元—3000元的獎勵:
(一)單位領導高度重視,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和防火責任制,將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教學、科研、生產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做到單位內的每個房間、每台貴重設備均有安全負責人,責任明確,措施落實;消防設施器材專人保管,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對本單位的師生員工,經常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做到人人會報警,人人會使用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期火災。積极參加學校組織的消防安全會議、培訓、演練。
(三)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解決,杜絕火警、火災發生。
(四)全年無火警、火災事故,在防火工作中有成功經驗,在全校範圍內有推廣價值的。
第五十二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由學校授予消防安全先進個人的榮譽稱號或給予300元——500元的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全年無任何火災、火險、火災隱患。
(二)對本人負責的消防安全區域,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警、火災發生。
(三)積極撲救火災,搶救人員和財產,表現突出的。
(四)對消防工作能夠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議,在全校範圍內推廣,有突出貢獻的。
(五)受到上級消防部門表彰的。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人員或單位處以200元—1000元的罰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或使用明火的,罰款200元。
(二)學生宿舍違章使用電器,私接亂拉電源電線的,罰款200元。
(三)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對所在單位罰款500元。
(四)無上崗證,進行焊工、電工等作業的,罰款200元。
(五)佔用、堵塞防火安全通道或安全門的,罰款200元;
(六)埋壓、圈佔消防栓或非火警動用消防器材的,罰款500元;
(七)在學校內部,隨意焚燒樹葉、垃圾、廢物的,罰款200元;
(八)經安全檢查,存在防火隱患,不按期整改的,罰款1000元;
有關學生違反以上條款的,對其所在學院進行罰款;教職工違反以上條款的,對個人進行罰款;臨時工違反以上條款的罰款,由用工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 學校消防安全實行“一票否決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對造成火險隱患、火警、火災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應當給予處罰。對火警、火災事故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第五十五條 對造成火險隱患、火警、火災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發生火警、火災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責任者負責賠償全部損失,並可同時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二)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直接責任者負責賠償50%,並可同時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20000元以上的,直接責任者負責賠償40%,對直接責任者給予降職、降級、開除公職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發生火災,造成個人經濟損失的,全部損失由直接責任者負責賠償。
(五)因防火問題,被上級公安消防部門罰款的,罰款按照上述比例,由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五十六條 對在校學生造成火警、火災的,按照《河南農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並對其所在單位處以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學校可以直接從其單位經費中劃撥50000元作為事故處理和修繕、修復費用,多退少補。
第五十八條 火警、火災事故中的經濟損失,由總務處會同有關單位核定,並出具資產損失清單。
第五十九條 火警、火災發生的原因及責任的認定,由防火安全委員會會同專門機關進行,並出具書面證明。
第六十條 對財產損失的核定和事故原因的認定有異議的,報學校領導研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對因地震、洪水、暴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災事故,不按此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關於賠償費和罰款。對於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賠償費或罰款,由防火安全委員會寫出書面報告,報主管校長批准,賠償金額或罰款在5000元以上(包含5000元)的,由校長辦公會核准。單位賠償費或罰款,從單位經費中由財務處直接劃撥。個人賠償費或罰款由個人直接交到財務處(學校教職工,可從工資中扣除),由財務處開具統一收據。賠償費和罰款全部上交校財政。
第六十三條 凡個人賠償費或罰款,所在單位不得報銷或給予補助。凡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當年不得給予任何評優或獎勵。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專門獎勵基金,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獎勵基金來源為學校撥款及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經濟罰款構成,專款專用。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武裝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開始施行,與本規定不符的相關規定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