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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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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董事制度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已超過一千家,經過改制均已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體制運作。但事實上,由於長期計劃經濟體制導致的積習沉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還存在着缺陷,特別是在董事會中缺少獨立董事的制衡作用。

  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由於國家股和法人股一般佔2/3左右的比例,使得占絕對控股權的大股東擁有了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而這種專權往往為大股東謀求種種不正當利益提供了通道。在這種背景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引入獨立董事,對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職權和功能是非常有實際意義的。

  本文將在考察國外董事會人員構成的發展趨勢基礎上,考察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人員構成現狀及其帶來的消極後果。最後提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設計的構想。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興起及其作用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興起自20世紀60-70年代美國首次明確提出"公司治理結構"這一問題以來,在世界範圍內愈來愈多的研究報告揭示了董事會職能減弱的客觀事實。這是因為董事雖然由股東選舉,但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如CEO)和內部董事能對董事提名產生影響,這就使得以高層管理人員為核心的利益集團可以長時期地佔有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從而使董事會在確定公司目標及戰略政策等方面無所作為,喪失了監督經營者的職權。董事會失靈的主要原因在於公司被內部人所控制,在董事會中引入獨立董事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產生的。

  獨立董事又稱作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獨立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獨立董事獨立於公司的管理和經營活動,以及那些有可能影響他們做出獨立判斷的事務之外,不能與公司有任何影響其客觀、獨立地做出判斷的關係,在公司戰略、運作、資源、經營標準以及一些重大問題上做出自己獨立的判斷。他既不代表出資人(包括大股東),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層。

  獨立董事的概念在著名的"凱得伯瑞報告"(CADBURY REPORT)中得到了闡述。80年代,國際上幾家引人注目的大型公司相繼倒閉,基於此,倫敦幾家著名的從事審計和管理規範的研究機構在1992年提交了一份名為《社團法人管理財務概述》的報告,即"凱得伯瑞報告"。該報告除明確指出董事長和總經理應由二人分任外,特別提倡要更廣泛地吸收獨立非執行董事進入董事會。該報告提出的"最佳經營準則"中指出:"董事會中應有足夠多的有能力的非執行董事,以保證他們的意見能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視。"

  獨立董事的監督與平衡己被西方企業確立為一個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則。在美國和許多歐美國家,走向獨立董事的趨勢正日益顯著。在美國企業的董事會構成中,外部董事很多,有肘甚至超過一半。美林集團董事會由十六位董事組成,其中五位是現任美林集團經營班子的核心成員,另外十一位董事均為獨立人士,其中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主席及一些專營公司的總裁。

  (二)獨立董事的作用。

  愈來愈多的實證研究表明,"獨立董事與較高的公司價值相關,具有積極的和獨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動的非獨立董事的公司運行得更好,國際機構投資者將日益需要公司的董事會中包含越來越多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世界銀行1999)。具體地,獨立董事主要通過下述途徑體現出其積極作用:

  (1)有利於公司的專業化運作。

  獨立董事們能利用其專業知識和經驗為公司發展提供有建設性的建議,為董事會的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從而有利於公司提高決策水平,提高經營績效。

  (2)有利於檢查和評判。

  獨立董事在評價CEO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時能發揮非常積極的作用。獨立董事相對於內部董事容易堅持客觀的評價標準,並易於組織實施一個清晰的形式化的評價程序,從而避免內部董事"自己為自己打分",以最大限度地謀求股東利益。

  (3)有利於監督約束,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獨立董事在監督CEO和高級管理人員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較之內部董事,這種監督會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經驗研究表明,"外部董事佔主導地位的董事會,比之於內部董事佔主導地位的董事會更易在公司業績滑坡時更換經理"。在英美的外部監督模式中,獨立董事的這種監督功能就尤為重要。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董事會人員構成現狀及其後果目前我國有相當多的上市公司其董事大多數由第一大股東派出,股權過度集中導致大股東事實上控制了董事會,在董事會的人員結構上表現為內部董事人數占絕對優勢,其結果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現象,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對公司治理的價值幾乎沒有貢獻。這一現象與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英美國家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董事會人員結構的內部人控制趨向。導致了一系列嚴重的不良後果。董事會職能失靈、內部人控制等現象直接導致了我國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為以及上市公司與控股大股東之間的不正常關聯交易,甚至出現上市公司成為控股大股東"抽血工具"的很多個例。在很多情況下,公司治理結構及董事會結構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質量衰退的一個重要內部因素,小股東的利益也根本就沒有受到良好機制的保護。

  分析表明,以內部人控制度衡量的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與股權向國家股股東或法人股股東的集中度成正相關關係,這種正相關性在下表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說明股權越集中,上市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度就越高。

  根據《中國證券期貨》雜誌的一項研究,被評為1998年度中國上市公司最差董事會的10家公司中,有5家公司屬於"ST"公司,並且這些公司董事會多都或多或少涉及"內部爭鬥、涉嫌造假、涉嫌違規、獨斷專橫、肆意揮霍、中飽私囊"等行為。

  三、我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針對董事會被公司內部高級管理人員把持的現象,公司董事會中包含越來越多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正成為一種國際趨勢。雖然我國對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在董事會人員結構方面有特定的要求(外部董事應佔1/2以上,並有2名以上獨立董事),並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職權範圍作了規定,但對在國內A股上市的公司董事會人員構成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最近,滬、深兩地交易所出台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增加了董事聲明及承諾內容;上市公司,特別是科技類公司(如上海貝嶺等)也逐漸把增加獨立董事作為完善治理結構的重要手段,但總的來說,獨立董事問題尚沒有制度化。針對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結構中存在的種種缺陷,當前有必要儘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上市公司實際需要的獨立董事制度。

  四、我國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的誤區目前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往往偏頗於技術型專家,有的甚至是上市公司主要領導拉來的"人情董事"、"花瓶董事"。而實際上,僅僅有精通公司主營產業技術的專業人士擔任獨立董事是遠遠不夠的,更應充分注重獨立董事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發揮的重要作用,尤其在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還很不合理的情況下。企業不僅需要技術諮詢專家、學術權威對公司的經營發展提出建議,更需要獨立董事對公司的法人治理。資本運作、企業管理髮揮監督、制衡的作用,從而達到防範"內部人控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目的。

  五、獨立董事制度設計的具體做法獨立董事作為一項制度,它涉及法律、法規的限定、獨立董事來源、組織形式及薪酬安排等層次的內容。

  (一)要在法律、法規(公司法或上市規則)層次對獨立董事的職權、義務、人員來源、組織方式及薪酬安排等條件加以約束,並明確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人數要達到多少比例。國外的平均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比例超過了50%,針對我國上市公司的現狀,這一比例在現階段規定為不低於30%比較合適。

  (二)關於獨立董事的來源。

  一般來說,獨立董事大都是某一領域的知名人士或專業技術人士。在現階段,我國的註冊會計師、執業律師、社會研究機構的研究員、金融中介機構中的資深管理人員以及在大公司任職多年的高管人員等等,都可以成為獨立董事的來源。

  (三)關於獨立董事的組織方式問題。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已經出現了專門靠對公司高管人員的經營績效進行獨立評估的機構,它們以類似於律師事務所的組織方式依賴市場化運作來謀求生存。現階段,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時間只有短短20年左右,經理市場的發育上處於起步階段,企業家資源奇缺。相應地,獨立董事本身也相對缺少市場化條件下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獨立董事本身的"商譽"體系幾乎還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一定的組織方式對獨立董事的行為加以約束就顯得很有必要。除了要在公司法層次明確獨立董事的職權、義務外,成立"獨立董事協會"或"獨立董事事務所"之類的組織,對獨立董事自身的行為加以規範就顯得很有必要。

  相對於"獨立董事協會",獨立董事事務所的運作方式更趨於市場化。事務所可以把獨立董事的自然人責任轉化為法人責任,這在我國專業人士的"商譽"體系尚沒有建立起來的情況下,可以由事務所直接出面對獨立董事的行為加以約束。

  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有利於獨立董事真正發揮獨立判斷和監督管理的職能,實現獨立董事職業化。一方面,獨立董事按照董事會《章程》行使職權,對其行為承擔相應連帶責任;另一方面,通過建立合理的"袍金"制度,對獨立董事的行為產生制約作用,包括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損失和法律責任。這一點也正是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的核心目的所在。

  (四)關於獨立董事薪酬決定。

  薪酬的高低直接影響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事先約定的固定報酬方式很難激發獨立董事積极參与公司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國際化,越來越多的公司根據獨立董事付出勞動量的多少來確定薪酬的多少,有的還贈與股票期權作為薪酬的一部分,作為獨立董事積极參与公司治理的長期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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