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門為企管部,對上向主管經營的副總經理負責,對下由人力資源主管負責日常事務。
公司的部門設置、人員編製、企管部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由總經理負責;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項由董事會負責。
第二條 企管部有關人事管理的職責如下:
(1)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情況,制定並實施公司的人力資源規劃和具體計劃。
(2) 根據各部門的人力需求計劃,負責對人才引進和招聘工作進行具體操作。
(3) 負責擬訂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勞資、培訓等方面的政策及規章制度,經批准后,負責監督執行。
(4) 負責擬訂員工崗位薪酬制度。
(5) 負責擬訂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體系及獎懲方案,並組織實施。
(6) 根據公司員工實際狀況和企業發展的需要,制定並實施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7) 負責組織員工的各種崗位培訓。
(8) 負責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障工作。
(9) 負責員工辭退及內部調配,代表公司處理勞動糾紛。
(10) 負責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入職和離退職等人事手續。
第三條 本制度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員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職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和短期聘用員工。
正式員工是本公司系統員工隊伍的主體,享受本制度中所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員工指具有明確聘用期的臨時工、離退休人員以及少數特聘人員,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書中規定。短期聘用員工聘期滿后,若願意繼續受聘,經公司同意后可與公司續簽聘用合同。
第五條 正式員工和短期聘用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規範員工和公司雙方的行為。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條 公司聘用的原則是:“任人唯賢,擇優錄用;競爭上崗,崗上競爭”。
第七條 聘用各級員工應綜合考慮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等,以適合於所任職務或工作為考察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的聘任由董事會負責向社會公開招聘。具體方式由董事會制定、執行。
各部門經理、副經理的聘用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公司其它崗位的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第九條 公司的人員編製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崗位設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崗位設置。公司鼓勵通過員工增加崗位技能的學習,達到“一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併崗位,減少人員,增加勞動效率。
第十條 各年度人員需求計劃的編製程序如下:
(1) 在經營年度結束前,企管部將下一年度的《人員需求計劃表》發放給各部門,部門主管須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后,上報企管部。
(2) 企管部匯總後,結合崗位編製、公司的投資(經營)方案編製下一年度人力資源需求方案,報總經理批准;
(3) 經總經理所確定的人力資源計劃,由企管部負責辦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條 普通員工招聘的一般程序如下:
人員需求部門的負責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請,由企管部結合年度計劃審核需求,給出審核意見;
企管部審核同意后,會同需求部門,根據崗位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崗位任職資格,形成招聘文件;
企管部制定招聘計劃,經企管部經理批准后執行;
企管部按照批准的崗位要求確定初始人選,送需求部門審核,確定最終候選者名單;
企管部會同需求部門共同進行面試(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試的次數),並共同決定聘用人選;
企管部負責聘用人員的通知,進入試用期管理;
企管部負責落實崗前培訓。
第十二條 部門經理的聘用,參照上述程序;企管部經理的聘用,由總經理會同副總經理進行;其它的部門經理由企管部會同總經理、副總經理進行。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與集團中層以上幹部有親屬關係的人員(對歷史形成的此類情況不予追溯)。
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有賭博、吸食毒品記錄者。
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品行惡劣,曾被其他單位辭退、開除人員。
體格檢查不通過者。
第十四條 公司招聘採用內外一視同仁的原則,即外部招聘與內部推薦共舉,統一考察標準,擇優錄取。
第三章 試用
第十五條 新聘用人員均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條 試用期為1-3個月。
第十七條 新進員工的試用,由所在部門進行,企管部負責監督。
第十八條 新進員工向企管部報到,並以其向企管部報到的日期作為起薪日。
第十九條 公司員報到時應交驗的材料:
(1) 公司統一印發的登記表
(2) 身份證(複印件)
(3) 畢業證明書(複印件)
(4) 技術等級證(複印件)
(5) 健康檢查表
(6) 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張
(7) 崗位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企管部應於新員工報到當日與其簽定“試聘協議”;試聘協議一式兩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檔,一份由試用員工自留。
第二十一條 試用員工經試用期考核成績合格者,其服務時間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計算,公司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書(訂立集體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不可請求任何遣散費或補助。
(1) 品行欠佳,違反公司有關規定;
(2) 申請事假超過規定;
(3) 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工作崗位;
(4) 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不適合崗位的違法行為;
(5) 遞交的個人資料被查證為虛假的;
第二十三條 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后,應即赴目標部門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請求更換;並由企管部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事先以書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試用期的考核
(1) 新員工在試用期滿后,向企管部領取“員工轉正考核表”,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填寫表中的“評核內容”和考核內容中的“自評部分”。
(2) 部門主管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公正地評分並寫出初核評語。
(3) 人力資源主管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出勤情況,如實填寫考勤狀況。
(4) 考核結果將根據初核評分和考勤狀況來確定。
a) 考核結果以百分制核算,60分以上為合格;
b) 考核不合格的新員工由企管部辦理退職手續;
c) 考核合格的員工由企管部負責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核定崗位及相應的崗位薪點數;
d) 考核分數在90分以上的員工可以晉級確定崗位薪點數;
第四章 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各項規定、通告、公告。
第二十六條 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1) 建立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利益為重,為公司的發展而奮鬥。
(2) 樹立服務意識,始終面向市場,面向用戶,提供具有“國際品質、名牌服務、物超所值”的產品。
(3) 牢記“質量第一、用戶第一”的原則,努力消除可能給顧客帶來不便的任何瑕疵。
(4) 具備創新能力,通過培養學習新知識、新技能,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5) 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
(6) 培養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 保持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和挫折。
(8) 善於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9) 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10) 明確公司的奮鬥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第二十七條 員工行為準則包括:
(一) 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
(二) 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職務。
(三) 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 不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 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六) 未經批准,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出廠。
(七) 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
(八) 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准后始得離開。
(九) 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點的環境清潔。
(十) 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誌、電視、報紙以及抽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並防範危險。
(十一) 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二) 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務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 工資及福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執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即工資包含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年功工資三部分。各部分工資均採用薪點數計算,匯總後結合薪點值確定工資。
第二十九條 崗位工資、年功工資按月核算,績效工資按季度核算;
第三十條 公司的年度工資總額須與公司的經營效果密切相關。
第三十一條 工資採用“下發薪”制,即每月5日發放上月工資,遇節假日提前。績效工資(獎金)按季度發放,最遲不晚於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條 公司提供的福利包括按黑龍江省規定的社會統籌保險,以及公司規定的各項福利措施。
有關工資及福利的具體內容見公司《工資管理制度》《員工福利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三條 公司員工正常工作的作息時間為:
夏季: 8:00-17:00
冬季: 8:30-17:30
生產崗位的作息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安排。
第三十四條 各班、組、部門宜設置兼職考勤員,負責本單元員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員月底將考勤表交本部門匯總,匯總表經部門領導簽字后報企管部。
第三十五條 考勤中有關事項的確認條件如下:
(1) 遲到:
超過考勤規定的到崗時間15分鐘以內;
(2) 早退:
提前考勤規定的離崗時間15分鐘以內;
(3) 曠工: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a) 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的;
b) 當日未到崗,且無正當理由的;
c) 未到崗而提供的證明材料經核查為虛假的;
d) 到崗后擅自離崗時間累計超過1小時的;
(4) 病假:
在考勤規定的到崗時間前15分鐘,或事先向直接負責人申請(急診除外),且於恢復上班后即日交付正規醫療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5) 事假:
事先向主管領導書面申請,經批准后休息的。請假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為1日。
(6) 公假: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申請批准后休假的:
(1) 行使選舉權;
(2) 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區級以上的代表會議;
(3) 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及辯護人;
(4) 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5) 《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的工會活動,每月佔用工作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時;
(6) 接受區級以上獎勵,參加獎勵大會的;
(7) 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指定參加會議或群眾性活動時。
(7) 福利假:
根據公司福利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福利假,包括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等,具體標準參加《員工福利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病假(除急診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須事前書面申請,經領導批准后執行。各類假期1日內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准,超過1日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有關考勤的具體規定及獎懲措施,詳見《考勤及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 考核及異動
第三十七條 員工的考核分為轉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終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晉陞、晉級(降級)、提職(降職)、獎金、罰款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員工轉正考核按照本制度中“試用”章節規定的辦法執行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則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 員工的異動主要指部門經理(含)以下的員工,包括調動、晉陞、降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任免、調整由董事會負責。
第四十條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也可以申請在公司各部門之間流動。員工的調動分為部門內調動和部門間調動兩種情況:
(1) 部門內調動:是指員工在本部門內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經考核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請,經企管部批准后執行。
(2) 部門間調動:是指員工在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流動,需經調出部門、調入部門、人力企管部共同考核后,由企管部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 員工連續三個月的月度考核成績位居本部門前5%的,可以向上調整崗位薪點數一級;員工連續三個月的月度考核成績位居本部門后5%的,可以向下調整崗位薪點數一級。
第四十二條 員工的晉陞和降級,除《員工獎懲制度》規定外,主要依據考核成績、個人技能、工作態度決定。
第四十三條 普通員工的晉陞和降級,由人力資源主管和員工所在部門共同負責擬定,報企管部批准;部門(副)經理的晉陞和降級,需報總經理批准;
第四十四條 公司根據考核成績實行“末位淘汰”制,具體規定見“末位淘汰制管理辦法”。
第八掌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公司獎懲的目的在於鼓勵和鞭策員工勤奮工作,奮發向上,做出更大成績,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保證順利的實現企業和員工的發展目標。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獎勵包括: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榮譽獎勵等。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等;榮譽獎勵包括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行政獎勵包括晉陞、擴大職權、參與決策等。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懲罰包括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降薪等;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辭退、開除。
有關獎懲的具體規定,見《員工獎懲制度》。
第九章 培訓
第四十八條 公司鼓勵員工進行業務深造,貫徹“一崗多能”政策,將組織定期與不定期的崗位培訓及其他技能的培訓。
第四十九條 培訓由企管部會同業務部門,通過分析考核結果后確認需要培訓的人員及內容,在此基礎上制定培訓計劃,經企管部批准后執行。
第五十條 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三種。
(1) 崗前培訓為新進員工入職前的培訓,由人力資源主管組織,內容為:
a) 公司簡介、人事管理規章的講解;
b) 企業文化知識的培訓;
c) 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職責的說明;
d) 請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2) 在職培訓:在崗員工的技能培訓,以提高本職技能或增加第二崗位技能為需要,由各級主管組織,採用內部培訓與外部培訓結合的方式,並加以總結,形成固定的培訓教材;
(3) 專業培訓:視業務的需要,對優秀的員工進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訓。專業培訓包括:
a) 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班
b) 邀請專家進行專項講座
c) 脫產學習
d) 國外深造
第五十一條 為加強培訓管理,使接受培訓的員工更好地為公司創效益,參加專業培訓的員工應與公司簽訂“培訓后服務協議”;
第五十二條 參加培訓的員工應認真學習,公司將考察培訓效果;並據此決定員工承擔培訓費用的比例。
培訓的具體規定見公司《培訓管理制度》
第十章 解職
第五十三條 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死亡”、“退休”、“辭職”、“停職”及“辭退/解僱”“開除”六種。
第五十四條 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員工死亡的撫恤條件及標準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 公司員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五十六條 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十七條 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員工因服兵役、預備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員工不適合繼續本職工作又無法調整工作的;
2、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規定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十八條 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於免除兵役、預備役后15日內報道復職。否則,以辭退處理。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可按退休或辭退處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職在3月內還無法安排合適工作的,按辭退處理。
(四)因訴訟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五十九條 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所有薪酬,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六十條 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根據其行為及後果,根據相應的規定給予解僱或開除處理。解僱或開除的決議應通過公司辦公會決定,並將辭退及解僱的決定通知工會。
第六十一條 因公司調整業務結構,或發生重大經營變動導致的解僱員工計劃,應事先與工會協商,共同制定解僱及補償方案。
第六十二條 公司員工離職,除“死亡”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准后才能離職。財務部憑簽准單辦理有關結算。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董事會批准后執行;
第六十四條 如有未盡事宜,可由董事會另行補充規定,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五條 本制度由企管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