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檔案管理制度(一)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員工檔案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及《幹部檔案工作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員工的檔案均由人力資源部檔案管理員負責管理。檔案管理人員不能保管本人的檔案。
第三條員工失蹤或死亡后滿三年,其檔案應移交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保存。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死亡以後,其檔案由公司檔案室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四條人事檔案管理員的職責
(一)、保管員工檔案;
(二)、及時索要、收集、鑒別和整理員工檔案材料;
(三)、辦理員工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手續;
(四)、登記員工工作、工資、獎懲情況;
(五)、為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員工的情況;
(六)、做好員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定期向檔案室等部門移交檔案;
(八)、辦理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條人事檔案的內容及分類歸檔
(一)、本人歷年填寫的個人簡歷、履歷、登記表;
(二)、本人經歷、家庭情況、社會關係、成長歷史等自傳材料;
(三)、本人自我鑒定,組織鑒定材料;對員工的考察、考核、評價材料;
(四)、政治歷史審查及甄別複查材料;
(五)、員工參入黨、團材料;
(六)、獎勵(包括科技和業務)及各種先進事迹材料;
(七)、入伍、退伍、辭退職、出國等材料;
(八)、處分、取消處分的材料;
(九)、任免、工資、職稱等材料;
(十)、學歷和評定的技能等材料;
(十一)、其它有較大價值的可供參考的材料。
第六條人事檔案材料的分類嚴格按《幹部檔案工作條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人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銷毀
一、調動和錄用入公司的員工,應在辦理手續前調閱檔案,在其報到一個月內立檔。對調入或新建立的檔案都應造冊登記。
二、對員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
三、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鑒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后歸檔。
四、人事檔案材料統一使用十六開規格的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複寫紙書寫。
五、按規定需要銷毀檔案材料時,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批准,並編製銷毀清冊。
六、人事檔案存放應配備檔案庫房、檔案櫥窗等設施。檔案要做到防盜、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塵、防污染。
七、人事檔案材料應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方能入卷存檔,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對檔案進行一次整理、校對工作。
八、檔案應分類編號后存放,編號應與員工編號統一,防止重名重姓員工材料入檔交叉,制檢索目錄,以便查找。
第八條人事檔案的利用和傳遞
一、外單位來公司查閱檔案時,必須持蓋有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經分管領導批准后,方可查閱。
二、本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查閱員工檔案時,應由部門出具證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查閱。
三、公司級領導、黨委辦公室、人力資源部可不經審批查閱員工檔案。
四、建立檔案查閱登記制度,對查閱職工檔案的情況做好記錄。
五、檔案一般不借出查閱。如必須借出查閱時,應提交報告,分管領導批准,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六、任何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七、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划、抽取、撤換檔案。
八、員工被任免中層以上職務,應在任免職務后一個月內移交其檔案。
九、員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已辦理離公司手續者,應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移交新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十、轉遞檔案應通過機要通訊或派專人送取,並履行登記手續,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十一、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 “ 員工檔案轉遞通知單 ” 的項目登記,並密封包裝,加蓋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第九條新接收檔案,檔案材料不全,可不予接收。接收檔案后,應將基本檔案資料錄入計算機內。員工調出,檔案材料轉出時,應從計算機內註銷員工基本檔案情況。
第十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和《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辦理。
第十一條本管理細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公司人事檔案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為了更有效的的員工人事檔案進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機密;同時為了維護人事檔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損壞,便於高效、有序的利用檔案資料,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檔案管理內容
1、員工入職檔案:個人簡歷、員工入職登記表、應聘人員登記表、面試記錄及待遇核定事項審批、筆試試題、身份證複印件、學歷學位證複印件、離職證明、各類合同及協議。
2、員工培訓檔案:培訓通知、培訓總結報告或者考評結果、培訓審批表、員工外派培訓合同、外出培訓反饋表(證書原件)、員工培訓統計表。
3、績效管理檔案:將員工績效考核相關資料按月歸類整理。
4、員工離職檔案:員工離崗包括員工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死亡等情形。
三、檔案相關規定
1、基礎管理
1.1原則:分類標準、歸檔及時、排列有序、層次清楚、整理規範。
1.2員工入職前,人力資源部對人事檔案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核查,如有虛假,可不予錄用和解聘處理。
1.3對人事檔案按入職時間分類歸檔,按在職人員、離職人員進行整理,並及時登記於《入職員工人事檔案登記》(見附件一)《離職員工人事檔案登記》(見附件二),並在檔案前頁填寫各種人事資料的名稱及對檔案進行編號,人事檔案原則上是永久保存。
1.4當在職員工的基本資料有變動時(如學歷變動、身份證號碼變動、個人技術職稱變動、婚姻情況變動等),應及時將相關資料複印件交人力資源部歸檔,原件當場查驗。
1.5調動和錄用入公司的員工,應在辦理手續前調閱檔案。在其報到新崗位前,對調入或新建立的檔案都應登記。
1.6對員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保持檔案的完整性,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鑒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審批蓋章和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后歸檔。
1.7員工離職檔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檔,檔案保存原則上三年後方可銷毀(高管及核心人員保留該員工離崗8年止)。
1.8人力資源部檔案員要注意檔案管理環境的清潔、整潔。
1.9檔案應分類編號存放,一個員工一個編號,防止重名重姓員工檔案交叉,制電子目錄,以便查閱。
2、檔案的查、借閱
2.1檔案分為保密與非保密,保密檔案禁止查閱,只能在檔案室閱覽,不得外借;非保密級檔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閱,須填寫《查、借閱人事檔案單》(附件三),經過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批准後方可查、借閱。
2.2任何單位一般不得垮部門查、借閱人事檔案,下級員工不得查、借閱上級員工的人事檔案。
2.3公司級領導、行政人力資源部可直接查、借閱員工人事檔案。
2.4所有經過批准后借閱的人事檔案需在三天內歸還人力資源部(除特殊情況可延長),對借閱後到期未歸還者、歸還損壞、私自複印檔案者、遺失者依照公司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2.5人力資源部做好查、借閱登記,並在《人事檔案借閱登記本》簽字登記(附件三)。
3、查、借閱檔案注意事項
3.1不得塗改、圈划、抽取、撤換、損壞檔案材料。
3.2不得擅自複印、拍攝檔案內容,如有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須經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同意。
3.3查、借閱者不得擅自泄露檔案內容,違反者視情節嚴重,予以懲處。
4、檔案的銷毀
4.1公司任何個人和部門非經同意不得銷毀員工檔案資料。
4.2某些檔案到了銷毀期時,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公司員工人事檔案銷毀審批登記》(附表五),經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批准后銷毀。
4.3經批准銷毀的人事檔案,人力資源部須認真核對,將批准的《公司員工人事檔案銷毀登記》和將要銷毀的人事檔案做好登記並歸檔,登記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訂、廢除與實施
本管理辦法經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批准后,由人力資源部實施,修訂和廢止亦同。
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