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獎勵制度(一)
第一條 總則
(一)有章可依,違章必糾,有獎有罰,獎罰分明,獎罰有度。
(二)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三)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四)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條 獎勵範圍及標準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給予嘉獎:
1、為公司顧客提供出色服務而受到多次讚揚(有具體事實);獎勵100到300元;
2、為公司增收節支,產生巨大經濟效益者,獎勵200到5000元;
3、在任職期內取得比原學歷高的文憑和其他證書者,獎勵100到200元;
(二)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給予記功或大功獎勵:
1、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提出改進建議,經採納實施,卓有成效者,獎勵200D500元;
2、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或節省物料卓有成效,500-2000元,獎勵100元,2000-10000元,獎勵300元,10000元以上,獎勵500元 。
3、遇有災變,勇於負責,處置得當,經考核認定者,獎勵100D500元;
4、有其它重大功績,經考核認定者,獎勵200-- 500元。
5、全年全勤者獎勵800元。每月全勤獎50元。
6、工作中任勞任怨,經常自覺加班,卻遭他人無理排擠、打擊,但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計較個人得失,獎勵200-500元;
7、連續三個月工作表現突出者,獲得公司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一起發放。
8、領導有方,帶領團隊完成公司短期、季度、年度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獎勵500元起;
9每月評選優秀員工,每名優秀員工獎勵100元,獎勵金額及人數視具體情況調整。
(三)合理化建議獎:
1、員工對公司發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公司採納的,將視貢獻大小給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但對誣告陷害和打擊報復的人員,將解除合同勸其退常
第三條 處罰範圍及標準
(一)按時參加各種會議、教育及培訓,不能參加者要向主持人請假,否則,遲到按每分鐘5元處罰,未參加者按100元/次進行處罰。
(二)各部門擬寫的對內對外文件、報表等要嚴格的執行校對、審核制度。若出現一處錯誤或錯字,處以10元罰款。
(三)辦公區內嚴禁亂丟垃圾、煙頭等。下班離開公司請關閉計算機,顯示器,空調風扇等電器,如發現某位員工下班回家后不關閉自己的計算機或者顯示器者,罰款10元,經理及以上級別人員罰款20元,臨時外出另算。
(四)上班時間,不準長時間佔用電話接打私事電話。否則處罰10元。
(五)開會、學習時遵守會紀,所有通訊工具設為振動或關機模式。否則,每次處罰10元。
(六)工作懈怠,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每次處罰50元。
(七)上班期間嚴禁賭博、酗酒、吵罵。出現者每人每次處罰100元。
(八)員工之間有矛盾,必須通過正確途徑反映、處理,嚴禁打架、鬥毆,若是發生打架、鬥毆現象,情節較輕的將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及開除處分,情節較重的將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 違反檔案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處罰100元;情節十分惡劣的,處罰200元,並解除合同。
(十) 違反公司保密制度,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的,一經查實,給予警告處分,並罰款500元;給公司既造成不利影響,又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並罰款500元;嚴重影響公司形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按國家有關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一)私自把本公司客戶介紹給外單位、向客戶索取回扣或中介費者,根據公司損失輕重給予相應罰款或警告處分。
(十二)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200元。
1、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2、不執行本單位規定的財務報銷標準的。
(十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情節特別嚴重,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2、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的;
3、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4、偽造、編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5、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6、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公司款項的;
7、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8、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解聘。
(十四)物資保管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物資保管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當月月薪200元。
1、收發物資手續不全、管理混亂、帳、卡、物不符的;
2、未經批准擅自發放、外借庫存物資的;
3、庫房內物資存放不規範、排列不整齊、零亂不堪的;
4、防火、防盜措施不健全,所存隱患不能及時排除的;
5、所管庫內物資因管理人員管理不當而出現霉爛、變質、鏽蝕、損壞,造成一定損失的;
6、清倉查庫時,發現帳物不符,不能及時糾正,又不及時報告,造成公司資產損失的;
7、假公濟私,私自挪用公司物資,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或辦私事的。
(十五) 財務部如發現考勤內容不真實,出勤天數有虛假,要給予糾正。由於考勤虛假導致公司多支出的工資、補助金額,要對考勤員、審核人及負責人給予同等金額的處罰。
(十六)凡未按照公司正規流程(晉陞、辭職、報銷等)辦事者罰款200起,部門經理400元起。
(十七)如遇特殊情況,罰款條例沒有規定的,可比照相關條例執行。
第五條 員工記功的獎勵與記過的處罰方法:
1.同年中三次記功,崗位工資自動升一級;
2.同年中三次記過,崗位工資自動降一級;
第六條 其它
(一)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檔案。
(二)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公司獎勵制度(二)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 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 獎勵
第六條 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陞提級。
第七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迹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迹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陞制度》規定的,給予晉陞提級。
第八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第三節 處罰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二條 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四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五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十六條 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 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公司獎勵制度(三)
一、獎勵目的:
鼓勵發揮創新精神、增強團隊服務意識、落實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以物質獎勵為輔,提高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擴展晉陞空間及薪資待遇。
二、適用範圍:
經理以下級別(不含經理),包括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
三、獎勵制度
1、獎勵積分:設為5分、10分、50、100不等,可據情況細分,上不封頂。積分無論多少,一律公開,單次獎勵50分以上需在部門會議上說明原因。每個員工的個人積分可在當年(公曆)內累加。
2、獎金兌換:每年(公曆)年末,匯總員工的個人積分,予以兌換現金獎勵,一個積點兌換一元人民幣。具體時間依據財務安排,可同年末工資一起發放。如員工在年末之前離職,則視為自動放棄,不享有年終獎金。
3、積分折舊:前一年的積分總數,可乘以0.8的係數,作為下一年的初始積分,並可與下一年的積分累計一起匯總,乘以0.8後作為第二年的初始積分。如:小紅**年累計2000積點,則2012年的年終獎為2000元,**年即使小紅毫無出色表現,也可在**年年末領到1600的獎金,如果2013年小紅表現優異,又積累了3000點,則總積分為4600點,2014年的初始積分為4600X0.8=3680。
四、積分來源:
1、工作中有超常表現,或超出預期的貢獻,可酌情給予獎勵積分。如:交換一個有價值的友情鏈接,可獎勵10分,寫出一篇論壇總置頂文章,可獎勵50分。
2、不在本工作的職責範圍之內,可主動承擔解決臨時性問題、應對突髮狀況、或發現公司重大失誤及時糾正的,視情況給予獎勵。如:陌生人未經允許私自進廠,能被及時制止並上報的,獎勵10分。
3、能為公司提供建設性意見,有想法,有創新,對公司發展起到積極促進作用的,按特殊貢獻給予獎勵,上不封頂。
五、績效考評:
獎勵積分,將會作為個人年度工作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涉及但不限於加薪、升職、晉陞管理崗位等。
公司獎勵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