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科研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充分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創造性,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二條 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科技進步獎的。
第三條 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技術創新獎的。
第四條 利用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有關基金的。
第五條 對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進行改良革新並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
第六條 對公司經營發展有影響並給公司帶來實際經濟效益的發明、創造或者獲得發明獎的。
第七條 通過國家或省、市級產品技術鑒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省、市重點新產品認證的。
第九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或省、市立項的。
第十條 圍繞科技成果,給公司帶來經營性或管理性資質的。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給予30000元獎勵;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給予20000元獎勵。
第十二條 獲得國家級科技創新獎,給予30000元獎勵;獲得省部級科技創新獎,給予20000元獎勵。
第十三條 獲得國家、省各項基金的,獲得基金數額扣除相關費用后按10%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對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進行改良或革新,給公司帶來實際經濟效益的,給予1000元獎勵。
第十五條 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並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發明創造給予3000—5000元獎勵;獲國家發明獎的給予10000元獎勵;獲省、市級發明獎的給予5000元獎勵。
第十六條 獲得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5000元獎勵;獲得省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3000元獎勵,獲得市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1000元獎勵,
第十七條 通過國家技術鑒定的給予10000元獎勵,通過省部級技術鑒定的給予5000元獎勵。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立項的給予3000元獎勵;獲得省立項的給予1000元獎勵,獲得市級立項的給予500元獎勵。
第十九條 獲得國家級經營性資質給予10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5000元獎勵;省部級經營性資質給予5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2000元獎勵;市級經營性資質給予1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500元獎勵。
第四章 獎勵申報程序
第二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集體或個人須填寫《科技成果獎勵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五章 獎勵分配辦法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個人,獎勵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集體,獎勵給集體,由該項目主要負責人決定獎勵分配比例並予以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管理性資質,為能夠提高企業知名度或企業形象,有利於工作開展,能夠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以成為企業無形資產的榮譽性資質。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經營性資質為直接用於經營或生產的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資質。
第二十五條 有關獎勵或資質中區分一、二、三等級的,上述獎勵金額為最高級別獎勵,每差一級,國家級差別1000元,省部級差別500元,市級差別200元。
第二十六條 同種科技成果或技術同時獲得多種不同級別榮譽(各項獎勵、基金、資質)按其中最高金額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