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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會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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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方志編委會黨組會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為了加強和改進地方志編委會黨組的集體領導,堅持和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議事決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和中國共產黨四平市委關於《中國共產黨四平市委常委會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試行)》及中國共產黨四平市委組織部《關於切實做好黨委(黨組)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制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規則。一、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原則1、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從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2、認真學習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堅持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保證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編委會的貫徹實施。3、研究和組織學習上級的各種指示、決定,結合工作實際,不打折扣地認真貫徹執行。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4、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堅持黨組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確保民主集中制的貫徹落實。5、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堅持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實施科學決策。二、決策重大事項的議事範圍主要包括7個方面15項:(一)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1、傳達學習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重大決策部署,結合本委實際,認真作出貫徹落實的決定和安排意見。2、研究落實市委要求委黨組討論決定的問題。3、研究落實省地方志黨組要求市地方志黨組討論決定的問題。(二)討論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問題(三)關於幹部任免獎懲及調動等事項。4、討論決定委里科級以下幹部的選拔任用。5、研究確定向上級推薦幹部人選。6、研究擬定呈報職稱評聘、各種表彰、獎勵人員。7、研究擬定人員調動事宜。8、研究決定重大違紀案件的處理意見。(四)重大投資項目。9、研究決定10000元以上的非常規性財務支出。10、研究決定購置500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五)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11、討論研究群眾反映的違法違紀案件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規定。(七)按有關規定應由黨組集體決定的其它重大問題。12、研究確定招商引資項目和政策。13、研究制定或調整黨組成員工作分工。14、黨組集體廉政建設制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15、其它應由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三、決策重大事項的基本程序1、提出預案。預案通常由相關職能科(室)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提出擬決策的重大事項,擬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黨組成員提出,特別重大或比較複雜的、敏感的事項,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決策預案,待黨組書記審核同意,提請委黨組會討論決定。2、科學論證。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財務支出、幹部選用、群眾切身利益等問題時,黨組成員要帶頭搞好調研,充分聽取和採納專家、學者、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從實際出發,用事實說話。3、溝通醞釀。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發給黨組成員,以便預先熟悉情況準備意見。除幹部任免事項外,盡量避免臨時動議。4、召集會議。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安排。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其他黨組成員召集主持。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遇有特殊問題急需決議而黨組成員不過半數時,可擬議初步意見,辦公室徵求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意見,經三分之二以上的黨組成員同意后,也可作出決議。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確定。5、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會議先由分管成員或有關職能科(室)介紹預案及提出理由、論證結果等情況,然後安排充足時間讓黨組成員對議題進行討論。討論決策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與會人員對議題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和理由。表決應採用投票表決方式,也可採取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如少數黨組成員因故未參加會議,應將討論決定及時通報,並充分尊重他們的意見。對需要決議的問題產生分歧時,一般應緩定,進一步調查論證、商討和溝通,必要時向上級請示后,再作決定。決策后,經實踐證明不妥的,適時開會討論修訂。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組會議的,黨組成員可以臨時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組會報告。黨組會議作出的決策,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組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進行。6、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均作詳細記錄。對有關重要事項,根據需要由辦公室或承辦科(室)印發會議紀要。以黨組名義上報下發的文電,由黨組書記簽發;書記不在,由臨時主持會議的黨組成員審核簽發。四、決策重大事項的監督約束制度1、責任制度。黨組成員都負有了解、參與重大事項決策,貫徹落實黨組會議決議並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責任與義務。黨組成員在參與重大事項決策中,必須自覺執行議事規則,認真思考議題,充分發表意見,積极參与決策,對違反規則進行決策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對決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糾正的意見和建議。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個人無權決定由集體決定的重大問題。無權改變黨組的集體決定。黨組一經作出決議,黨組成員必須帶頭認真貫徹執行,按照各自職責抓好落實,即使對黨組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在執行中發現新的情況或問題,除在會上提出討論重新作出決定外,不得有任何與決議相違背的言行。保留的不同意見可向上級組織報告。2、自查制度。黨組半年要對重大議事規則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主要採取“四查兩看”:查重大事項是否列入決策範圍、查是否履行了決策程序、查決議執行中黨組成員貫徹落實情況、查所作出的決策是否科學;看會議記錄是否翔實,看文件是否按規定簽發。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由黨組書記在黨組會上通報自查結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3、群眾監督制度。對事關幹部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前要進行預告,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決策后要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建立和拓寬民意信息反饋渠道,認真對待群眾反映的意見和建議,責成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和處理,確實存在問題的,要及時整改,情況不屬實的要向群眾作出解釋和說明。4、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1)違反決策程序的;(2)未通過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領導個人擅自決策的;(3)決策時不尊重班子多數委員意見的;(4)不如實向黨組會介紹情況的;(5)未按上級黨組織要求重新議事的;(6)集體決策出現偏差和失誤的;(7)違反保密紀律的。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黨組會上進行檢查,接受批評;情節較重並造成後果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免談話;情節嚴重給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規定上報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XXX地方志編委會黨組二OO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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