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財務制度》
醫院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規範醫院財務行為,加強醫院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衛生院等。
第三條、醫院是承擔一定福利職能的社會公益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為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下講求經濟效益。
第五條、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製醫院預算,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醫院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六條、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符合條件的醫院應建立總會計師制度。醫院的財務活動在主管院長或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醫院醫療收支和藥品收支分開管理,分別核算。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醫院預算是指醫院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製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定項補助的具體內容和標準,可根據各級各類醫院不同的特點和業務收支狀況以及財力可能進行確定。大中型醫院一般以定項補助為主,小型醫院一般以定額補助為主。
第十條、醫院預算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製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業務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編製支出預算。編製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製赤字預算。醫院要逐步採用零基預算方法編製預算。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醫院財會部門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醫院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製預算,報主管部門審核批複后執行。
第十二條、在醫院預算執行過程中,當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由於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須報經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小時,由醫院自行調整,
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醫院收入是指醫院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四條、醫院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從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取得的財政性事業經費(包括定額和定項補助)。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醫院從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三)醫療收入,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號收入、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化驗收入、護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藥品收入,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取得的中、西藥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培訓收入、救護車收入、廢品變價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贈和對外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條、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並切實加強收費票據的管理。
醫藥費用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並及時結算。門診、住院的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條、醫院藥品收入實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繳”的管理辦法,財政和主管部門核定醫院藥品收入總額(包括藥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項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規定上交衛生主管部門。
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七條、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醫院支出包括: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衛生材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和其他費用。
(二)藥品支出,即醫院在藥品採購、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具體內容與醫療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醫療、藥品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被沒收的財物支出、各項罰款、贊助、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損失、與醫院醫療業務無關的基礎性科研支出、醫療賠償支出等。
第十九條、醫院實行成本核算,包括醫療成本核算和藥品成本核算。成本費用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即醫院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可以直接計入醫療支出或藥品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科室和藥品部門開支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衛生材料費、藥品費、修繕費、購置費和其他費用。輔助科室中能明確為醫療或藥品服務的科室或班組的費用支出,如一般醫院的營養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為醫療業務服務的,可直接計入醫療支出。提取修購基金應按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分別計入醫療支出、藥品支出。
(二)間接費用,即不能直接計入醫療支出或藥品支出的管理費用。包括醫院行政管理部門和後勤部門發生的各項支出,以及職工教育費、諮詢訴訟費、壞賬準備、科研費、報刊雜誌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利息支出、銀行手續費、匯兌損益等。間接費用按醫療科室和藥品部門的人員比例進行分攤,並按支出明細項目逐項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五章、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收支結餘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餘額。業務收支結餘和財政專項補助結餘應分別計算。收支結餘的計算公式如下:業務收支結餘=財政補助收入中經常性補助+上級補助收入+醫療收入+藥品收入+其他收入-醫療支出-藥品支出-其他支出藥品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財政專項補助結餘=財政專項補助上年結餘+財政補助收入中專項補助-財政專項支出第二十三條、年末業務收支結餘首先支付超收上繳款。支付超收上繳款后的收支結餘為負數的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不得進行其他分配;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保留待分配結餘為正數的,按規定提取職工集體福利基金,記入專項基金,剩餘部分轉入事業基金。財政專項補助結餘按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六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醫院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庫存物資、藥品等。
第二十五條、醫院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