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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器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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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一)

  計量工作企業實現現代化管理要基礎工作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全國公司工礦企業計量管理實施辦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設立適應生產需要的檢驗室,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計量人員,在總經理直接領導下,協同各部門,統一管理全公司的計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並要妥善保管,其內容主要有:

  1、1.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台帳;

  2、2.計量器具、檢驗設備歷史檔案;

  3、3.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周期檢定計劃

  4、4.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的技術資料(包括說明書、合格證、送檢合格證。

  5、始記錄、報廢單等)。

  三、能源、工藝、質量、經營管理計量器具、檢驗設備配備的各種類、規格、數量必須與實際需要相應,並能滿足要求。

  四、在用的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必須執行周期檢定製度,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檢率達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項計量管理制度,並且要嚴格遵守,計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庫、流轉、降級、報廢核制度;

  2.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3.周期檢定製度;

  4.在用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現場抽檢制度;

  計量員培訓、考核、任用、獎懲制度。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和《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並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工作用計量器具目錄》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

  第二章計量器具管理

  第三條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報停、重新啟用及報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按要求將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報當地縣(市)局備案,縣(市)局收到申請后予以登記備案,並分別制發相應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備案證書》、《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報停備案通知書》、《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啟用備案通知書》及《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報廢備案通知書》,建立轄區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明細檔案。

  第四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使用單位向當地縣(市)局申報,縣(市)局建立轄區計量標準器具明細台帳並督促其按期送檢,計量標準器具報停、報廢、重新啟用、更換按《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規定由使用單位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考核單位提出申請並由考核單位備案。

  第五條縣(市)局指導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建立在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檔案管理卡》(簡稱《檔案管理卡》),《檔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統一制定,縣(市)局統一編號,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保存。

  第六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接受檢定后,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在《檔案管理卡》上標註檢定時間、檢定人員、檢定機構、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編號及檢定結論。並將相應的計量器具備案證書及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存檔備查。

  第七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須實行三色標誌管理,在其顯著位置粘貼“綠、黃、紅”彩色標誌標明使用狀態。

  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須粘貼綠色合格標誌;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標達不到儀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經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須粘貼黃色准用標誌,並標明其允許使用的範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的,超過檢定/校準周期的,經報廢或報停備案的,須粘貼紅色禁用標誌。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對已報廢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進行入庫管理,不得將其置於工作台上。

  第八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對計量器具進行管理,定期維護。放置環境要符合要求,嚴禁與其他工具、雜物堆放。

  第三章強制檢定

  第九條經質監部門考核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及《計量授權證書》的計量檢定機構或經授權在企業(單位)內部開展量值傳遞的單位依法開展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第十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使用單位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質監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第十條轄區內的在用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由縣(市)局下達《地區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指定書》(簡稱《指定書》),指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指定書》格式由本局統一制定,指定的內容必須標明計量器具的名稱、規格型號、器號、數量,檢定機構名稱及檢定時限,必要時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條實行周期檢定的計量器具經縣(市)局備案下達《指定書》后,使用(安裝)單位持《指定書》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或送檢,縣(市)局負責督促。

  第十二條水表、煤氣表、電能表等實施首次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安裝)單位按要求申請備案後由縣(市)局下達《指定書》,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實行首次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到期輪換(更新),使用(安裝)單位應及時向縣(市)備案,經縣(市)局對新安裝的計量器具下達《指定書》,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

  第十三條縣(市)局應及時將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指定的計量器具名稱及數量向相關計量檢定機構書面通報。計量檢定機構在各縣(市)局轄區開展現場計量檢定工作前,必須事先告知各縣(市)局,檢定完畢后及時書面向縣(市)局反饋檢定情況;計量器具使用單位自行送檢的計量器具,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完畢后,亦須及時向計量器具所在轄區縣(市)局書面反饋。

  第十四條計量檢定機構在開展檢定工作時發現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未報縣(市)局備案,未經縣(市)局下達《指定書》,不得擅自開展檢定,而應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情況及時書面反饋縣(市)局,待縣(市)局對前期未備案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下達《指定書》後方可開展檢定。

  第十五條經指定后拒不送檢或拒絕接受依法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應及時書面通報各縣(市)局行政執法部門;各縣(市)局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按程序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給計量檢定機構。

  第十六條計量檢定機構新增檢定項目經計量標準考核合格獲得授權后,將其新增檢定項目報各縣(市)局備案,縣(市)局根據“就近就地”的原則,按新增檢定項目下達《指定書》。

  第十七條計量檢定機構於每季度末25日前,將季度檢定工作開展情況書面上報本局。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縣(市)局未及時下達《指定書》造成使用(安裝)單位計量器具漏檢以及縣(市)局未嚴格監管,對企業(使用單位)在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超期未檢或企業拒檢的行為未進行查處的,由本局計量部門提議對縣(市)局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計量檢定機構無故拖延檢定期限,按《省物價局、貴州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免收送檢單位的部分或全部檢定費,並由本局計量部門提議對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適用於本轄區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計量部門解釋。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三)

  1、為了加強計量器具的管理,確保測量和監控活動的有效性,特制定規定。

  2.適用於對產品和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所用的器具。(如遊標卡尺、千分尺、天平、台稱、耐壓測試儀等,以下簡稱計量器具。)

  3、已領用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配合質管部對計量器具進行登記,並辦理領用手續。

  4、需要添置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應向質管部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批后給予購買,並由質管部登記核發。

  5、計量器具損壞或偏離核准狀態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交回或通知質管部進行核實。對無法修復或維修成本過高的計量器具,由質管部填寫《設施報廢表》,經公司領導簽字后報廢。

  6、一人不能領用兩隻及兩隻以上同樣規格型號的量具。

  7.性能測試儀器為一年檢定一次,自製的檢測儀器和檢驗夾具卡尺、千分尺為6個月校正一次校準溫度為-15℃-+40℃,濕度為40-80%。質管部針對計量儀器能否使用,有監管控制權、校正權。辦公室有權追查損壞原因並作出相應處罰。

  8、本規定為Q/AMC2G0706-2003《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的補充文件。未盡事宜按《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執行。

  9.本規定由辦公室起草,管理者代表批准,質管部負責檢查執行。

  10、本規定從批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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