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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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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一)

  此次改革提出要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職稱)系列,在中小學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這些措施旨在打通中小學教師的晉陞通道。

  現狀—:以名額指標來評職稱

  “教師職稱是評一次傷一次,因為高級教師的名額太少,而高級和中級之間的待遇差距又太大。”河南濟源市克井一中校長李新樂說起評職稱,滿臉都是焦慮。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中小學教師職稱是按照崗位設置,以名額指標來評職稱。在湖南懷化通道縣小學,“退多補少”的政策讓校長蒙蘭鳳十分苦惱: “假如我們學校小學高級職稱的比例是70%,但規定要求比例是50%,超過了就不分指標了。有一段時間我們學校連續5年都沒有指標。”

  湖南懷化通道縣一中校長楊保仲說,如果學校引進優秀教師,他們在其他學校評了職稱過來,本校一些優秀老師,就沒有希望晉級了。

  聲音—:建立職級動態監管機制

  有專家建議要適當增加各個學校相應職級的職數,確保有效做到評聘結合,同時要建立職級動態監管機制。

  楊保仲表示,國家政策層面應鼓勵優秀的年輕老師向更高層次發展,職稱評定可以適當提高門檻,但是不要受指標限制。讓業績說了算,鼓勵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同行專家評審

  針對這種現象,這次改革提出要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評價機制,並公示結果,接受監督。

  現狀—:“領導”主導評定過程

  “表面看上去是材料評選,是集體研究決定,事實上還是行政干預因素,有領導打招呼,還有增補指標。這些最後評上的人,從推上去,到評審出來,都 有人暗中保駕護航。”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中學校長表示,過去教師職稱評定,行政分量太重。從名額分配,到哪些人選送材料,都是行政力量主導。在評委會上, 哪些人優先保證,甚至哪些人過,都有行政因素,這容易導致職稱評定成為一種拉關係、走後門的溫床。

  聲音—:評審的規則程序要細化

  廣東佛山南海九江海壽小學校長

  張永輝認為,單純依靠同行評還是不行,因為中國是個人情社會,難免產生偏頗。他建議可以首先採取同科組老師互評,然後是科領導、行政領導協調把關,最後不可或缺的是提交校代會審議通過,形成最終的結論,程序一定要完善,才能確保公平公正。

  一位多年擔任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委、評審組負責人的湖南省教育專家對記者說,過去也有大量的一線教師在參加評審,也是同行,但是實際效果不大。究其原因,是同行評審的規則程序不夠細化,只有指導意見。

  注重師德、實績和實踐經歷

  此次改革提出要修訂評價標準,注重師德、實績和實踐經歷,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傾向。且順應基層教師的呼聲,此次改革已再次明確提出,修訂評價標準,向農村和邊遠地區教師傾斜。

  現狀—:論文“注水”現象頻現

  多年來,由於教師評職稱有論文要求,導致論文“注水”現象頻現。在一些地方,評一篇論文的“手續費”是5元,一個縣一千篇論文就是5萬元,不但這種論文沒有任何含金量,由此衍生的腐敗之風也越來越嚴重。

  聲音—:最重要的是職業道德標準

  “改革導向很重要。”上海市虹口區第三中心小學校長盛裴說,過去的評價導向就是讓老師去寫論文、搞科研。以前你的水平再高,學生再優秀,你也評不上。現在的導向就是着重在教學一線。

  評價教師究竟該以什麼為標準?張永輝認為,教師最重要的是職業道德標準。“如果一個老師30多年堅守在邊遠貧困的地方教書育人,即使他沒有學歷論文,國家也應評他當高級教師!”

  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二)

  一、改革試點的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教育發展規律,按照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總體要求,建立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為中小學聘用教師提供基礎和依據,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製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試點的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遵循中小學教師成長規律,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促進中小學教師全面發展;

  2、堅持統一制度,分類管理,體現中學和小學的不同特點;

  3、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切實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4、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激勵中小學教師提高教書育人水平;

  5、堅持與中小學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積極穩妥、協同推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

  三、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健全制度體系

  1、改革原中、學和小學教師相互獨立的職稱(職務)制度體系。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併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2、統一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3、統一后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係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4、統一后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準,是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的重要基礎和主要依據。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準,要適應實施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體現中小學教師職業特點,着眼於中小學教師隊伍長遠發展,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要充分考慮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性、實踐性、長期性,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師德素養,注重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注重教育教學方法與藝術,注重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的傾向,引導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積極進取,不斷提高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國家制定各級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的基本標準條件(見附件)。各試點省根據本地教育發展情況,結合各類中小學校的特點和教育教學實際,制定中小學教師具體評價標準。對於少數特別優秀的教師,可制定相應的破格評審條件。中小學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的評價標準要體現中學、小學的不同特點和要求,有所區別,並對農村教師予以適當傾斜。各試點省可根據本地教育發展水平,在不低於國家基本標準條件的基礎上適當提高。

  (三)創新評價機制

  1、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要按照分類改革、分類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各試點省要加強對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完善評委會的組織管理辦法,擴大評委會組成人員的範圍,注重遴選高水平的教育教學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一線教師,健全評委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

  2、改革和創新評價辦法。認真總結推廣同行專家評審在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中的成功經驗,繼續探索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實現形式,採取說課講課、面試答辯、專家評議等多種評價方式,對中小學教師的業績、能力進行有效評價,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增強同行專家評審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評價中全面推行評價結果公示制度,增加評審工作的透明度。

  (四)實現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

  1、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崗位聘用是職稱評審結果的主要體現。中小學教師崗位出現空缺,教師可以跨校評聘。職稱評審要遵循教育教學規律,適應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實際需要。公辦中小學教師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管理和規範。

  2、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中小學教師競聘上一職稱等級的崗位,由學校在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範圍內推薦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評審,並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和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聘用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到相應教師崗位,人事、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兌現受聘教師的工資待遇,防止在有評審通過人選的情況下出現“有崗不聘”的現象。

  3、堅持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實行中小學教師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發揮學校在用人上的主體作用,實現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后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4、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和廣大教師的監督作用,確保評聘程序公正規範,評聘過程公開透明。評聘工作應在有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個人申報、考核推薦、專家評審、學校聘用的基本程序進行。

  個人申報。中小學教師競聘相應崗位,要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當地制定的評價標準條件,按規定程序向聘用學校提出申報。

  考核推薦。學校對參加競聘的教師,要結合其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經集體研究,由學校根據核准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擇優推薦擬聘人選參加評審。

  專家評審。由同行專家組成的評委會,按照評價標準和辦法,對學校推薦的擬聘人選進行專業技術水平評價。評審結果經公示后,由人事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

  學校聘用。中小學根據聘用制度的有關規定,將通過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崗位。

  5、中小學教師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各等級的結構比例,根據新的中小學教師職稱等級體系,按照國家關於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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