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調動村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辦法》,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村實行村民自治,按照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範圍,在村黨支部領導下進行。
第三條 本章程由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監督執行,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村民組織
第一節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權力機構,召開村民會議,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經過與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須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 鎮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 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 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九)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十) 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 村的財務預算、決算和收支情況的報告;
(十二) 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的使用和勞動力安置的方案;
(十三) 村務監督小組成員的產生;
(十四) 由鎮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民委員會的撤銷、範圍調整的方案;
(十五) 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村民會議職權,根據本村實際,可授予村民代表會議行使,但選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職權除外。
第六條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組按每5-15戶推選一人產生。
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推選村民代表的戶或村民小組認為該村民代表不稱職的,可以予以更換。村民代表的更換、補選按原推選方式進行。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也可隨時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村務監督小組提議,應臨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舉行。所作決議、決定應當以全體村民代表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第二節 村民委員會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村民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如果提出辭職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辭職報告,由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設生產服務、計劃生育、人民調解、治安保衛、社會福利、文教衛生等工作,其主要職能和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督促村民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三)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財產,支持和監督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工作,抓好本村的農業服務、產業調整、鄉村建設,帶領村民共同致富;
(四)搞好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和睦團結;
(五)發動和組織村民開展群防群治,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秩序,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七)宣傳教育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實行計劃生育及其他依法應盡的義務;
(八)完成鎮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項工作,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公開的形式為建立村務公開欄,或採用會議、廣播、公開信等方式。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務;村幹部的分工及工資報酬;財務收支;基建工、義務工的提留使用;水電費收繳管理;宅基地報批;計劃生育;救災救濟物質的安排;雙擁工作;優撫政策等有關村民關心的重大問題,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應當每三個月公布一次。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將村務公開的時間、內容等資料存檔備查。村務公開檔案應妥善保管,保留期不得少於六年。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村民的監督,支持村務監督小組依法履行職責。村務監督小組至少每年一次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第三節 村民小組
第十三條 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是村民委員會聯繫村民的橋樑和紐帶。
每個村民小組設組長一名,由該組村民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村民對村民小組長的工作不滿意的,可以隨時更換。
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長職責: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傳達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二)負責召集村民小組會議和組織村民具體落實鎮、村交給的各項任務,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報告工作。
(三)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做好本組村民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四節 村民
第十五條 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