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鎮板旺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
村 規 民 約
為使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達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目的,進一步規範村民的生育行為,教育村民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嚴肅處理違反計劃生育的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制定本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村規民約如下:
第一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公民必須實行計劃生育,做到少生優生,樹立科學、文明的婚育新觀念。
第二條 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第三條 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婦,必須持有關證件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辦理生育證件,領取《生育證》後方可懷孕和生育。新婚夫婦領取《生育證》時,應自覺與村民自治委員會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未辦理《生育證》而懷孕的,依照《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應接受補救措施;未辦理《生育證》而生育,影響本村人口計劃的執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級計劃生育部門處罰外,還應向村民自治委員會繳納罰款50元。
第四條 育齡夫婦應在其新生嬰兒出生五天內,主動自覺向村民自治委員會報告嬰兒的出生日期、性別情況。
在嬰兒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內,採取相應的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孩的,應由育齡婦女採取上環手術;生育二孩的,應由夫或妻採取結紮手術。逾期未作術,影響村手術及時率的,除接受上級計生部門處罰外,還應向村民自治委員會繳納罰款50元。
第五條 已婚育齡婦女中的重檢對象應參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婦檢,因故暫時不能按時參加婦檢的,應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員會報告,(書面請假),事後要及時補檢。
無故不參加或逾期參加婦檢而影響村婦檢率的,除接受上級計生部門的處罰外,還應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員會繳納罰款50元。
重檢對象必須親自參加婦檢,不得代檢。若有代檢情況的發生,則分別給予應檢和代檢者處以50元罰款,並視情節輕重移送上級計生部門給予從重處理。
第六條 收養嬰幼兒的,應按《收養法》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收養手續。
被收養的嬰幼兒視為該育齡夫婦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育齡夫婦按照子女情況落實相應計劃生育政策。
收養嬰幼兒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按照規定由計生業務部門進行處罰外,村民自治委員會給予該收養人處以罰款50元。
第七條 已婚育齡人員外出務工、經商的,在外出前應先與村民自治委員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計劃生育協議書》,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後方可外出。
外出期間必須自覺遵守計劃生育規定,經常向村民自治委員會反饋計劃生育執行情況。屬婦檢對象的,可到流入地計生服務部門參加婦檢,並按戶籍地規定的婦檢時間寄回婦檢證明;有生育情況的,應以書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員會報告,並寄回嬰兒出生證明及避孕節育手術證明複印件(手術可在流入地計生服務部門進行)。外出期間以流入地計生部門管理為主。
外出期間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由當地計生業務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罰。若影響本村當年人口計劃的執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員會應由計生業務部門給予該夫婦處以罰款50元。
第八條 按時參加村和鎮計生部門組織召開的人口學校等培訓會議,積极參加計生協會組織開展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向村民自治委員會請假。無故不參加培訓會及協會活動的,村民自治委員會按缺少一次處以罰款10元。
第九條 不支持、包庇、藏匿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的人和事,發現本村村民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的人和事,應及時向村民自治委員會報告。對知情不報,經村民自治委員會查證屬實的,由村民自治委員會處以罰款50元。
第十條 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監督。公開村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本村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公開本村當年生育、節育情況,公開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罰情況等。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村規民約的村民,由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委員會對照條約集體研究,作出處理決定。
對村民自治委員會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如當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員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違反本村規民約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級扶貧及村級給予的其它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自覺遵守村規民約的優惠措施:
1、村民按照規定的條件,要求出具辦理各種婚育證件的證明時,村民自治委員會應為村民提供快捷優質的服務。
2、村民生育一孩並辦理獨生子女證后,村民自治委員會應給予每例一次性補助50元的獎勵經費,在進行各種公益事業的建設時,每年安排義務工給獨生子女戶應略少於普通村民義務工的10%。
3、會同上級政府切實認真開展三結合幫扶,讓計生戶(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充分享受政策規定的各種優惠待遇,並通過計生戶辛勤耕耘、努力工作、發展生產,早日實現脫貧致富奔小康。
4、對檢舉、揭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的,經村民自治委員會查實后,每例獎給舉報者50元,村民自治委員會為舉報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辦企業有規模和效益,可優先照顧和解決計生戶及子女的就業。
第十三條 本村規民約,經各小組群眾會議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執行過程中需進行修正,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本村規民約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村規民約,由村民自治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