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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計劃生育村規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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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計劃生育村規民約

  (2012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依法治國方略,加強村級民主法制建設,規範村級計劃生育群眾自治、民主管理,使計劃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軌道。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__村《計劃生育群眾自治章程》,特製__村村規民約,凡居住在本村和戶口在本村的村民都應自覺遵守。

  一、學習並遵守《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計劃生育政策、法規,不違反政策生育,不違法收養孩子,自覺履行計劃生育協議(合同)。

  二、積极參加人口和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活動,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計劃生育科學知識。

  三、倡導婚育新風,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男女青年結婚應達到法定婚齡(女滿二十周歲,男滿二十二周歲)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四、符合生育條件要求生育的夫妻應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屬生育一孩的,由鄉(鎮)計生辦發服務證後方能生育,屬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鄉(鎮)計生辦發放《再生一胎生育證》(或報縣人口計生委批准)後方可懷孕。

  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懷孕的應主動終止懷孕;政策外生育對象要主動按《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六、孕環檢對象,每年參加至少三次孕環情檢查,重點對象隨時監測。落實節育措施的對象應在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及時落實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實上環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實結紮措施)。環孕檢對象不按要求參加環孕檢(流出的環孕檢對象,沒有及時參加流入地環孕檢並通過流動人口計生信息平台反饋有效環孕檢報告單),由村委會對其收取每次200元的違約金,並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標準加收,直至其環孕檢到位為至。四術(上環、結紮、人流、引產)對象不按要求施行手術的(除特殊情況由村委會決定外),按每例500元的標準收取違約金,並按手術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標準加收,直至其手術到位為至。

  七、已婚育齡婦女應主動參加鎮、村組織的生殖保健服務和月訪視服務,自覺參加環、孕檢。

  八、離開戶籍地外出務工、經商30天以上育齡人員,應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自覺按要求通過流動人口計生信息平台反饋有效環孕檢報告單或返鄉參加環孕檢。有房屋出租的村民應配合村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不按要求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租房戶不配合村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處以500元以上**。

  九、獎勵優待本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

  1、免費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生殖保健服務證》;

  2、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婦在規定期限內落實結紮手術的由村級補助100元營養費;

  3、對積極帶頭執行計劃生育政策且家庭特別困難的,由村優先安排農村低保,直至脫貧為止。

  4、放棄二孩生育指標的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紮戶的子女高考錄取本科的,由村級一次性給予200元獎勵;

  5、在宅基地的審批、子女當兵、技術培訓、組織勞務輸出等優先安排計劃生育戶;農村低保、救濟救災優先安排計劃生育困難戶。

  十、對私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按照《江西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規定》嚴肅處理,屬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務證》的三年內不準生育,屬持二孩《生育證》的取消其再生育資格。

  十一、對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侵犯人身、財產安全的,3年內不得享受各級優待,並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十二、村民應關心、支持計劃生育工作,自覺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經常提出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建議、意見,發現本村村民有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積極舉報,對政策外懷孕、私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查證屬實的每例獎勵500元。

  十三、村內育齡人群均應向村簽訂不同類別的計生協議書,自覺遵守,履約誠信。

  以上公約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在村黨支部領導下,由村委會、村計生協會負責實施,全體村民共同監督,已婚育齡夫婦必須自覺遵守。對不履行村規民約的依照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計劃生育協議(合同)及群眾自治章程追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