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於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門、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四條 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門、衛生監督部門檢舉、報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司各級行政主管領導在各自工作範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不知中機是否有該部門,僅供參考,紅色加粗標註者下同)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職業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會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各級職工代表組織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
第六條 職業健康科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範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委會布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第八條 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 作業管理
第九條 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1、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託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並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3、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職業健康科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4、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職業健康科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5、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職業健康科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6、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十條 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範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1、塵毒作業現場操作盡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2、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3、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4、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盡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 作業環境管理
第十一條 塵毒、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公司職業健康科必須按照《木製傢具企業職業健康檢測規程》等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並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 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 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准,並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十六條 市定點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 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後複查。
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十八條 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職業健康科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衛生部門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公司職業健康科。
第十九條 各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科報告。
職業健康科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的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規定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髮放標準。
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職業健康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二)
1、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2、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3、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4、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5、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6、新建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
7、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8、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9、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其處於正常狀態。
10、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11、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2、單位應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13、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