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裁定書
(81) 字第 號
申訴方:××縣豐收公社富裕大隊
代理人:孟××男 50歲 會計
被訴方:××果品公司
代理人:王××男 40歲 業務員
申訴方與被訴方於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簽訂西瓜合同十萬斤,貨發到被訴方
火車站后,由於質量和價格問題被訴方拒收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申訴方於一
九八一年八月五日申請仲裁。為避免造成更嚴重的財產損失,根據被訴方申請,本
會特裁定如下:
××果品公司應於八月八日前將存放在某火車站的十萬斤西瓜按質論價先行變
賣,保存價款,嗣後處理,特此裁定。
仲裁員: 趙××
×年×月×日(印章)
書記員: 周××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布日期: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