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人:中山市大涌鎮**制衣廠
經營場所:中山市大涌鎮嵐田村"坎頭壙"
法定代表人:徐永航。
被申請人:劉德全,男,漢族,身份證號碼:510226196707037395,住重慶市**市香龍鎮高壩村3組18號。
申請撤銷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中勞仲案字[2013]446號仲裁裁決書的仲裁裁決,裁決申請人無需向被申請人支付任何費用。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裁決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中勞仲案字[2013]446號仲裁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醫療費884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60元、護理費5040元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首先,在仲裁審理時,被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了醫療費收據,但是其用藥清單並未提供,無法判斷其醫療費是否存在超出工傷的治療範圍及使用藥物是否屬於社保基金核准的範圍內,如果案涉的醫療費超出工傷的治療範圍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藥範圍,超出部分的費用應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根據《中山市工傷保險待遇表》的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被申請人應就他治療工傷的診療項目符合上述規定的標準而負有舉證責任。而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對此並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就做出裁決,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張超過該標準的醫療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其次,裁決書認定護理費5040元,而該筆費用在被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了醫療費收據已經有所體現,再次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醫療費屬於重複計算了護理費用,違反法律規定。
且裁決書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護理費的依據為《關於確定我市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中府辦〔2011〕26號),然而該通知上沒有護理費的規定,此裁決為適用法律錯誤。
再次,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5元/天標準過高。
綜上所述,中山市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中勞仲案字[2013]446號仲裁裁決書的仲裁裁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請求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此致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中山市大涌鎮**制衣廠
二O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