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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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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本作者洪柏祥狀師提醒:本文章僅給大家參考,不能照抄內容。為了保護當事人,隱去了她的個人真實信息。

  申請人:鄒**,女,198X年3月1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409811XX90316XXXX,戶籍地址: 廣東省**市**鎮*村XX村35號。聯繫電話:1392945XXXXX.

  被申請人:東莞嘉X模杯廠;公司地址:東莞市道窖鎮大嶺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張小X。聯繫電話: 1501678XXXX。

  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14年3月份的工資2160.4元(固定工資2000元+計件工資160.4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540元(2160元×25%),共計2700元。

  2);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320元。

  3);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000元(從2013年12月18日到2014年3月31日,共3個月零13天)。

  上述3項請求金額總計13020.4元。

  事實經過:

  2013年11月18日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任“跟單”一職,入職時雙方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書》,雙方口頭約定申請人的工資底薪為2000元,另加計件提成;被申請人每月30號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申請人支付上個月的工資;在2014年3月25號,被申請人以申請人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為由,要求申請人寫辭職書,申請人不願意,說除非是本人意願,別人是無權叫本人寫辭職書的,後來被申請人出動各級負責人勸說申請人寫辭職書,都無果,被申請人便在3月30號發出《辭退書》,強行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但以財務出差為由,說遲幾天會轉賬2月份和3月份工資到申請人銀行戶頭。然而被申請人卻沒有履行約定的義務,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資給申請人,故意拖欠申請人3月份的工資,后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工資都無果,2014年4月28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道窖鎮勞動局調解,調解不成。 申請人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2160元。

  申請人認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五十條等規定,申請人作為勞動者,在提供了勞動后,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及時足額向申請人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勞動,在辭退申請人後卻不及時支付申請人應得的勞動報酬,違反了《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除應當向申請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資2160元外,還應當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加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540元(2160元×25%)。

  2,被申請人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強行辭退申請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等規定,被申請人須向申請人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為4320元(計算方法:月平均工資2160元×1個月×2倍)。

  3,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后,卻不依法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支付申請人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 3月31日期間的二倍工資的差額6480元(計算方法:2160元×3個月)。

  由於被申請人存在違法、違約的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且態度強硬,嚴重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引發了本次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的規定,為了捍衛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向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 請貴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東莞市道窖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鄒春桃

  2014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