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起訴狀範文(一)
原告:瓮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信陽市xx縣xx鎮xx村。
被告一:xx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x局長
被告二:xx鎮政府,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三:余xx,女,漢族,住xx鎮xx街村xx隊
被告四:任xx,男,漢族,同上
被告五:任xx,男,漢族,同上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被告一、二拒絕履行保護原告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2、請求確認被告一、二違法要求原告履行義務;
3、請求撤銷原告受脅迫簽訂的調解協議書;
4、請求被告三返還原告16.5萬元的補償款及利息;
5、請求被告共同承擔房屋遭受的損失;
6、請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8、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20日上午11時許,原告到xx縣xx鎮街道居委會xx組xx家中行醫,像往常一樣按規範對xx輸液治療,輸液期間任xx因病情轉變出現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等異常,在緊急送往xx鎮衛生院搶救后確定因突發腦溢血死亡。
任xx因自身原因突發腦溢血死亡,與原告及xx鎮衛生院的診治無任何因果關係。其家人也認可這一事實欲安葬死者,而死者的弟弟任xx在得知這一情況后,於20xx年xx月xx日以任xx為首的敲詐勒索團伙,糾集幾十人,由死者家中移屍至原告家中,用黑白兩具棺材擺放,現場非常恐怖,肆意在原告家中亂擺花圈、燒紙燒香、放炮奏哀樂等尋釁滋事活動長達15天之久,原告家人心驚膽戰,病號唯恐避之不及,鄰居生活亦受到嚴重干擾,致原告有家不能住,有業不能做。過着寄人籬下、顛沛流離的生活。同時也造成房屋牆體和地坪的嚴重破壞、牆壁污濁不堪,目前該房屋既不能居住又不能賣,價值一百多萬的新房如同廢房,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原告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局鎮政府有關人員到現場后不僅不對醫鬧人員予以立案追究處理,反而於20xx年xx月xx日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涉嫌非法行醫罪對原告立案偵查,拘留後報批准逮捕羈押在息縣看守所。公安局、鎮政府負有保障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政職能。在接到公民控告后不僅對控告的情況置之不理,不對違法犯罪者採取任何措施,表現為明顯的行政不作為,更嚴重的是違法公開支持非法醫鬧,讓對方在得到公安局、鎮政府慫恿後行為更加肆無忌憚,又無理要求原告予以賠償,令原告人身、財產、精神遭受到嚴重傷害,造成巨大損失。為澄清事實真相,洗清不白之冤。原告多次上訪並聘請律師幫助,20xx年xx月xx日,在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督促下,xx縣公安局才以xx公(治)撤案字[2014]xxxx號撤銷案件判決書決定撤銷此案,終於為原告洗清冤屈,證明任xx的死亡與原告的診治無任何因果關係。xx縣檢察院在收到撤案決定書後正在為檢察院的錯誤批准逮捕進行國家賠償。
2012年11月28日起,xx縣公安局治安中隊長李xx、xx鎮綜治辦主任楊xx、xx派出所所長王xx多次到看守所以威脅、恐嚇的方法告知原告走法律程序需要10多個月,並說罪行很重需判10餘年,讓原告儘快與死者家屬調解,原告堅決不同意,後來他們又找到在上海的瓮xx(原告的三弟)商談,瓮xx不明真相又被公安局和鎮政府人員恐嚇施壓,2013年12月6日在公安局、鎮政府及包信鎮司法所所長楊xx的主持下,在xx縣群工部被迫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被迫將16.5萬元補償款打入楊xx的賬戶,使原告的財產受到了較大的侵害。這筆補償款完全是因為被告一、二的脅迫及被告三、四、五的勒索,原告方不得已而交付的,根據《合同法》第54條,因受脅迫而簽訂的合同屬可撤銷合同,撤銷后原告有權請求被告返還補償款並承擔相應利息。
原告行醫多年,醫術醫德深受鄉鄰的讚譽。因被冤屈涉嫌“非法行醫罪”而錯誤刑事拘留逮捕,使原告聲譽一敗塗地、經濟一落千丈,為此原告父母幾次昏厥過去,妻子精神頻臨崩潰……原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名譽權、榮譽權均受到嚴重侵害,原告有權依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一、被告二的行政不作為,脅迫原告簽協議的違法行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均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