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指揮:段長、黨委書記
常務副總指揮:副段長(安全)
副總指揮:總工、副段長、工會主席、紀委書記、段長助理
成員:安全教育科、人事勞資科、行辦、技術科、計劃財務科、經營開發科、黨辦、業務科以及事故發生車間安全領導小組。
(三)指揮中心應急辦公室組成
1、指揮中心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應急辦公室設在段安全教育科,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由安全教育科科長擔任,成員由各相關部門派員組成,並配備1名專職人員。
2、指揮中心應急辦公室主要負責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搜制訂、修訂和實施,貫徹落實廣鐵集團公司的決定事項,做好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的信息監測、預測和預防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廣鐵集團公司報告重要情況和提出重要建議;建立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組織相關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人員培訓和相關應急知識普及工作;協助市政府做好特種設備的預防、應急準備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受理事故報警,向市質監局、安監局報告事故情況。
(四)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1、負責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2、負責啟動(或結束)段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決定事故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作出應急救援決策,請求集團段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必要時請求事故發生地政府救援力量增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3、負責向上級和地(市)政府報告事故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上級和地(市)政府對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
4、當需啟動廣鐵集團公司事故應急預案或集團段事故應急預案時,按廣鐵集團公司事故應急預案或集團段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履行相應職責。
5、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五)指揮中心成員職責
1、安全教育科:受理事故報警;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和協調公安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安保工作;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工作;配合其他部門進行恢復重建工作。
2、行辦:主要負責事故信息的接受和上報;負責事故信息的收集;傳達上級有關指示和命令;負責提供事故處置交通工具;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質的運送和人員撤離;參與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和受災群眾的安撫工作。
3、人事勞資科:確定主要救治醫院;負責受傷人員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統計傷亡人數;負責協調社保中心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4、計劃財務科:負責對事故經濟損失進行調查和核實;保障應急救援資金。
5、技術科:負責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術支持;負責協助人事勞資科、計劃財務科對事故經濟損失的調查和核實;負責恢復重建工作的技術監理。
6、黨辦:向廣鐵集團公司報告事故性質等情況;根據廣鐵集團公司指揮中心指示,負責事故新聞的報道;及時、準確地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援和區域警戒等重要公告;負責維穩工作。
7、經營開發科:負責協調環境監測部門做好環境監測和區域監測工作;負責事故處理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諮詢和支持。
8、業務科:負責針對現場實際情況,提出營救方案;負責協助人事勞資科、計劃財務科對事故經濟損失的調查和核實;負責恢復重建工作的預算。
9、事故發生車間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向段事故應急辦公室報告事故的性質等情況;協助指揮中心做好本轄區內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工作。
(六)事故現場指揮部
根據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需要,指揮中心下設事故現場指揮部,負責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1、事故現場指揮部
發生嚴重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后,根據事故性質和救援工作的實際,由指揮中心決定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指揮長由總指揮決定。現場指揮部成員由現場指揮長確定,各成員部門應至少派一名成員參加。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故發生車間安全領導小組組長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2、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執行指揮中心的決策和指令;
(2)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3)及時向指揮中心彙報現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4)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範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強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確定危害介質性質及危害程度,並對危害介質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
(6)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撤離、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7)提出應急救援結束的建議。
3、指揮長主要職責
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車間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定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七)現場救援行動組
·、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需要,成立以下現場救援行動組:
(1)災害救援組:由技術科協同公安部門、特檢所和專業救援單位,負責搶險滅災、應急處置等工作。
(2)安全保衛組:由安全教育科協同公安部門,負責安全警戒、緊急疏散等工作。
(3)環境監測組:由經營開發科協同環境監測部門負責環境監測,確定監控區域等工作。
(4)後勤保障組:由應急管理辦公室、計劃財務科和事故發生車間等組成,負責物質供應、資金保障和生活後勤服務等工作。
(5)醫療救護組:由人事勞資科、工會工作部協同社保中心,實施人員救護,醫療保障等工作。
(6)專家技術組:由技術科、業務科、安全教育科協同特檢所及有關專家,負責技術支持,方案諮詢等工作。
(7)新聞報道組:由黨辦負責,實施事故新聞、應急公告發布工作。
(8)善後處理組:由技術設各部、人事勞資科、黨辦、經營開發科和事故發生車間等組成,協同公安、社保部門,負責現場處置、傷亡善後等工作。
三、預警預防
(一)預警預防體系
1、體系建設
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網絡。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為主,以技術科和業務科為技術支撐,以使用車間為基礎,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網絡,由安全教育科設備管理專干擔當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動態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並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計算機信息系統。各有關車間有義務準確、高效、快捷地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預警數據庫建設。
2、事故預防
段安全教育科、業務科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轄內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的監管,確保特種設備使用車間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使用車間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2)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負責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監測工作。
(3)定期分析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特別是在極端惡劣天氣狀況下,要加強巡查監控,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4)及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按期申報定期檢驗。
(5)加強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操作)的培訓教育,作業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並要持證上崗。
3、事故監測範圍及內容
事故監測範圍
(1)發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
(2)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
(3)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事故監測內容;
(1)可能誘發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信息;
(2)涉及特種設備的重要設備、重點行業、重點場所和事故隱患的情況;
(3)應急力量的組成和分佈,應急設施、裝備的種類、數量、特性和分佈,上級救援機構或鄰近單位、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4)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二)預警預防行動
1、事故報告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按安全事故報告實施辦法迅速將掌握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徵兆或發現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的情況,通過電話等形式向段事故指揮中心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並由段事故應急管理辦公室逐級向上、公安部門和當地省(市)政府、質監、安監部門報告。
2、預警信息發布指揮中心應急管理辦公室應通過監測、預測、預警支持系統,對報警事件的風險係數、發展趨勢要及時分析,科學預測,向指揮中心提出預警建議。信息發布由黨辦按集團段新聞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的緊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發展態勢,按照預警級別,分別用I級紅色、II級橙色、III級黃色和Ⅳ級藍色來表示。
預警內容包括預警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群眾自防自救措施、發布機關。預警信息發布后,預警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出變更信息。
3、事故先期處置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車間應啟動本車間應急預案,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故發生車間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規定時間及時報告。因搶救人員、控制事故、疏導交通、恢復生產確需移動現場物件的,事故發生車間配合當地公安機關等有關職能部門,並應當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迹、物證。
四、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1、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直接經濟損失低於30萬元的,由段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本應急預案,並組織指揮段各方面力量處置。必要時,廣鐵集團公司指揮中心給予支援。
2、當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或無人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段應急指揮中心應迅速按安全事故報告實施辦法逐級上報至廣鐵集團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按廣鐵集團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指示或命令執行。當上級應急預案啟動后,段指揮中心負責實施協調支援行為。
(二)指揮協調
1、指揮中心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向指揮中心報告,根據事故的性質及預案啟動條件,提出啟動段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建議。
2、經指揮中心批准,決定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時,指揮中心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指揮長,同時通知相關成員部門、有關專家趕赴事故現場。
3、根據現場事故狀況和應急處置需要,立即研究制定和實施各種應急處置方案;成立若干現場救援行動組,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專業應急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三)擴大應急
1、當發生的事故涉及到危險品或城市燃氣,已有的特種設備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發展態勢時,及時向廣鐵集團公司、市政府報告,建議啟動省、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或城市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2、當發生的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時,及時向廣鐵集團公司、市政府報告,建議採取有利於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聯繫並請求駐地部隊的支援。必要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建議啟動省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人員時,立即經由廣鐵集團公司上報至集團段,由集團段外事管理處報告當地政府外辦、僑辦、台辦等部門,共同做好外籍人員救護、接待、境外媒體採訪等有關涉外工作
(四)應急結束
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由指揮中心請示上級批准后,宣布解除應急狀態。
五、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理
1、由安全教育科、人事勞資科、行辦、計劃財務科、技術科、黨辦、業務科、經營開發科和事故發生車間等,協同公安、社保部門,負責現場處置、傷亡善後等工作。
2、由技術科、業務科負責後期生產的恢復重建工作。
(二)環境監測
根據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危害介質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經營開發科協同環保部門進行監測並積極處置,直至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三)事故調查及總結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調查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以及經濟損失情況;發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由指揮中心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事故發生企業,對事故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和應急決策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等內容,進行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
六、保障措施
(一)通訊保障
指揮中心成員、技術專家、專業救援等單位和有關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確保聯絡通暢。應急指揮中心應及時收集有關人員的聯繫電話號碼,當電話號碼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指揮中心應急管理辦公室進行調整。
(二)隊伍保障
各特種設備使用企業應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類型,組建相應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
(三)其他保障
對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醫療衛生、交通運輸、公共治安、資金物資、社會力量、緊急避難場所等各方面的保障,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能,確保搶險工作的順利進行。
七、監督管理
(一)宣傳培訓
段相關職能科〈室)應廣泛宣傳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預防知識,應定期組織舉辦特種設備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培訓班,以提高應對突發事故的快速反應、及時營救、正確指導的能力。
(二)預案演練
段應急管理辦公室應制定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計劃,相關部門和應急救援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演練前應當制訂詳細的方案,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並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不斷提高救援技術水平。
特種設備使用車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車間的特種設備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本車間的特種設備安全評估和應急演練。
(三)監督檢查監察
段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特種設備製作、安裝和使用車間制定的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進行檢查,對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等於0、1MW的承斥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C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液體的管狀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rnrn的管道。
4、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5、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6、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7、大型遊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遊樂的設施,其範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等於2m/s,或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等於2m的載人大型遊樂設施。
8、廠內機動車。
9、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二)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實施本應急預案表現突出的車間和人員,由指揮中心給予表彰和獎勵;在應急處理中因公傷亡的人員,按政府有關程序辦理:對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段指揮中心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醫療救治工作,統計傷亡人數:負責協調社保中心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