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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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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我鎮村(居)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將按期進行換屆選舉。為了切實做好我鎮2006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按照 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06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實施方案的通知》(政綜[2006]144號),結合我鎮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村(居)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搞好這次換屆選舉工作,對於加快農村發展步伐,維護農村安定穩定,調動廣大群眾當家作主的積極性、主動性,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6年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七屆十次全會精神,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擴大農村基層民主為目標,堅持民主、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真正把德才兼備、樂於奉獻、群眾信任的優秀人才選進村級組織,切實加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配套建設,健全完善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運行機制,為我縣“十一五”規劃開好局、起好步,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選舉的時間要求

  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應於2006年8月底以前全部結束。村民委員會屆滿均應及時換屆,個別需要延期換屆的,須報縣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批准。

  三、選舉程序和方法步驟

  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分選舉準備,選舉動員及選民登記,選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選舉產生正式候選人,投票選舉等五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選舉準備

  一、建立選舉機構。

  村級選舉機構是村民選舉委員會,它是村民委員會選舉最直接的組織者和操作者,在選舉中的地位和作用至關重要。

  l、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數和條件

  (1)職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五至七人組成,設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同時設候補成員二至三人。

  (2)成員條件。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是具有選民資格的本村村民,能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密切聯繫群眾,傾聽村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熱心為村民服務。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自被確定之日起不再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其缺額從候補成員中依次遞補。

  2、產生方式

  (1)候選人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採取村民代表會議方式推選產生的,其候選人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單獨或聯合提出。

  (2)選舉程序。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採取秘密划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候補成員職數和推選方式,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在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同時,推選候補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參加投票,推選有效。候選人或另選人按應選名額以得票數多的當選。

  (3)選舉結果公布

  投票結束后,應當場公開計票,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同時,召開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會議,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公布當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候補成員名單。

  (4)村民選舉委員會職責

  ①確定選舉工作人員;

  ②開展選民登記;

  ③審查選民資格;

  ④公布選民名單;

  ⑤組織候選人提名和預選;

  ⑥確定並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⑦組織投票選舉;

  ⑧公布選舉結果。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時止。

  二、確定選舉日。一般先由鎮選舉指導組確定選舉日,報縣級指導組同意后實施,並以鎮指導組的名義,用公告形式公布選舉日。選舉日最遲不得超過8月20日。我鎮村級換屆選舉日定為8月17日、18日、19日、20日4天(各村居具體時間詳見附表)。

  第二階段選舉動員及選民登記

  一、選舉動員。各級選舉機構應廣泛宣傳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做到經常性宣傳和階段性宣傳相結合,正面宣傳和典型教育相結合,一般宣傳和疑難問題解答相結合,把村(居)委會選舉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訴選民,把選舉的目的意義,程序步驟告訴選民,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宣傳教育要針對選舉每個階段的內容與特點,有所側重,講求實效。

  二、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日。選民登記日指開始進行選民登記的第一個工作日。選民登記日應當確定在選舉日的二十五日以前(詳見附表)。選民登記工作應在選民登記公告公布后的5日內完成。

  ㈡選民資格的一般規定。衡量一個村民是否具有選民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年齡條件:年滿十八周歲。計算年齡的時間,以本村選舉日為準;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2、政治條件:未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判斷公民是否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以司法機關的法律判決書為準;對因各種嚴重刑事犯罪案、經濟犯罪案而被羈押,正在受偵察、起訴、審判的人,應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文書認定。除此之外,其餘人員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身體條件:精神病患者、嚴重智力障礙人員,由於不具有行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狀態,在其犯病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精神病患者精神正常后,應當恢復行使選舉權利。認定精神病患者和智力嚴重障礙人員應以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為準,並經其監護人認可才能停止其選舉權利。

  (三)本村選民條件。村民除了具備選民資格外,還要同時具備本村的選民條件。根據《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本村選民條件和選民登記工作可分兩種情況:一是組織登記選民。即戶籍在本村、戶籍制度改革前屬農業戶籍、具有選民資格的人員,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對其進行選民登記。二是選民要求登記。即戶籍在本村的非農業戶口或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具有選民資格的人員,由本人在選民登記規定的時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予以登記。對於戶籍不在本村但居住在本村的具有選民資格的人員,還應取得不在戶籍所在地登記的證明后,方可登記。

  (四)外出選民登記與參選。選民登記日前,因故離開本縣具有本村選民資格的村民均視為外出選民,村民選舉委員會應予登記,並在選民名單公布的同時,單獨公布外出選民名單。選民登記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及時向外出選民郵遞一封信,告訴其選舉日和開箱計票時間,希望其回村參加選舉。同時,還要通知其家屬或親友請他們想方設法通知外出選民本人。外出選民因故未能返回參加投票選舉的,則不計算在本屆選民數內。

  ㈤公布選民名單。造冊登記的選民名單,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應以村民選舉委員會名義,於選舉日的二十日(詳見附表)以前公布,公布時應規定受理村民申訴的截止時間。

  ㈥受理選民申訴。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選民名單公布后的三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民選舉委員在接受申訴后,應抓緊調查核實,在村民提出申訴后的四十八小時內依法作出糾正或解釋。

  第三階段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選舉

  一、村民代表選舉

  1、村民代表數額。村民代表具體數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按下列規定確定:

  (1)六百戶以上的村不得少於四十五人;

  (2)三百戶以上不足六百戶的村不得少於三十五人;

  (3)一百戶以上不足三百戶的村不得小於二十五人;

  (4)不足一百戶且居住比較分散的村不得小於二十人。

  這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下限數額,上限未作規定。具體名額應按不違背法律法規,又便於發揚民主,便於開會議事的原則確定。沒有設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村,村中重大事項應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2、村民代表選舉時間。村民代表選舉時間應統一安排在村委會成員選舉之前進行。

  3、村民代表選舉方式確定。由村民選舉委員確定村民代表選舉採取推選方式,還是採取直選方式。

  4、提名村民代表候選人。村民代表候選人由本小組選民以單獨或聯合的方式,按分配名額等額提名。

  5、投票選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主持。選舉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另選人按分配的名額,以得票數多的當選。

  二、村民小組長選舉。村民小組長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主持。候選人由本小組選民單獨或聯合提出。選舉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與村民代表選舉同步進行,將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選票分開,分別填寫,並投入票箱。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以得票多數當選。當選的村民小組長同時是村民代表。

  第四階段候選人的產生

  一、提名初步候選人。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村委會成員職數(3-7人)后,公布成員職數、條件,提名方式、要求和起止時間。選民按照提名權和被提名權對等原則,直接提名原則,公平、平等原則,等額提名原則,自主、屬地原則,以單獨或聯合方式分職位按應選名額直接提名村委會成員初步候選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代替選民提名。選民提名候選人採取書面形式署名提名,每一選民提名的人數不得多於應選名額。選民依法提出的所有的村委會成員初步候選人名單,應於選舉日的十五日(詳見附表)前按姓氏筆劃順序公布。初步候選人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應當在預選公告公布前由本人向村選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選委會同意後方可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

  二、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預選方式,即全體選民或戶代表或村民代表參加的預選方式。全體選民參加預選的,必須過半數選民投票,戶代表或村民代表參加預選的,必須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或村民代表參加投票,預選有效。通過預選,按應選名額的差額數,以得票數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並在選舉日的二日(詳見附表)以前,按姓氏筆劃順序以公告的形式公布。正式候選人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應在正式候選人名單公布后一日(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向村選委會提出正式申請,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後方可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因此造成正式候選人差額數不足時,應在原提名的候選人中按預選時得票數多少順序遞補。選舉當日,正式候選人不能提出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

  第五階段投票選舉

  投票選舉是村委會選舉工作的關鍵環節,是有選舉權的村民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體現,法律性、程序性、技術性強,是違法現象和違法行為易發的環節。因此要加強指導,嚴密組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依法組織,保證選舉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一、投票準備:1、公布投票選舉時間、地點和開箱計票時間;2、確定和訓練選舉工作人員。選舉工作人員中唱、計票員各1人,監票員2人,代寫員和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具體人選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選舉工作人員名單應於選舉日前以公告形式公布;3、製作選票、票箱,布置投票現場;4、編製投票站選民名冊;5、確定並公布流動票箱投票人員和無效票認定規則。研究無效票辯認條款和確定流動票箱投票人員等事項,並公布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二、投票程序。1、工作人員到位(每個票箱必須有三人以上工作人員)。2、領取選票。必須辦妥清點、登記和簽章手續。3、當場當眾檢查密封票箱。4、投票選舉。可以設固定投票點,也可以採用流動投票箱。5、結束投票分站投票。但末開箱計票前,允許選民繼續投票。6、集中票箱。各投票分站票箱和流動票箱投票口簽章密封后,由工作人員護送至中心投票站指定位置。7、報告選票發放情況。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主持人向總主持人報告各投票站的選民數和領回、發出、多餘的選票數以及接受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數和發出的選票數。8、各投票分站分別開箱點票。並向總主持人報告投票站收回的選票數和流動票箱收回的選票數。各職位收回的選票數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數有效,多於發出的選票數無效。9、總主持人當場宣布本次選舉選民數、外出選民數、本屆選民數、領回選票數、發出選票數、收回選票數、多餘選票數和最低當選票數,確認本次選舉有效性,即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10、進行唱、計票。11、宣布選舉結果。候選人和另選人的得票數,經唱票、計票、監票人員計算后,當場由主持人報告計票結果,並由主持人、唱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在計票記錄上簽字。總主持人宣布選舉結果時,應先宣布候選人和另選人得票數,然後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宣布新一屆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當選名單和得票數。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數多的當選;如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於十五日內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按應選名額的差額數和未當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全體選民的過半數投票,另行選舉有效,以得票數多的當選。12、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13、封存選票。14、張榜公布選舉結果。選舉結果經村選委會確認有效后當場張榜公布。

  四、建章立制、完善各項工作制度

  建章立制是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包括建立村委會工作機構和健全村委會各項制度,以保證村委會工作正常運轉。新班子產生后,各村委會依法健全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保障、計劃生育等工作委員會和村務監督小組。本着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精幹高效的原則來設置其下屬的工作委員會。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本次換屆選舉結束后,除鳳山鎮北門、東門、南門、西門、東區、閩鳳六個掛社區居民委員會牌子外,其餘村掛村民委員會牌子,取消原居民委員會牌子。

  五、切實加強領導

  村委會換屆選舉是我鎮農村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時間短、任務重、情況複雜,中央、省、市、縣各級黨委、政府對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都做了專項部署,因此,各村居要高度重視,切實將選舉工作擺上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把它作為今年一項大事來抓,確保在8月底前完成換屆選舉工作。在村居換屆選舉工作中必須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核心作用,對在選舉工作過程中的經驗和問題,應當及時向鎮指導組彙報,選舉王作結束后,應及時做好選舉統計、選舉檔案整理工作,並寫出書面總結上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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