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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鄉鎮黨委換屆選舉“一推兩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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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擴大鄉鎮黨委換屆選舉中的民主,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安徽省委組織部《關於做好鄉鎮黨委換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黨委領導班子一般由7至9人組成,其中設書記1人、副書記1—2人。規模較小的由5—7人組成,其中設書記、副書記各1人。鄉鎮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鄉鎮黨委換屆選舉時,採取“一推兩考”(民主推薦、理論考試、組織考察)的辦法確定下屆鄉鎮黨委和紀委組成人員候選人預備人選。換屆后鄉鎮黨委執行五年任期。

  第三條 鄉鎮黨委換屆選舉工作在縣(區)委的領導下,由鄉鎮黨委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民主推薦

  第四條 民主推薦由鄉鎮黨委主持。縣(區)委派出考察組參加和指導民主推薦。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範圍包括:鄉鎮機關全體人員;縣直部門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所轄村(社區)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村委會(居委會)主任;部分鄉鎮黨代表、人大代表;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會的群眾代表要有一定的比例,一般占參會總人數的20%左右。

  第五條 民主推薦的程序是:⑴聽取本屆鄉鎮黨委、紀委組成人員的述職報告,並分別對其進行民主測評;⑵縣(區)委考察組負責同志就推薦下屆鄉鎮黨委、紀委組成人員候選人初步人選的有關問題,包括推薦職務、名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推薦原則和要求等作出說明;⑶填寫推薦票,全額定向推薦下屆鄉鎮黨委、紀委組成人員候選人初步人選;⑷當場公布測評和推薦結果;⑸向縣(區)委彙報測評和推薦情況。

  第六條 縣(區)委和鄉鎮黨委根據推薦票的多少、候選人的條件和工作需要,分別按照比下一屆鄉鎮黨委、紀委組成人員應選名額多40%的差額,研究確定候選人初步人選。如推薦后,符合上述條件的人選不足以取滿應有的差額數時,對缺額的人選是否舉行第二輪推薦,或是適當放寬有關條件以取足名額,由縣(區)委考察組決定。

  第七條 原則上現任領導班子成員擬留任的人選,在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或不稱職票達到20%且與基本稱職票之和超過50%,或在全額定向民主推薦中得票率未達到50%的幹部,且經過重點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不再繼續提名。新進人選的推薦得票率一般應達到30%。

  第三章 理論考試

  第八條 凡是被推薦確定為鄉鎮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候選人初步人選的,必須參加政治理論水平任職資格考試,取得理論學習合格證書後,方可列入組織考察人選。理論學習合格證書有效期五年,五年後繼續上崗的幹部,需重新進行考試。

  第九條 市委組織部統一組織鄉鎮領導幹部政治理論水平任職資格考試。考試採取閉卷方式進行。考試時間、內容等相關細則另行規定。持有市級以上頒發的任職培訓和任期培訓合格證書的可以免試。

  第十條 縣(區)委在考試的基礎上,研究確定下屆鄉鎮黨委、紀委組成人員候選人考察人選。

  第四章 組織考察

  第十一條 縣(區)委考察組對鄉鎮黨委、紀委組成人員候選人進行考察。實行考察預告和差額考察制,認真落實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

  第十二條 考察要全面了解幹部的德、能、勤、績、廉情況,特別要注重考察幹部的勤政廉政、貫徹民主集中制、求真務實和心理素質等情況。要改進考察方法,擴大幹部考察範圍,既看工作實績,也看品德作風;既要了解在本單位的表現,也要了解在原單位和社會生活方面的表現情況。對鄉鎮原黨委書記要重點了解其履行農組建設直接責任人職責情況。

  第十三條 考察應當徵求縣(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考察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並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包括: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或者民意測驗情況。

  第十五條 考察結束后,縣(區)委根據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和考察情況,按照不少於應選人數20%的差額比例,分別研究確定下屆鄉鎮黨委和紀委書記、副書記、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提交黨代表大會進行醞釀、選舉。

  第五章 黨內選舉

  第十六條 組織召開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黨委、紀委組成人員。

  第十七條 鄉鎮黨委書記、副書記,在黨委全體會議上選舉產生,報縣(區)委批准。鄉鎮紀委書記、副書記,在紀委全體會議上選舉產生,經鄉鎮黨委全體會議通過後,報縣(區)委批准。

  第六章 監督和處分

  第十八條 “一推兩考”整個過程要嚴格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強化監督。

  第十九條 對擾亂、破壞選舉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以威脅、賄賂、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經查實后,由縣(區)委宣布其當選無效,並按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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