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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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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東城區發展環境,培育東城區綜合競爭優勢,按照高效優質原則、依法行政原則、符合國際慣例原則和法無明令禁止的不受行政機關追究的原則,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和高效政府,為區域經濟發展提供更好的條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科學的政策引導機制,優化服務環境

  (一)堅持政策徵詢和反饋制度。涉及企業利益的政策出台之前要廣泛聽取專家、管理相對人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對於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政策,要明確一個主要責任部門,負責對政策制定、實施過程中的問題進行協調,保證政策相互配套,防止政令相抵觸。建立暢通的信息反饋渠道,積極調查和搜集政策實施的反饋意見,不斷完善相應的政策。

  (二)堅持政務公開制度。通過政府網站、信息披露會、政府簡報等方式,將區域中長期規劃、經濟結構調整計劃、產業發展導向、重點招標項目、投資指南和相關的法規政策向社會公布,強化政府的信息導向作用。行政審批項目及時限、年檢項目及表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要在媒體上予以公示。完善政府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文件公民自由索取制度,區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面向企業服務的部門,都要設立諮詢窗口和電話,解答企業提出的問題。做到凡政府依法應該公開的信息要全部公開;凡企業、公民要求公開並且可以公開的服務性信息要全部公開。

  (三)推行標準化服務。在“窗口”部門配備精通自身業務並熟悉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加強公務員特別是一線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工作水平和綜合素質。普及標準化服務,從服務程序、服務用語、業務知識等各個環節都要做到規範化和標準化,促進政府服務水平和質量的不斷提高。

  (四)推廣信息化服務。本着方便企業和居民的原則,以“數字東城”門戶網站為依託,全面實現並完善7×24小時面向企業的網上政策信息諮詢、項目申報、納稅申報、年檢申報、問題投訴、互聯審批等項服務。

  (五)完善和延伸“一站式”服務。全面提升“一站式”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加快建設能體現人文關懷、功能完備的新服務大廳,實現內外資聯合審批、集中服務。

  (六)各類企業享受同樣服務。在國家、市政府有關法律政策的框架內,做到在市場准入、進出口、參與政府採購和招投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優秀人才表彰等方面,區域內各類企業享受同等服務待遇。

  (七)建立“企業家日”制度。在繼續堅持區級領導聯繫企業制度、企業聯絡員制度的基礎上,每季度指定一天為“企業家日”,區級領導與企業家直接進行對話和溝通,徵詢了解意見,同時也促進區域內企業家之間的學習與交流。

  二、建立監督評價機制,優化管理環境

  (八)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區級部門不得自行設置任何行政審批事項。繼續精簡市裡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除國家、市裡另有規定外,區內單項審批時限一般壓縮在5個工作日以內,企業辦理工商註冊和相關後置審批的時限壓縮在10個工作日以內。

  (九)規範收費行為。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向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培訓行為。除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以外,其他收費項目一律取消。明確執收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取消收費與經費掛鈎。嚴格實行“單位開票、銀行收款、財政統管”的票款分離管理方式。堅決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到企業收費。物價部門向企業制發《東城區收費監督卡》,企業有權拒繳額外的收費項目。任何政府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對企業進行帶有強制性的收費培訓,凡是政府部門要求的培訓,組織者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十)規範年檢行為。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外,其他年檢事項一律予以取消。全區確定一個年檢主辦部門,制定統一的年檢表格,企業每年只需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網絡或到一個部門上報一份材料,繳納一次費用。企業辦理年檢時,可由法定代表人委託他人辦理。嚴禁年檢時搭車培訓、征訂報刊等變相收費行為。擴大免審範圍,對連續兩年未受過行政處罰或沒有不良記錄的企業和註冊不足半年的企業免於審查,直接通過年檢。

  (十一)規範稅收征管行為。建立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誠信納稅企業名單,除專案檢查外,列入誠信納稅名單的企業,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建立約談制度,幫助納稅人準確理解和遵守稅法。建立稅務檢查准入制度,依照“未經評估,不得檢查”的原則,全面規範稅務檢查行為。適當擴大企業所得稅定率徵收範圍。簡化辦稅程序,開展網上報稅。採用稅法公告、稅法諮詢、執法公示等多種方式,開展稅法服務。

  (十二)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各部門不得任意設定行政處罰或行政限制行為,企業或個人的行為,凡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機關追究。繼續清理和精簡檢查事項,做到例行檢查提前一周通知企業,臨時性檢查須經區政府或市主管部門批准。繼續完善行政執法的工作標準、規範、程序和相應的責任制度,減少行政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十三)清理與企業簽定責任書行為。原則上取消與企業簽定的各類責任書。企業應承擔的各項社會義務、責任要通過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予以確定。

  (十四)實行主辦部門負責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同一審批事項,明確一個主辦部門,申辦人或申辦企業只需到主辦部門遞交相應的申請材料。主辦部門按照“一家受理、轉告相關、聯動審批、限時完成、責任追究”的辦法,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審核、統一回復、統一發證,避免交叉審批和重複審批。

  (十五)推行首問負責制。第一位接受詢問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群眾諮詢或辦理的事項屬於本人職責範圍內的,應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立即給予答覆或辦理。自身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上級請示彙報。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要熱情接待,負責指引到有關職能部門。

  (十六)堅持行政救濟制度。拓寬行政複議渠道,企業和公民認為政府的規章、行政措施或規範性文件、政府做出的有關決定或處罰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十七)堅持企業評議制度。每年定期舉行企業評議政府職能部門活動,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並根據評議結果制定整改措施。

  (十八)堅持督查考核制度。由區“優化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檢查、督促優化發展環境措施的落實情況。將企業評議政府職能部門結果納入督查考核體系,作為考核政績突出單位以及各部門一把手的重要依據,凡被投訴且經調查屬實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年終不得評為“政績突出單位”。加強對公務員特別是一線工作人員的督查,凡被舉報投訴並經調查屬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告誡或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邀請黨風廉政監督員、特約監察員和企業家對服務環境進行監督,出台《東城區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三、建立公平競爭機制,優化市場環境

  (十九)進一步規範和整頓市場秩序。繼續貫徹落實《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的決定》,加強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各項專項檢查工作,重點查處假冒偽劣、盜版等侵權行為,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非法傳銷活動和騙稅、騙匯、走私及偽造、倒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稅犯罪活動,努力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二十)積極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以工商行政管理、司法機關等部門提供的各類監管信息為內容,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企業不良信息警示系統,及時將企業不良行為信息在“數字東城”網站上公布。

  (二十一)培育、規範各類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將政府承擔的部分社會服務職能逐步從政府行政職能中剝離出來,移交給各類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加強對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監管,確定獨立法人地位,徹底解決某些中介機構依附於政府的問題。

  (二十二)在投資、建設等領域推 關於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來自-,僅供學習,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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