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合同範本(一)
甲方(進口商):
乙方(地區代理商):
現因市場發展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作為甲方 地區(省會、地級、縣級)代理商,銷售地域為 範圍內。並約定以下條款互相遵守:
一、乙方代理資格及代理期限
1、乙方必須具備有工商及酒類經營執照。
2、乙方必須在簽訂此協議后一周內向甲方支付代理保證金人民幣 萬元,若在代理期內無違反此協議的情況發生,代理期滿后十五天內甲方將退回保證金(無利息)。
3、代理期限叄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銷售定額數量
首次訂貨不少於 箱共 支。以後每月訂貨量不低於 箱 支(可分次或一次訂貨)。每年為 箱共 支。
每次訂貨贈送等於總貨值10%的葡萄酒作為促銷用酒。
三、提貨價與零售價
1、乙方在甲方處的提貨價為全國標準零售價的 折(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地區代理商對區域內分銷(或經銷商)的價格由各代理商確定。
2、甲方建議乙方按照全國標準零售價銷售,具體價格由乙方自行確定。
四、訂貨及結算方式
1、乙方訂貨必須提前一個月,甲方根據各代理商先後訂貨供應。
2、甲方接受乙方預定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50%預付款,餘款於提發貨前付清。
3、運費及保險費費用由 方負責。
五、雙方責任和義務
甲方(總代理商)
1、全國統一策劃宣傳、廣告,統一制訂有關市場定價和定位。
2、向乙方提供葡萄酒有關進口手續、商檢資料和有關產品介紹。
3、確保地區代理商訂貨的供應和合同的執行,對各地區代理商應一視同仁,先後順序發貨。
4、及時協調各地區代理商區域銷售關係,統一組織各地區代理商的銷售業務培訓和西班牙酒庄交流活動。
乙方(地區代理商)
1、在甲方授權區域內建立銷售網絡,選擇和確定分銷或經銷商,保證完成年度銷售計劃和額度。
2、自行確定區域內的銷售批發價和特定場點(娛樂場所、酒樓、賓館等)的市場價格。
3、及時向總代理商反映有關銷售情況、庫存情況和市場定向。協助總代理商處理與周邊區域代理商的關係。
六、違約責任
1、甲方若違反本協議或不能按合同供應貨源,乙方有權提出中止代理合同並要求返還代理保證金和直至要求有關賠償損失的權力。
2、乙方若違反協議或未能完成協議規定的訂貨量,甲方有權提出中止代理合同並處罰代理保證金和直至要求有關賠償損失的權力。
七、代理期滿的中止和延續
1、本協議執行代理期滿前一個月,乙方應通知甲方是否延續本地區代理權,同等條件下,地區代理商有優先延續地區代理的權利。若乙方未通知甲方是否延續,則本協議到期中止。
2、本協議存續期內,甲乙雙方欲解除代理關係,均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3、代理保證金在代理期滿或中止后的十五天內退還給地區代理商(因違反本協議被取消代理資格的除外)。
八、其它
1、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上述的各項事宜執行,雙方互不承擔相應責任。
2、在本協議執行中若出現有關違約行為。雙方可協商解決,達不成共識,可訴訟仲裁。並按有關仲裁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本協議在雙方簽署並乙方交納保證金後生效。乙方交納保證金和本協議簽署后五天內,甲方應將授權書送交乙方,確保地區代理商的經營合法性。
4、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經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納稅號: 納稅號:
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代理商合同範本(二)
甲方:貴州滿天香酒業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茅台吳公岩酒廠)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公平、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授權乙方在 範圍內代理銷售甲方的滿天香白酒系列產品,代理銷售限為 年,協議期滿后,乙方需繼續代理銷售的,需另行簽訂協議。
2、甲方為確保產品質量,在乙方代理期限內,甲方向乙方提供生產許可證、酒類銷售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相關產品的檢測報告。
3、甲方為使乙方零風險開創市場,甲方按代理商級別首批供貨可先不支付貨款,其中,一級代理商首批供貨 萬元,二級代理商首批供貨 萬元,三級代理商首批供貨 萬元(均按出廠價計算)。
4、甲方供給乙方的首批貨物,在6個月至一年內銷不出的,乙方可退還甲方或更換其它產品,產生的退貨費用由乙方負責。
5、甲方向乙方收取首批貨款50%的信譽保證金,代理商交納的信譽保證金在終止代理時甲方全額退還代理商(如乙方欠有甲方貨款,甲方可從乙方的信譽保證金中扣除)。
6、為確保乙方的市場資源,甲方不得在乙方的銷售網點內進行銷售,不利用乙方的銷售人員銷售甲方的產品。
7、甲方根據乙方的銷售要求,甲方可向乙方組織非甲方的產品(只限茅台酒以及茅台鎮的其它中級酒)。
8、甲方向乙方供貨后,乙方在半年內未產生效益或銷售金額不足3萬元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進行甲、乙雙方終止協議財務結算。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收到甲方的首批供貨后,應立即組織和策劃銷售。市場銷售區域及網點建立,不能在有代理商的區域內進行。
2、乙方銷售人員在市場銷售過程中,應遵循甲方的市場指導價,不得任意過份抬高價格或低於代理價銷售。
3、乙方與甲方簽訂代理銷售協議時必須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相關證件(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4、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第二批貨物時,乙方按甲方出廠價支付貨款,乙方如遇團購的,甲方可根據乙方的需求與乙方簽訂供貨協議,嚴格按協議條款履行職責。
5、乙方在市場銷售過程中,不得有損甲方名譽的言論好行為。
6、乙方年銷售額超過30萬元以上的,甲方給乙方超出部份進行獎勵,獎勵比例為:超出金額在10萬元以內的按5%獎勵;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給於8%獎勵,30萬元以上的給於10%獎勵。
第三條:供貨結算方式
1、甲方供給乙方的首批貨物作為乙方代理期間的周轉物資,該貨物待甲、乙雙方終止協議時結算支付。
2、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第二批貨物時,必須先款后貨,甲方收到乙方貨款后,必須在甲、乙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發出。
3、甲方供給乙方的貨物在運輸途中造成損壞的,乙方應在收到貨物時當場驗收,損壞的產品名稱及數量由運輸方簽字認可,並於當日通知甲方,由甲方與運輸方明確責任后處理。
4、貨款結算按甲、乙雙方協商的結算價進行結算,協議終止后的結算按乙方的實際銷出量結算。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雙方不得違約,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甲方違反第一條第六款,除核定經濟賠償外,並處以2000元至 5000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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