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14年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協議書
(孤獨症兒童)
甲方(康復機構):
乙方(受助監護人):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是2014年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是改善殘疾兒童狀況的一項搶救性工程。為辦好辦實事這項惠民工程,明確責任,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同意接受 (乙方)為本康復機構在訓人員享受政府補貼,為其提供 康復訓練服務。
2、甲方根據省定點康復機構建設和服務標準的要求,為乙方孩子提供孤獨症兒童康復訓練時間為一學年(10個月)、每天訓練課時6課時(每課時30分鐘),其中每天要安排單訓課和感統課至少各一節的康復服務項目。
3、甲方根據定點康復機構建設標準的要求,保證訓練場所,教學設備的完善,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確保受助對象的人身安全,杜絕一切事故的發生。
4、甲方要建立健全受助對象的康復訓練檔案,內容包括全年康復計劃、康復記錄、康復小結以及康復前期、中期、後期的評估,填發《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殘疾兒童康復工程”項目救助卡》(以下簡稱《救助卡》),保質保量做好受助對象的康復訓練。
5、甲方可適當收取食宿費,食宿費不能超過當地物價部門規定普通幼兒園食宿收費標準。若有違反視為放棄作為定點康復機構單位。應保質保量做好受助對象的康復訓練,並提供受助對象康復訓練票據和救助卡記錄。
6、甲方協助乙方憑《救助卡》及票據到殘聯領取政府定額補助資金。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殘疾兒童康復受助審批表”、受助對象和監護人的戶籍證明、受助對象的殘疾證或診斷證明、監護人的貧困證明、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協議書,經市級、縣(區、市)級殘聯審核批准后,方可享受補貼。
2、乙方應定期送受助對象到甲方康復機構參加康復訓練,並自覺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服從甲方人員管理。
3、乙方對受助對象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特殊疾病、特異行為及其它特殊情況,應如實告知甲方,在甲方遇到乙方的受助對象發生臨時病情變化,並及時送往醫院搶救時,乙方接到通知后須第一時間趕往現場處理。
4、乙方享有政府補貼為每人1500元/月康復訓練費。乙方在訓期間,除按照文件規定要求受訓時間外,如需要加訓,其費用應由乙方自理。
5、乙方在訓時間為孤獨症兒童、智力殘疾兒童年度康復訓練時間少於6個月不享受康復救助。康復訓練滿10個月以上方能享受政府全額補助。
三、康復訓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本協議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一式叄份,甲方、乙方、殘聯各一份。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監護人姓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證 號 碼:
單 位 地 址: 監護人家庭地址:
電 話: 電 話: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