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購置合夥協議書
訂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
第一條 合夥宗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同意,就合夥購地,及以後土地所有權性質變更或土地的保值增值的經營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進行。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
合伙人共同出資購得峰口鎮坨建村土地26.06畝 (具體位置見土地轉讓合同複印件)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
1.出資額以各人實際投入為準。
2.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以自己的出資額承擔民事責任。
3.如以後從事經營開發活動或土地性質變更需再次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另行確定再次出資額。
第五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伙人的權利
1. 推舉 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以對全體合伙人共同達成的協議為原則(1)對外訂立合同;(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1)參與合夥事業的管理;(2)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3)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六條 入伙,退夥
1.現有的合伙人為原始出資合伙人,如因經營開發活動需要吸收新的合伙人需經現有原始合伙人大會通過後方可進行,二級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可另行協商確定。
2.合伙人在合夥期間如提前退夥,應出具書面退夥申請,經合伙人大會通過後方可進行。不得私自將所屬股權轉讓他人。
3.合伙人內部有優先受讓權。具體價格隨行就市,共同協商。
4.合夥經營的開支需經合伙人大會確定後方得開支。
第七條 禁止行為
1.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 禁止合伙人私自轉讓所屬股權。
3.合伙人不得私自以股權做抵押貸款或變現。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承擔。
第八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2.合夥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 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者,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比例承擔。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上訴法院。
第九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簽約人: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土地購置合夥協議書 標籤:這片土地是神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