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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合夥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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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合夥協議書(一)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二人合夥協議書(二)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夥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伙人:____ (簽章)(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

  二人合夥協議書(三)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

  一、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本着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 項目合夥 經營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方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乙方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雙方的出資應於 年 月 日之前悉數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並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雙方方出資合計 元(大寫 元),為雙方共有財產 ,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 承擔

  盈餘分配:甲方享有 % 盈餘,乙方享有 % 盈餘。  債務承擔:由雙方合夥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夥財產 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 % 債務,乙方承擔 % 債務。

  六、入伙 、退夥與出資轉讓

  入伙:承認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執行 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貨:不可在合夥不利時要求退夥;任一方若退夥,應在 月之前,應告知另一方,且經另一方同意;退夥后以退夥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 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三人按入伙對待,並且必須承認本合同,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七、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甲擁有權限:義務:乙擁有權限: 義務:  甲乙雙方工作中不得越權操作,且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

  八、禁止行為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九、合夥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 請求判決解散。2.合夥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甲乙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糾紛的解決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其他未盡事宜,本着共圖發展的目標,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並進行補充、完善。

  十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