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總則 8)技術訓練
2)資本 9)確立銀行設施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10)利潤
4)董事會 11)財務會計與審計
5)經營管理機構 12)稅務
6)業務 13)保險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註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訊地址
23)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以
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
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舉辦一家合資銀行,為此,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條 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
中文:××××銀行
英文:××××××××
銀行地址:××××××
第三條 組織形式
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四條 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務並提供諮詢服務,為利用僑資和外資開闢
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
大國際經濟和金融合作,為加速××和經濟特區的建設服務。
第五條 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准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
人民共和國法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
規定。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
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資本
第六條 資本構成
銀行的註冊資本為××××××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為×××××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為:
甲方佔百分之××,出資××××元,以現金投資。
乙方佔百分之××,出資××××元,以現金投資。
丙方佔百分之×,出資××××元,以現金投資。
丁方佔百分之××,出資×××××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金××××元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為對銀行的投資
。內包括××××。
(3)××和××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
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為××××××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註冊
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債表為依據,多還少補。
銀行成立后,銀行董事會應儘快派專門小組對××和××的原放款(銀行成立
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帳壞帳和銀行成立后一年內
發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均由××協助清理並負責償還該呆帳、壞帳引
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對有壞帳風險的放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
轉由丁方負責處理。原放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任由××和×
×自行負責。
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稅後利潤至少提取百分之××,經董事會決定后撥作
準備金(本合同第廿五條有進一步規定),並經董事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
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額至×××××元。
第七條 資本提供
訂約四方需在銀行成立后(銀行的成立日期為銀行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三十
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術
原因,在銀行成立后三十天內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合
決定,可以允許再延長三十天。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
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延利息。
第八條 出資憑證
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銀
行據以發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銀
行名稱,銀行成立的年、月、日,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 資金額,出資的年、月、日
以及發給出資證明書的年、月、日。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后,銀行將增
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 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第九條 出資額轉讓
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須經訂約其他三方
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核准。訂約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
其他三方說明承讓人名稱及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先購買權。且其轉讓條件
應與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方可按照
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條 註冊資本更改
如註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准,並向中華人民
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十人組成。中方五人,丁方
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
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其具體職權范
圍在銀行章程中規定。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