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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店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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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開店協議書(一)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現住址:×市(縣)× 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乙(姓名),男(女),現住址:×市(縣)× 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丙(姓名),男(女),現住址:×市(縣)× 街道(鄉、村)×號

  經三方考查認定在 街合夥開設xx店,在平等,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願合夥經營×××理髮店,總投資為×萬元,

  甲: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元 聯繫方式 占投資總額的×%

  乙: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元 聯繫方式 占投資總額的×%

  丙: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元 聯繫方式 占投資總額的×%。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二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1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並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夥后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三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決定經營管理方針,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②購進常用貨物;③,支付合夥債務;④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四條 每月 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 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維護顧客信用。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后,分紅。

  第五條 合夥三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三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總投資10%的違約金。

  第八條 各股東決不允許私自動用店裡吧台的營業額,這個要與收銀員講好,收銀員要注意 吧台少了錢收銀員要負責

  第九條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 丙三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附身份證複印件

  簽約日: ×年×月×日

  合夥開店協議書(二)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姓 名: 性 別: ,年 齡: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繫電話::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姓 名: 性 別: ,年 齡: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繫電話::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註:此款關於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組織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組織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夥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組織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組織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夥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組織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單位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組織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夥組織事務。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整機)、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組織名稱繼續經營原組織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 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組織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合夥開店協議書(三)

  合伙人:甲方姓名________,聯繫方式:  身份證號:

  合伙人:乙方姓名________,聯繫方式:  身份證號:

  經雙方考查認定在成都市溫江區德全路84號合夥開設服裝店,在平等,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德全路84號服裝店。合夥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協議結束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可延長協議時間。

  第二條 出資方式:

  甲方負責店鋪的轉讓費跟租金,乙方負責進貨款跟店鋪日常運營的水電費、收視費以及清潔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條 收益分配:

  甲方固定收取____年____月____日為人民幣______每月,____年____月____日為人民幣______每月,每半年收取一次。乙方收入則跟店鋪收入成正比,承擔盈虧風險。由於甲方投資較多所以收取乙方保證金人民幣1800元整,保證金在協議結束時退還給乙方。

  第四條 合夥負責人及權利

  1.乙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決定經營管理方針,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②購進常用貨物;③,負責店鋪的安全責任事故;④____________。

  2.乙方無權將店鋪轉租、轉讓、合夥等形式轉移給第三方經營。

  第五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協議期間如有任何一方不能繼續履行協議,違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2000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如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雙方都不承擔對方的損失。

  第六條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 雙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乙方):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 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