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協議書(一)
甲方: 男,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學校):
家庭住址:
聯繫電話:
乙方: 女,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學校):
家庭住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均保證自己屬於未婚或屬於未再婚的單身,經過一段時間戀愛,彼此對對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現雙方自願同居一段時間,一方面彼此在生活、經濟和工作(學習)上、可以互相照顧,在精神上可以促進雙方互相更深層次的溝通。而且兩個人可以更容易多積累一些物質及金錢等財富,為雙方最終步入婚姻殿堂打下堅實的物質基礎。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公平、公正的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切實保證本協議能得到較好的履行,故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簽訂之目的、意義:雙方均把同居當成一件很嚴肅的事情,把結婚作為同居的最終目標。同居期間,雙方均應盡最大的努力和耐心,謹慎地、小心地維護同居關係,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忠誠、互相體諒、互相遷讓,遇事要冷靜處理,務必珍惜上天賜給彼此的這一緣分。
二、本協議有效期限。原則上至雙方領取結婚證,二人成為合法夫妻之日起自行終止。非正常終止情形(雙方沒有共同步入婚姻殿堂結為夫妻,包括自簽訂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沒有結為合法夫妻之情形),下文有詳細陳述。
三、本協議履行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
1、各自保持財產獨立,即各自的收入、購置的財產歸各自,各自的支出由各自承擔。
2、同居生活所需的住房租金,由男方承擔(或男女雙方按比例承擔)。
3、同居生活期間購置生活必須品、家電傢具以及生活費,由男方承擔【或者男方承擔 %,女方承擔 %(或按按雙方收入比例承擔)】;此款之費用由女方統一管理使用。且因此部分開銷剩餘款項形成的財產為雙方共同共有。
4、在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均應採取嚴格、科學地避孕措施,確保同居期間不懷孕。如果避孕失敗,男方應全額負責因採取終止懷孕而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包括女方的誤工損失,並應按終止懷孕的次數賠償女方身體損傷費 元。因多次引產導致女方不能生育或習慣性流產,男方應與女方結婚或賠償女方身體損傷費 元。女方故意不採取避孕措施而導致懷孕,男方不承擔女方的身體損傷費(真正簽署本協議時,此句應去掉,因為從舉證責任上來說對女方不利)。
5、雙方均應保證彼此之間相互忠誠,雙方均認可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對方是自己唯一的性伴侶,(如若出現任何嫖娼、一夜情等與其他異性之間的性行為均應視為違約,且任何一方出現同性戀之情形亦屬違約。)
6、雙方均有權提出提前終止本婚前協議,並按本協議清算同居期間財產,依法承擔因違反本協議而產生的經濟責任(即特別條款所指違約方應無償贈與守約方人民幣 萬元或等值有形財產)。
7、雙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不同意見,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禁止使用暴力,禁止到對方家庭及成員處、工作單位或學校處尋求幫助,否則視為違約。更不得於戶外及公共場所處尾隨對方而大吵大鬧。同時在雙方非正常終止本協議,且在雙方妥善解決因本協議而產生的經濟糾葛之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包括在網站等媒體上公布二人同居之時的一些生活細節)。
8、因為雙方的共同利益而造成一方人身傷害、失去工作或其它收入減少的情況,並致該方嚴重生活困難。在此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終止本協議,而且還應在經濟上、生活上、精神上予以扶持和照顧,並最終結為合法夫妻,否則視為違約,並按特別條款予以解決。
9、本協議履行期間非因對方責任而是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失去工作或其它收入減少的情況,受損害一方所得到各項賠償金,歸受損害人或其親屬。而且對方應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在經濟上給予另一方必要的幫助。
10、本協議履行期間,一方非因另一方責任而因第三方之故導致死亡,另一方無財產繼承權,而且還應給付死亡一方的直系親屬一定的精神安慰和禮節性的經濟補償。
四、違約責任:
1、違反忠誠義務的(即本協議第三條第5),另一方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並要求違約方支付守約方經濟補償費 元。
2、違反經濟責任條款,經多次催促不改的,另一方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並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額的 (建議按30%)的違約金。
3、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7之規定的另一方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 元;情節較為嚴重的,守約方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4、在按本條解決違約方應承擔的責任后,守約方還有權選擇按本協議特別條款的規定,處理本協議第四條所涉及的內容事項(即另行要求本協議的違約方承擔因贈與條款生效而產生的贈與合同義務)。
五、特別條款:鑒於本協議簽訂之目的係為雙方共同步入婚姻殿堂而準備,正是因為該緣故,雙方才有同居的行為,如最終因違約一方的原因雙方沒有步入婚姻殿堂,違約方在放棄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歸屬守約方之外,還應無條件支付守約方人民幣 萬元(也可是價值人民幣 萬元的房產等有形財產,此為違約方在此情形下無償贈與守約方的財產或金錢)。本條款在本協議非正常終止(即二人沒有成為合法夫妻以外的情形)時生效。另外考慮一方有可能無限期的要求延長本協議,故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兩年之內雙方沒有成為合法夫妻亦應自行終止,由不願結婚的一方承擔本條款約定的因附條件贈與條款生效而產生補償守約方的經濟責任。同時前述一、二、三、四條款有與本條款因理解上的原因而產生的衝突時,以本條為準。
六、案件管轄。因本協議發生糾紛,由法院管轄(不要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最好是守約方戶籍地)。
七、附則:訂立本協議時,雙方根據意思自治,已充分了解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及簽訂本協議的法律後果,雙方是在無任何外在壓力、脅迫情況下籤署的, 本協議由雙方共同簽字后立即生效,不得反悔。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由雙方選擇是否去公證)。
男方:(簽名並按指紋) 女方:(簽名並按指紋)
同居協議書(二)
甲方:男方A、男方子女B、C、D
乙方:女方E、女方子女F、G、H
A是B、C、D的父親,E是F、G、H的母親。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A、E自願結合在男方家一起結伴生活,共度晚年,不登記、不領結婚證。
若經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男女雙方A、E任何一方提出在一起合不來,可隨時要求解除同居關係各回各家。如二人經常發生口角,一方擅自離家出走,不打招呼,視為解除同居關係,另一方不承擔任何後果。
簽訂本協議時,甲乙雙方已經確認A、E因在男方家結伴生活,同居期間的所有財產均歸男方所有,雙方在解除同居關係時,任何一方不用給對方任何補償;任何一方不允許以任何借口滯留在對方家中不走。
二、女方E在男方A家的日常生活費用由男方A負擔,即以男方A的退休工資作為二人生活所需。同居關係期間,若女方E生病,男方A可以自願選擇在自己能力範圍內為女方E支付醫療費用,若男方A不願承擔或沒有能力承擔,由女方E的子女承擔。同居關係期間,若男方A生病,由男方A及男方子女承擔所有費用。
三、此協議簽訂前男女雙方各自的財產,均歸雙方各自的子女所有和支配。
男女雙方的後事均由各自的親生子女操辦,骨灰由各自的子女處置;此協議簽訂后,如女方先於男方去世,男方名下的本協議簽訂之後所得到的退休工資的剩餘存款歸男方自己所有,在男方去世后,由男方的子女繼承;此協議簽訂后,如男方先於女方去世,女方應在男方謝世后一周內(7天內)離開男方住房回自己家,男方名下的本協議簽訂之後所得到的退休工資的剩餘存款,由男方的子女繼承50%,女方可以享有50%,否則女方及其子女共同承擔相關責任,女方並因此喪失享有男方名下的本協議簽訂之後所得到的退休工資的剩餘存款50%的權利。
四、男女雙方其他的各自的遺產由男女雙方各自的親生子女繼承。
五、在A、E任何一方發生大病或意外時,對方應當在第一時間通知發生大病或意外方的子女,其子女在收到通知后,應當第一時間趕到,否則另一方及子女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男方A有農村的宅院一處,該宅院及宅院房屋的所有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拆遷時該宅院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其他建築設施的補償、搬遷補助、人均優惠購房面積等)都歸男方A的子女享有,女方及其子女對此不享有任何權益。
七、本協議一式_____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如有糾紛,可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時間: 年 月 日
同居協議書(三)
甲方: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關係,現就財產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同居關係,同時考慮到雙方已同居多年,甲方自願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元(大寫)作為乙方的生活費。
二、子女撫養條款:非婚生子女由女方撫養,由男方一次性給付生活費人民幣 元整(教育及醫療費用另行協商支付),在簽訂本協議的當日一次性支付。若乙方及其親屬有虐待或者其它不利於子女成長的行為(達到嚴重程度)時,甲方有權變更監護權,同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 元(大寫)作為賠償。
三:雙方共同財產的處理條款:
1、同居期間電腦、洗衣機、冰箱、電爐,現協商歸甲方所有。
2、同居期間甲(乙)方所購買的財產(如……等)歸甲(乙)方所有。
3、一方專有的物品如首飾、個人存款、房產等及各自生活用品歸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提出要求。
4、其它未列出的財產歸乙方所有。
四、女方現已懷有身孕,雙方一致同意採取提前終止妊娠手術處理,由此而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由男方全部支付。
五、債權債務處理條款:
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止,甲、乙雙方無共同債務,為防止一方偽造債務,侵吞另一方個人財產。故在本協議生效后,另行出現的“共同債務”由男女雙方各自負責自行解決。各自名下債權(債務)由各自依法享有(承擔)。
六、鑒於甲方現無住所,乙方同意甲方暫時居住於現房屋,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前搬離乙方住所,若到期甲方不搬離,乙方可強制甲方搬離乙方住所,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乙方可到甲方單位(父母等親屬住處)請求甲方單位組織(父母等親屬)出面協商解決。甲方在居住期間和搬離后不得破壞任何房產及物品,否則,照價加倍賠償。
七、雙方簽訂本協議之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擾亂對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則應賠償對方人民幣 元(大寫)。
八、探視條款: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兒(兒子) 次 ,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女兒(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乙方居住地,如遇特殊情況或國家法定節假日探望,可提前一天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男方才能取得該次探望的權利。一方行使探望權時不得有破壞另一方正常生活的行為,且必須以有利於子女成長的方式來行使。
九、雙方簽訂本協議后,如必須協助乙方辦理有關登記的事項,另一方必須本着善意的原則協助辦理(如房屋登記、過戶等)。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十一、上述內容是我們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反覆協商的,是真實無誤的,我們保證執行並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協議簽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