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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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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對人身的傷亡。

  65.2 特殊風險

  特殊風險為20.4款(a)段至(5)所定義的風險。

  65.3 特殊風險對工程的損害

  如果由於上述特殊風險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運往工地途中的材

  料或工程設備,或承包的設備遭到破壞或損害時,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要求支付任何如上

  所述被破壞或受損害的已實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設備的款機並且按監理工程師的要

  求或完成這項工程確屬必要時,承包人有權得到下列款項:

  (a)對受破壞或受損害的工程進行修復的費用;

  (b)替換或修復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的費用。

  監理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合同價的增加額(考慮監理工程師確定的替換承包

  人設備的合理價格),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5.4 炮彈、導彈

  無論何時何地由於地雷、炸彈、子彈、手榴彈或其他炮彈、導彈、彈藥或戰爭用爆炸

  物發生配炸或衝擊造成的破壞、損害或人身傷亡,均應視為上述特殊風險的後果。

  65.5 由特殊風險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據合同任何其他條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其他款項外,業主應償付承包人由於上

  述特殊風險引起或導致或以任何方式與其有關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費用,但不包

  括本文第39款規定的在特殊風險出現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費用,但以本款下

  文中關於戰爭爆發條款中的各項規定為條件。承包人應在獲悉任何此類費用后立即通知監

  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決定上述承包商的費用數額並加合同

  價中,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5.6 戰爭爆發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也不論其對工程施

  工在經濟上或物質上有無影響,則除非按本款規定合同已經終止,否則承包人應繼續盡最

  大努力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終止。在戰爭爆發后的任何時候,業主均有權通知承包人

  終止合同,一經發出此項通知,除本款和執行第67款規定的各方權利外,此合同應告終止,

  但不損害雙方任何一方對在此以前的任何違約所應有的權利。

  65.7 合同結止時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如果根據65.5款規定終止合同,承包人應儘快從工地撤離一切承包人設備,並為其各

  分包人的撤離提供相同的方便。

  65.7 合同終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條件終止,業主應按合同中規定的單價和費用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終止

  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包括帳上尚未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與項目,並另外支付

  下述費用:

  (a)有關任何在工程量清單中提及的預備性項目的應付款項,只要這些項目中的工作

  或服務已經進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項目中其工作或服務已經進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

  費用。

  (b)為該工程所合理訂購的材料、設備和貨物的費用,如其已經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

  對之依法有責徵收貨時,而業主一經支付此項費用后,該項材料、設備和貨物即成為業主

  的財產。

  (C)承包人為完成整個工程所合理開支的任何費用的總額,但上述費用未包括在本款

  提及的任何其他費用中。

  (d)按65.3及65.5款規定應支付的任何追加費用。

  (e)按65.7款規定考慮到已經或即將支付已實施工作的費用,承包人設備撤離的合理

  開支以及如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將承包人的設備運回其註冊國內的主要設備基地或其

  他

  目的地的費用,但不得多索費用。

  (f)承包人所僱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及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終止時

  的合理遣運費。

  業主除按本款規定支付任何應付費用外,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任何有關承包人的設備、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預付款的未結算餘額以及在合同終止之日,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償還

  業主的任何其他款額。任何據本條支付的款額,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

  決定,並相應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解除履約

  66.1 解除履約時的付款

  如果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發生雙方無法控制的任何情況,以致雙方中任何一方不可

  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或根據管理該合同的法律,雙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繼續履

  約,則合同如已按第65款規定終止時,應由業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額應與第65款

  規定的應付款額相同。

  67.1 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如果業主與承包人之間發生了爭端,這些爭端無論是與合同或工程施工有關的或由其

  產生的無論在施工過程中或完成工程后,無論是在放棄合同、終止合同之前或之後,包括對

  監理工程師的意見、指令、決定、證書或估價有爭議的問題,首先應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

  及抄送另一方。通知應說明是根據本款規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內監理工程師應將其

  決定通知業主及承包人,其決定也應註明是據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棄或被終止外,承包人應在各種情況下以全力進行工程施工。除監理工

  程師的決定按下文規定通過友好解決或仲裁裁決修改外,承包人及業主應對監理工程師的

  決定付諸實施。

  如果業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對監理工程師的任何決定不滿意,或監理工程師在收到通

  知后的84天內未作出決定,業主或承包人在收到決定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

  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據具體情況,通知對方及抄送監理工程師供其參考,要求根據下

  過規定對爭端開始仲裁的意向。這一通知擔下述規定使發出通知的一方有權要求

  述有關的爭端開始促裁。按67.4款規定,無此通知,仲裁不能開始。

  如果監理工程師已對爭端事項向業主及承包人發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監理工程師就此

  事的通知后70天內,承包人和業主均未發出要求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則所說的監理工程

  師的通知應是最終對業主及承包人雙方有約束的決定。

  67.2 友好解決

  在按67.1款規定發出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雙方就爭端不能首先友好解決,仲

  裁方可開始。除非雙方另有協議,無論爭端是否友好解決,仲裁應在通知書發出后的第56

  天以後方可開始。

  67.3 仲裁

  有關下面的任何爭端:

  (a)如果監理工程師所做的任何決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規定成為最終決定並具有約束

  力;以及

  (b)未能在第67.2款規定的期間內達成友好解決,

  則應遞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國的工程所在地,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的仲裁規則或在香港進行。

  上面所說的仲裁人有全權公開、複查和修改監理工程師有關對爭端所做的任何決定、

  意見、指示、判決、證明或估價。

  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訴的證據或論據均不應限於與爭端有關的任何事項。監

  理工程師按上述規定做出的任何決定,均不應取消他作為證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

  裁人的與爭端有關的任何問題作證的資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後進行。但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義務在工程

  施工過程中不得因正在進行中的仲裁而改變。

  67.4 未能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如果在67.1款規定的期限內,業主或承包人未發出要求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與此

  有關的決定已作為最終決定並有約束力,則如果一方按上述決定執行,另一方在不影響任

  何其權利的條件下,可據67.3款規定將該違約提交仲裁。第67.1和67.2款的各項規定不適

  用於任何這類提交。

  退知

  68.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據合同條款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明、通知或指示均應通過郵寄、

  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方式,或派人送達承包人的主要營業機構,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它

  該類地址。

  68.2 致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所有根據合同條款送至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通知,均應通過郵寄、電報、電傳或傳真

  或派人送達本合同條件第1.6款中規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變更

  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將其指定地址改變工程施工所在

  國家內的另一地址,並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經事先通知合同雙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業主的違約

  69.1業主的違約

  如果業主發生下述情況:

  (a)在第60 .16款中規定的付款時間期滿后的28天內,未能接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證書

  向承包人支付其應得的款項(此款項已扣除據合同業主有權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項);或

  (b)干涉、阻撓或拒絕任何這類證書頒發所終要的批准;或

  (C)宣告破產,或作為一個公司宣告停業清理時,因整頓或合併計劃進行的清理者除

  外;或

  (d)通知承包人,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由於經濟混亂,使他不可能繼續履行其合同

  義務。

  承包人有權通知業主終止其根據合同的受雇義務,並將一副本送監理工程師。合同的

  終止應於此通知發出14天後生效。

  69.2 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承包人在第69.1款規定的通知14天期限結束后,將不受本文第54.1款規定的約束,盡

  快從工地撤離所有其帶至工地的設備。

  69.3 合同結止時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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