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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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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書與支付

  60.1月報表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四份接監理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報表,每份均由監

  理工程師按第15.1款規定的承包人代表簽字,報表包括承包人認為到月底自己有權得到的以

  下有關各項的款額:

  (a)已實施的永久工程的價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項目,包括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計日及類似項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於永久工程的待安裝設備發票價值的百分比,如

  投標書中附錄中所註明的;

  (d)按第70款的調整;

  (e)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額。

  如適應,月報表應包括如下項目並按其順序考慮:

  (l)截止到本月末已實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幣計價的估計合同值,該值應據56款規定

  為工程量清單中書明的場本單價乘以由監理工程師測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估算合同值。

  (3)以當地貨幣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1)減掉(2)。

  (4)據表1所表明的外幣百分比計算出(3項中當地貨幣和外幣的數額根據52款規定,它

  是受變更影響的。

  (5)據52款規定,以反映以當地貨幣和外幣表示的費用的變化數額。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並獲批准的計日工數額,減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證書所批准

  的數額,並據工程量清單計日工表確定的內容書明當地貨幣和外匯的數額。

  (7)據70款規定,如有的話,由於後繼法規所導致的費用數額,以當地貨幣和外國貨幣

  表示。

  (8)按60.3款規定,對於本月已到達工地的材料和即將用於工程,還沒有安裝的工程設

  備,以當地貨幣和外國貨幣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額。

  (9)據60.4款規定,將本款(4)(5)(6)(7)所述的數額之和乘以60.4款所書明的

  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數額。

  (10)據本款動員預付款之規定所致的增加或扣減的數額。

  (11)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以一種或多種貨幣表示的任何其它數額。

  60.2 月支付

  監理工程師在收到上述報表后28天內證實或修改該報表,向業主證明他認為到期應支付

  給承包人的有關付款金額,但應:

  (a)第一、保留按投標書附錄註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人根據第60.1款(a)、(b)、

  (c)和(e)有權得到的款額而計算出的保留金額直至該保留金的款額達到投標書附錄中規

  定的限額為止;

  (b)第二、扣除第47款規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應付給業生的任何金額。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與扣除金額之後的凈額少於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中期付款證書的最

  小限額時,監理工程師不必按本款開具任何付款證書。儘管有本條款或合同任何其它條款,

  在承包人提交履約保證並經業主批准之前,監理工程師將不對任何支付開具證書。

  60.3 用於永久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承包人只能與合格材料供應商訂立材料協議,已簽協議付應送交監理工程師。

  承包人有權得到這些款額,只要監理工程師確立對於用於但未進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

  備是適應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規範要求;

  (2)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儲存並有防止損失或損害或變質的措施,使監理工程

  師滿意;

  (3)承包人有關要求、訂單、收據的記錄,材料和設備的使用應以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方

  式進行且此記錄應完好讓監理工程師檢查;

  (4)承包人應隨月報表提交現場材料和設備的估價價值,連同監理工程師所要求的有關

  方面文件(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所有權的證據和(3)有關付款;

  (5)這些材料的所有權應歸屬業主;

  (6)給承包人的款額不應超過下述的75%:

  (a)進口材料的CIF價,或

  (b)當地製造材料的出廠或貨櫃價,或

  (c)當地生產材料的堆場價,如砂、集料和碎石等,

  (7)這一款額在材料與工程設備到達現場的當月計付,在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入工程的當

  月扣回;和

  (8)這種支付不應視為對此材料的批准。

  60.4 保留金

  據第 6O.1款規定,數額為月度中期付款證書中書明的 10%的保留金應由監理工程師在

  首項或以下各項證書中予以扣減(以下稱為保留金)直到扣減數額累計達到投標書附錄中列

  出的占合同價的百分比例的數額為止。

  6D.5 保留金的支付

  在簽發全部工程的移交證書之時,監理工程師將把一半保留金付給承包人;或在簽發永

  久工程一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時,監理工程師將把由他確定的同該永久工程一區段或部分

  相應的金額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

  在工程的保修期滿后,另一半保留金將由監理工程師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並規定

  如果根據第48教的規定在不同的保修期已經適於永久工程的不同區段或部分時,“保修期滿”

  一詞在本款中應視為是指最後的那一個保修期的期滿。

  進一步規定,如果在此時,據49款和50款規定仍有應由承包人實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

  監理工程師將有權拒絕開具證明,直至在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人完成了剩餘工程才支付保留

  金的餘額部分。

  60.6 動員預付款

  業主將向承包人提供一筆無息預付款,用於工程的動員費用(下稱“動員預付款”),

  其數額為在投標書附錄中列明的合同價的百分比,並以表I一當地貨幣與外幣需求表中所開

  列的外幣和當地貨幣的比例進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錯或謀划濫用動員預付款,業主有權立即收回。

  60.7 動員預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擔以下工作后14天內監理工程師將向業主發出證書(一份複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稱動員預付款支付證書:

  (a)已簽署了合同協議書;以及

  (b)據 10.1 款規定提供履約保證金;以及

  (C)提供業主同意的格式和銀行出具的等同於動員預付款數額和幣種的無條件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應保持有效直到動員預付款據60.8款規定全部回收為止。但其數額應隨回收額增加

  而持續遞減,正如據本條規定而發出的中期支付證書所述。業主將在收到動員預付款支付證

  書後28天內支付動員預付款。

  60.8 動員預付款的扣回

  動員預付款將從業主給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從工程正式開工后第四個月開始,在中期

  付款證書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還形式,直到合同中規定的竣工期前3個月回收完畢。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證書的數額小於根據本款規定的扣還量,其差額部分應視為債務並轉

  入下一中

  期付款證書中。

  60.9 對支付證書的改正

  監理工程師有權在任何中期付款證書中更正或修改以前發出的證書,如果進行的任何工

  程使他不滿意,他有權在任何中期付款證書中刪去或減少該工程的價值。

  6O.10 竣工報表

  在發出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後84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的提交一份最終報表及輔助

  文件,並以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格式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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