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
引言
1.本準則規範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由於建造合同的開工日期與完工日期通常分屬於不同的會計年度,因此,本準則的主要問題是將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計入實施工程的各個會計年度。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建造合同,應在完成時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定義
3.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建造合同,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合同。
(2)固定造價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與合同合併
4.一般情況下,本準則適用於單項建造合同。
5.如果一項建造合同包括多項資產,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每項資產應分立為單項合同處理:
(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2)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單獨辨認。
6.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幾個客戶,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應合併為單項合同處理:
(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應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價款計量。
9.合同變更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因合同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10.索賠款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的成本的款項。因索賠款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
(2)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11.獎勵款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時,客戶同意支付給建造承包商的額外款項。因獎勵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根據目前合同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
(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合同成本
12.合同成本應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13.合同的直接費用包括:
(1)耗用的人工費用;
(2)耗用的材料費用;
(3)耗用的機械使用費;
(4)其他直接費用,包括有關的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複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用等。
14.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核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15.直接費用在發生時應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應在期末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16.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後處置殘餘物資取得的收益,應沖減合同成本。
17.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費用:
(1)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
(2)船舶等製造企業的銷售費用;
(3)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財務費用。
18.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直接確認為當期費用。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19.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20.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在資產負債表日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4)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以便實際合同成本能夠與以前的預計成本相比較。
21.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
22.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1)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2)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3)已完合同工作的測量。
23.採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1)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24.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按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收入后的餘額確認為當期收入,同時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費用后的餘額確認為當期費用。
25.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應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
26.如果合同預計總成本將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應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為當期費用。
披露
27.企業應披露下列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事項:
(1)在建合同工程累計已發生的成本和累計已確認的毛利(或虧損);
(2)在建合同工程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
(3)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金額;
(4)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
(5)合同總金額;
(6)當期已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
(7)應收帳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進度款。
附則
28.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29.本準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