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商,決定設立“ΧΧ股份有限公司”,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二條 本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各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 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發起人
第四條 公司發起人分別為:
第三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是
第四章 股權結構
第七條 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募集的對象為法人、社會公眾。
第八條 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占股份總額的 %,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九條 公司股東以登記註冊時的認股人為準。
第十條 公司全部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一條 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股票採用記名方式,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即為其所認購 股份的書面憑證。
第五章 籌備委員會
第十三條 根據發起人提議,成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各發起人推舉的人員組成,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一切活動。
第十四條 籌備委員會的職責
1、 負責組織起草並聯繫各發起人簽署有關經濟文件。
2、 就公司設立等一應事宜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請求批准。
3、 負責開展募股工作,並保證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認繳完畢后30天內組織召開和主持公司創立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
5、 負責聯繫股東,聽取股東關於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人員構成及人選意見,並負責向公司第一屆股東大會提議,以公正合理地選出公司有關機構人員。
第十五條 籌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實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條 籌備委員會成員不計薪酬,待公司設立成功后酌情核發若干補貼。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後由公司實報實銷。發起人的報酬由各發起人協商,報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籌備委員會自合同書籤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選舉產生董事後,籌備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股東應將認購的股款匯入公司籌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帳戶。繳款時間以匯出日期為準。
第十九條 本協議書一式 份,於 年 月 日在 市 地 房間簽訂,並自簽畢後生效。
代表人:(簽字)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