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歷史的發展就如同一條長河的流淌,源遠流長。有水就有岸,世界的長河要流淌,便需要水與岸的共同合作。這便是人類發展的“河流法則”。
如果我們把“水”比作“自由”,把“岸”比作“約束”的話,那麼“河流法則”邊演化成為了一個永恆的議題:自由與約束。
無庸置疑,我們需要自由與約束的統一,我們需要遵循“河流法則”。
原因是顯而易見的。用哲學里的話說,自由與約束作為一對矛盾,是對立統一的,有自由就有約束,二者相互聯繫。約束離不開自由,自由離開約束也就不稱其為自由。我們要長久地發展下去,必然需要自由月約束的統一。將其形象化到生活中,自由就好比人的力量,人為了社會的發展創造了先進的科技,使用着大自然賜予的資源。然而,這種力量不是無止境的,它永遠都有一種約束並疏導它的力量,這便是規律。人可以自由運用自身的力量的這種能力正是建立在尊重規律的基礎上的。沒有這個基礎,不受約束,人們的自由就沒有發揮的餘地,人們也許只能停留在刀耕火種的原始中無限制地探索下去,直到尋找到這一約束。時至今日,我們依然要遵循“河流法則”,自覺地遵循約束我們的規律。於是我們制訂法律法規,提出“可持續發展”。“河流法則”的威力可見一斑。
再細化到現實生活中,人們時時處處無不在遵循着“河流法則”。這讓我想起了古代的那些暴君,當他們以為自由是無限度的時候,其實他們早已經受到民心的約束。現在想來,“和諧社會”似乎也是在順應“河流法則”了吧。孩子要受父母約束,權利要受法律約束,君主要受人民約束。“河流法則”無處不在。
有很多人或者當我們年紀還小的時候都認為自由與約束是相背離的,如果有約束就無法自由。現在想來,其實不然。什麼事情都是有對照才顯現出其特點,自由與約束實際上是相對應而存在的,正如前面所講,二者密不可分。約束即是為了保證更好的自由,而正因為有自由才需要約束的存在。當孩子想要做自己認為對的事情時,需要父母的善意引導才會有利於孩子們的成長;當有人要利用自身的權力做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的事情時,更需要法律的嚴厲約束才會保證廣大社會群體的利益。因此,強調自由也不能忽視約束。
然而,遵循“河流法則”首先也最重要的是在於一個“度”的問題。約束算是規律,而自由就是人的能動性。所以在這一法則的履行中,我們的行為不能是盲目的,即不能偏向一方。我們應該築一道岸形成一種約束來避免人的過分自由,但這個岸也不能過寬過高,否則成為“地上河”,就會有決堤的危險。如果這道岸不夠高,使水恣意流淌,同樣起不到約束和疏導的效果。因此這個“度”應尋求二者的平衡。其次,遵循這一法則,應是社會和個人共同的責任,也就是說,全社會應該遵循,更重要的是社會中的各個個體應自覺遵守,而不是強迫的,這樣也就更有利於把握這個“度”,更好地促進社會發展。
有水就有岸,水有水的自由靈動,岸有岸的寬廣安全。人在水裡感到自在,可是會碰到風浪;人在岸上感到約束,但也會覺得安全。水與岸,一個都不能少,共同構築起人類的“河流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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