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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在“走近法院•政協委員活動日”知政講壇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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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標題:院長在“走近法院•政協委員活動日”知政講壇上的發言

  尊敬的__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這麼多的政協領導和委員一起來市法院,參加“走近法院•政協委員活動日”活動,這在__市法院的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從籌備到舉辦這次活動,我們全院同志都在非常興奮和期待之中,因為過去市政協領導和委員的每一次視察都給我們一次鼓舞、激勵和感動,至今難以忘懷。在此,我首先代表市法院黨組和全體法官嚮應邀出席今天活動的市政協各位領導和委員們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誠摯的感謝。

  美國聯邦法院的一位資深法官克里弗德•華萊士在談到提高司法透明度時說:“首先應當追問的是法院是誰的法院?法院的主人既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實際上法院應當是屬於國家的,而國家是屬於人民的,所以法院最終應當是人民的法院。既然法院是人民的法院,那麼民眾就有權知悉法院所發生的一切。”開展“走近法院•政協委員活動日”活動,就是通過委員走近法院,近距離的了解法院,了解法官,知悉法院所發生的一切,實現司法與社會互動;推進審判公開,法院開放,更自覺、更真誠的接受監督,約束自我,吸納良策,改進工作。下面,我從五個方面彙報法院工作和有關情況。

  一、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和組織架構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審判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審判活動。 這種專有權力在刑事審判中體現最為突出,一名犯罪嫌疑人只有經過法院終審裁判,才能確定其是否犯罪以及犯有何種罪名,在此之前,即使證據確鑿、被告人完全認罪,也不能說他就是罪犯,就犯有某罪,而只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即使這種嫌疑無限接近確定無疑。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規定也說明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審判權。

  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審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對生效判決的執行,懲罰犯罪、調處糾紛、保障人權,維護穩定。在建設民主政治、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法院因其特殊的性質和功能,作用和地位越來越凸顯。今年5月,中國共產黨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指出,司法機關肩負着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協調發展方面,負有重大責任。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我國法院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設置,共設四級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區的市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縣、區法院)。另外還設有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根據憲法的規定,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是監督關係而不是領導關係,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能夠依法獨立進行審判。上級法院主要通過審理上訴案件對下級法院進行監督,糾正錯誤的裁判。

  各級法院的管轄分工依據訴訟法的規定確定。我院作為中級法院的具體職責有:1、審判法律轄區內重大的第一審案件。全市兩級法院每年受理案件近10萬件,其中訴訟案件約佔四分之三,執行案件約佔四分之一。訴訟案件中85%是由基層法院進行一審的,市法院每年受理各類一審案件2100件左右,其中刑事一審案件主要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民事一審案件主要包括涉外商事案件、專利案件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行政一審案件主要包括確認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複雜案件。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案件的裁判不服可以上訴到上一級法院。2、審判轄區內對基層法院判決、裁定上訴的案件。每年受理約7000件,其中維持原判、撤回上訴和調解、和解的約佔75%。3、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進行再審,法律規定本院對案件只能再審一次。2008年全市兩級法院提起再審的473件,經過再審后改判的200件,分別占當年審結案件的0.7%和0.3%,說明絕大多數生效裁判的結果是正確的。4、辦理位於__地區的監獄和看守所提請的減刑、假釋案件。每年約4000件。

  二、市法院機構設置和隊伍狀況

  市法院內設26個部門,其中審判部門13個,具體為:立案一庭負責立案、審判流程管理和訴前證據、財產保全;立案二庭負責申訴以及再審申請的審查和信訪接待工作;刑事審判第一庭負責審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

  會管理秩序等一審刑事案件。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貪污賄賂等一審刑事案件和對基層法院一審刑事裁判上訴、抗訴的案件;民事審判第一庭負責審理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及財產權糾紛等案件;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審理房地產、建築工程合同及相鄰關係糾紛案件;民事審判第三庭負責審理公司、證券、保險和流通領域合同糾紛等商事案件;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案件;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非訴執行審查工作;審判監督庭負責審理再審案件、抗訴案件、裁定減刑假釋案件和賠償確認案件;執行一、二庭負責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執行三庭負責審查執行依據,辦理提級執行、交叉執行、指令執行爭議案件。另外還設有13個綜合管理部門,有辦公室、政治部(包括人事處、教育培訓處、宣傳處)、研究室、技術處、計財裝備處、監察室、司法警察支隊、督查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室)、機關黨委、老幹部處、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在市法院轄區內有15個基層法院,城周四區和三縣一市設有派出人民法庭26個。

  全市兩級法院共有行政專項編製1804人,實有人員1763人,其中法官1374人,司法警察93人,其他工作人員296人。市法院共有人員編製和實有人員392人,其中法官286人,司法警察21人,其他工作人員85人。兩級法院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佔79.6%,市法院達89.8%,其中全日制本科學歷255人,佔65.1%,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61人,正在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30人,合佔23.2%。市法院法官隊伍的學歷水平、知識結構已接近全國法院先進水平。

  三、審判工作運行程序

  法律不僅要實現正義,而且要讓人們看到正義是如何實現的。這就是程序法的價值。依照嚴格的程序審理案件,當事人公開舉證、質證,法官居中依法裁判,裁判結果公開,裁判理由公開,這是審判的基本規則。人民法院的審判程序主要根據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進行,任何案件窮盡程序大致要經過以下階段:

  (一)立案。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大多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有些輕微刑事案件,如輕傷害案、侮辱誹謗案、虐待案、重婚案、遺棄案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稱為自訴案件。立案庭在接收起訴和申請材料后,經審查合格的予以立案,並按照案件類型移交相關審判庭審理。

  (二)一審程序。各類案件的一審程序因案件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但大致都經過以下程序:一是開庭審理。這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環節。在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並進行質證。西方法諺稱:“當事人給法官證據,法官給當事人法律。”說明能否勝訴的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能向法庭提供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二是合議庭評議。評議中,合議庭成員根據庭審情況,對案件事實認定及裁判結果發表自己的觀點,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最終結果。三是宣判。裁判作出后要公開向當事人宣判並送達裁判文書,詢問當事人是否上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上訴的,裁判文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二審程序。對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進而引起第二審程序。二審法院可以開庭進行審理,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逕行判決。第二審裁判為終審裁判,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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