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死扶傷、給予患者以人性關懷當是醫生的天職,也應是每個醫院的宗旨,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的不尊重患者人格引發的訴訟比比皆是。被眾多媒體評為上周焦點法治新聞之一的溫小姐狀告北京市朝陽區第二醫院侵犯隱私權案雖在近日被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駁回訴訟請求,但由此引發的爭議並未因此而平息。(見12月3日<< 京華時報>> =
本案中溫小姐認為要求該醫院的男醫生令其脫光上衣拍X光片侵犯其隱私權,因此提起訴訟。但被告朝陽區第二醫院則認為,拍X光時應該脫光上衣,這是為保證醫生的診斷準確,避免衣物影響X光片的效果,這是行規,且讓溫小姐脫光衣服是為她着想。朝陽區法院審理認為,國家有關部門並未就拍X光片檢查時,是否應該除去受檢部位全部衣物作出硬性規定,實踐中一般由醫生根據病人病情具體掌握。據此,法院駁回了溫小姐的訴訟請求。由此,筆者想起另一起狀告醫院侵犯隱私權的訴訟,在該案中,醫生未徵得某孕婦的同意,在對其進行身體檢查時,讓眾多男男女女實習生觀摩,無獨有偶,該醫院也認為這是行規,甚至認為這也是保證醫學的發展的需要。
其實,行規也好,發展醫學也罷,在法律上評價醫院的行為,首先是有否對患者的人格權給予尊重。因為患者是人是法律主體,而不是醫院的標本也不是法律客體,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其具有其他生物所沒有的人格,即使是要在迫不得已情況下要犧牲其某些權利或其在違反法律時要剝奪其某些權利,也要履行法定程序,體現對其人格的基本尊重。評價本案醫生的行為,並不是無法可依,《執業醫師法》第22條第3項明確規定:“醫生應當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這就要求了醫生要對患者人格、對隱私的尊重,而當在尊重患者的隱私與治療目的、公共安全發生衝突時,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點考慮:其一在涉及可能對患者的某些權利的犧牲時,醫院方面是否進行了充分的告之,對於患者而言則是其知情權是否得以充分的行使。所以在本案中,要判斷醫院行為是否合法,就要看溫小姐的隱私權在可能犧牲時醫院是否進行了充分的告之,溫小姐是否得以充分知情。其二是可能性原則,要求患者某些權利的犧牲是否是為達到治療目的而迫不得已,是否還有其他手段能既達目的而又不犧牲公民權利。本案中且不說在拍X光片時是否一定要脫光上衣,不同的醫院存在爭議。就是一定要脫光,醫院也有可能採用其他方法將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換女醫生來檢查。同在一個區的朝陽醫院在患者穿了可能影響拍攝效果的衣服時,專門為患者提供了一次性的小背心,患者可以在屏風內更換。當然患者也可在醫院對其告之情形后選擇到其他醫院檢查甚至不作檢查的權利,當然有害公共安全的疾病除外。其三是必要性原則,就是說患者的某些權利的犧牲是為了公共安全或是醫學發展所必要的,如其他醫生在進行了充分告之程序后對某些患者的疾病治療進行觀摩,此種情形下即使不觀摩也能達到醫療目的,但仍可視為一種必要,法律給予允許。但在本案中,我們看不出對溫小姐拍X光片不脫光上衣或不在男醫生面前脫光上衣也能達目的時還有在男醫生面前脫光上衣的必要。
法律是維護最低限度的道德的一種工具,法律有時是蒼白的。時下出現的眾多患者狀告醫院的訴訟,恐怕其深層次的問題是醫院是否具有以人為本、尊重患者人格的意識。在被老百姓視為森嚴的專政機關DD司法機關紛紛推出眾多的人性化的司法措施的今天,醫院作為服務大眾的單位,有何理由拒絕人性陽光的普照呢?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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