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兩學一做主題演講稿
堅守法律的信仰
五月,這是一個充滿着生機與活力的日子。萬物待發,春意盎然,作為單位的一名年輕幹警,能夠在這裡,與大家分享對兩學一做的理解,對工作的感悟,個人倍感榮幸。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個人認為,最為重要的就是要"學做結合",結合工作實際,今天,我的演講題目是《堅守法律的信仰》。
何為信仰,那是人類對神靈的渴望。何為信仰,那是指引着我們前進的光芒。偉大法學家鉑爾曼曾在傳世巨著《法律與宗教》中論述道"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便形同虛設".是否記得曾夜以繼日學習法律的過往,那面對黨旗、配上法徽時立下的誓言又是否曾遺忘。學習的法理與黨章,又是否能真正的做到,在法官這神聖的工作之上。
一晃眼,我到營山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已快三年。三年間,記錄了太多案子,也經歷了太多故事。無數次,為了一件或許並不複雜的案子,刑庭法官們爭吵得面紅耳赤。無數次,為了核實一個簡單的證據,刑庭法官們翻閱卷宗,直至夜深。又無數次,面對各種朋友的說情,回答只有簡單的一句話,我們是通過現有證據來裁判。證據裁判,這四個字當為刑事審判中應當堅守的法律準則,沒有公平原則,沒有疑罪從輕,沒有高度蓋然性,刑事審判只有兩個字"證據".證據有瑕疵,又不能補正的,我們堅決排除!取證手段違法的,我們堅決排除!證據不充分的事實,堅決不予認定。即使零口供的案件,只要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且排除合理懷疑,一樣予以認定。三年來,我們排除了各種物品滅失卻做出的價格鑒定,排除了各種不能說明緣由的翻供翻證等等,也將堅決不承認犯罪事實的被告人劉某、張某某等繩之以法。
曾有人疑惑,很多東西只是證據上一些細微的瑕疵,被告人也認同指控事實,為什麼不直接予以認定,反而自討苦吃,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很簡單,當前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必須在證據確實且充分的情況之下才能夠將被告人定罪,否則就該無罪釋放。而我們營山法院的刑事法官們,始終堅守着證據裁判原則,堅守着作為刑事法官,應當有的"揮法律之利劍,持正義的天平;除人間之邪惡,守政法之聖潔"的法律信仰。
培根有句眾所周知的法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舉個例子來說香港大盜張子強,他曾經涉嫌打劫運鈔車,雖然當時許多人都認為這個案子一定是他做的,但是由於證據不足法庭最後仍然判決張子強無罪釋放,一年後1996年張子強犯下舉世震驚的綁架案。同樣發生在1996年內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圖被懷疑是一件姦殺案的兇手,案發僅僅六十二天在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之下呼格吉勒圖迅速被判決死刑,但是九年後真兇落網,2014年法庭終於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之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且啟動國家賠償,但是人死卻不能復生!從這兩個案子我們可以明顯地發現重視證據裁判原則、堅持法律信仰確實可能會暫時放過一個香港大盜張子強,但是更可能救回一個冤死的內蒙青年呼格吉勒圖。
讓那些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那些沒有證據予以證明的事實
那些無故推斷出來的罪行
那些妄想僥倖的罪惡
在信仰的利刃下,一刀兩段
法律信仰
嚴肅的像一個固執呆板的師長
若潛心跟隨它的腳步
經過學習與實踐的沉澱
最終會找到答案
什麼才是法律人存在的價值
(作者:營山法院 何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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