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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學習心得體會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眾所周知,行賄罪的客體特徵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行為人不論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或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進行行賄,其行為本身都有已造成了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的侵犯和褻瀆,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質特徵。行為人之所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就是因為看中了其所處的地位和手中掌有的權力。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的本質在於其公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國家工作人員為國家所僱用而依法履行公務,其報酬只能由國家以薪金的形式支付。此外,不應當接受其他任何機構和任何個人給予的任何財物。而行為人為謀取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賄的行為是對其公務行為的收買,對其公務行為廉潔性的破壞,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本質特徵是一樣的。行為人以正當利益為目的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只能說明其主觀惡性要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目的的行賄行為輕,僅對量刑有影響,有意義,並不影響其嚴重危害社會性的實質。這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受賄罪不應以“當他人謀取利益”及“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構成要件,接受了賄賂就是以說明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⑸只不過是與行賄罪相比,任何目的(不當和不正當)的行賄行為是從外部對國家工和人員公務行為廉潔性的侵犯,並沒有實質的差異。因此,為謀取正當利益的行賄行為也應規定為犯罪。當然,我們不能反駁說,因為刑法沒有將為謀取正當利益的行賄行為規定為犯罪,所以就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那樣的話就等於什麼問題也沒有回答。⑹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是“實然”與“應然”的問題而已。

  以上僅就為謀取正當利益的行賄行為對行賄客體的侵犯來說明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這是直接造成的危害。其實,一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程度還不只是對客體直接的侵犯,還包括間接造成的後果。為謀取正當利益之行賄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滋長了行賄行為的進一步發展,進一步造成了權力的異化變質。行賄與受賄是一對孿生兄弟,是消長同步的。行賄行為的泛濫,必然造成受賄行為的成災,從而更進一步加劇權錢交易的頻度和程度。

  2、造成了社會公眾心理負擔。在當前社會中,大多數人都有認定,辦任何事情(正事和非正事,大多數情況下是正事)都需要“送禮”,否則根本辦不成事。其與行為人的經常行賄而刑法對謀取正當利益進行行賄行為的“寬厚仁慈”是分不開的。人們認為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這是“正道”。因此,在大多數人民不富裕的情況下會因此失去很多應得利益的,因為“沒錢辦不成事,其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可估量的。”

  3、破壞了執政黨和國家機關的良好形象。中國共*產*黨是為人民謀取福利的黨,其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作為一名黨員,一名國家工作人員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沒有自己的任何私利,而為謀取正當利益而進行行賄行為嚴重破壞了執政黨的形象,降低了其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地位。人們認為其是金錢政府,而不是為民政府,久而久之只能失去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

  4、阻礙了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和發展。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我國法制建成設的基本要求,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更應該身體力行,做嚴格執法、依法辦事的模範,而謀取正當利益的行賄行為促長了國家工作人員對物質的佔有慾,從而動搖了其依法行政的信念和觀念。

  當然,行為人為謀取正當利益而進行行賄到底是無奈還是由於其他原因都有不影響其對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收買性質。在此情況下,我們可以選擇其他救濟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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