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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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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患糾紛“鬧”不得

  據《贛州晚報》報道:8月21日,定南縣公安局依法處置一起醫鬧事件,行政拘留4名涉事人員。7月26日,定南縣嶺北鎮大屋村孕婦李某某到定南縣某醫院婦產科就診,剖腹產後出現術后併發症,轉贛州一醫院治療后再轉入廣州一醫院治療。李某某丈夫陳某某及其親友以定南某醫院存在手術過錯為由,要求醫院賠償醫藥費未達滿足,便跪堵大門脅迫醫院賠償仍未果,陳某某等5人於8月21日再次來到醫院,用摩托車橫擺堵在醫院大門中間,三人跪、坐在醫院大門口,並在醫院大門中間橫拉白色橫幅……定南縣公安局快速反應,依法做出了前述決定。(《贛州晚報》2014年8月25日A5版)

  近些年來,醫患糾紛越來越“鬧”,既影響和妨礙了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助長了社會上歪風邪氣的滋生蔓延。這些都是我們大家不願意看到的。而且,隨着社會的進步,患者法律和維權意識的提高,醫患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患者傷害醫務人員的惡性事件也時有發生。據此,在規避、勸阻和遏制“醫鬧”的同時,各地都在探索預防、處理醫療糾紛的法規制度。比如,從5月1日起,我國首個以省為單位的地方性醫療糾紛處理法規《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開始施行。這一專門針對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的法規,明確了醫院、患者、公安等各方的職責,具有很明確的可操作性,百姓也認同和擁護。

  從科學層面和實事求是的態度來看,醫學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與未知性,醫生盡百分之百的努力,需要病患家屬的理解和互信。作為患者在醫療行為中,要充分信任和配合醫務人員,尊重醫務人員的人格和工作。在醫療糾紛發生后,得冷靜分析醫院或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如存在過失行為,該過失行為有無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等,依法進行醫患協商、衛生行政調解和訴訟。

  “醫患糾紛靠‘鬧’難解決,亟待創新機制回歸法制軌道”。這既是近期許多報刊媒體的通欄標題,也是廣大醫療工作者和病痛患者的共同心聲。醫患糾紛“鬧”不得。希望醫療機構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理念,保障醫療質量,加強醫患溝通,提高患者就醫滿意度,從源頭上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政府部門要建立真正獨立的鑒定機構,完善醫療技術鑒定人的資格條件和法律責任,在法律框架內處理醫患糾紛,並制定相關的處理程序和處罰規定,完善預案,明確信訪、公安、醫院和衛生行政等部門的職責,加大處理力度,堅決打擊“醫鬧”;媒體應對處理醫療糾紛的程序加強宣傳,針對執法部門已經作出處罰的“醫鬧”案件做具體的報道,達到讓老百姓都明白出了醫療糾紛只能按法律程序進行處理而不能靠“鬧”來維權的目的。

  笑鈾

  20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