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實施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我局實施或受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程序和上級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則,減少環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所有的行政許可事項必須以局為單位,報請局長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 為簡化辦事程序,由辦公室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其主要職責:一是接收《行政許可申請書》和相關資料、登記造冊、呈領導批辦、移交承辦股室;二是確定現場驗收時間、下達現場驗收通知書;三是送達《補正資料通知書》、《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行政許可證件。
第六條 承辦股室負責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其主要職責:一是負責相關資料的初審;二是負責與上級和有關部門對口聯繫,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許可業務指導;三是負責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和辦理有關驗收手續。驗收人員由局長統一調度;四是製作相關文書,報送領導審批簽發。
第七條 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時限:
1、自接收《行政許可申請書》或相關資料起,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其申請資料的登記造冊、呈報並移交承辦股室;
2、自收到行政許可相關資料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的初審和相關文書的製作、審批並移送辦公室;
3、自收到現場驗收申請書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驗收時間的確定,並告知申請人;
4、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資料通知書》、《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行政許可證件。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由申請股室向局長書面申述延長時限的理由,並在局長批准的時限內辦結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第八條 在受理和初審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和資料時,應當按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㈠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我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權行政機關申請;
㈡申請事項屬於我局職權範圍,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㈢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經更正合格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九條 在製作《補正資料通知書》、《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等文書時,對申請資料不齊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據,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向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第十條 承辦股室應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方便公眾查閱。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㈠被許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義務;
㈡被許可人是否在行政許可確定的範圍內從事活動;
㈢糾正或者查處被許可人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不能隨意拒絕行政許可申報人的申報,不準違背時限實施行政許可,不準違反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不準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利益。在行政許可實施和監督檢查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導致辦理事項錯誤或者顯失公正,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