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纜敷設管理制度
為規範井下電纜的敷設,嚴格規程規範的執行,使井下電纜的運行安全、可靠。弔掛合理、規範。特制訂本制度。
一、任何單位不得在井下巷道內敷設任何電纜,如需敷設電力電纜、通信電纜、視頻光纜等電纜的單位,必須按井下電纜敷設程序要求,準備好電纜敷設前的相關資料,待礦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敷設。
二、井下電纜敷設程序
單位需在井下運輸巷道內敷設電纜的,應按下列程序:
1、向礦提出敷設電纜的申請或報告,得到明確批准。
2、編寫設計、施工方案,得到礦有關部門的審核通過。
3、填寫立項單,得到明確批准。
4、施工單位組織敷設。
5、電纜設計、施工方案的編寫嚴格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5、《工業企業通信設計規範》GBJ 42-81的有關要求編寫。
三、井下電纜維護按使用權限和單位職能劃分如下:
1、高壓6kv電力電纜由動力車間負責日常維護。
2、通信電纜、視頻光纜等弱電電纜由信息中心負責日常維護。
3、低壓0.4kv以下電力電纜誰使用誰負責日常維護。
四、電纜銘牌弔掛
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5.2.8要求。
電纜在敷設應同時在電纜上弔掛電纜銘牌,銘牌上應註明電纜編號、規格、型號、電壓、用途、起止地點、敷設時間、維護單位。
平巷內電纜銘牌弔掛間距為50--100米,在拐彎處都要弔掛電纜銘牌。
五、目前現有電纜銘牌沒有弔掛的,電纜維護責任單位,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5.2.8要求,制定弔掛銘牌及完成時間。
六、自2009年9月1日後新弔掛的電纜要嚴格執行《井下電纜敷設管理制度》。
七、對沒有按《井下電纜敷設管理制度》要求敷設的,礦有關部門將不予簽字、驗收、結算。責任自負。
八、本制度在2009年9月1日起執行。
2009 年9月2日
井下電纜敷設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