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制度(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辦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簽注等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統一負責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辦理工作,負責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辦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協調和檢查。
公安派出所負責本轄區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辦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組織做好各區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受理點的統籌規劃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提供財政保障。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置居住證受理點,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簽注以及發放等相關工作,對轄區各居住證受理點進行業務指導與督促檢查。
受公安機關委託,出租屋管理機構(社區網格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應當以社區為單位設置居住登記受理點,負責轄區內居住登記的受理等具體工作。
受公安機關委託,各街道應當在其辦事處設置居住證受理點,非深戶籍人員居住數量較多的社區可以設置居住證受理點,負責居住證申請、簽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證發放等相關工作。
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發布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受理點的相關信息。
第二章 居住登記
第六條 申報義務人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應當先行申請居住登記賬號。
第七條 申報義務人為個人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
申報義務人通過網絡申請居住登記賬號,應當如實填寫個人身份信息和擬申報房屋信息。通過系統校驗的,居住登記賬號申請成功;未通過系統校驗的,申報義務人應當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
申報義務人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和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
第八條 申報義務人為單位的,應當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申請時,承辦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及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委託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九條 居住登記賬號申請成功后,申報義務人可以使用居住登記賬號登陸居住登記申報系統,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信息或者管理居住登記賬號相關信息。
符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申報義務人為個人的,可以通過網絡直接註冊居住登記賬號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條 申報義務人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報居住登記的,應當填寫申報表格,經簽名確認后,由受理點出具受理回執。
申報義務人第一次申報時,應當按規定出示下列材料:
(一)申報義務人為個人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及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
(二)申報義務人為單位的,承辦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及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委託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一款規定的申報表格式樣由市公安機關制定。申報義務人可以通過網絡下載或者到居住登記受理點領取。
第十一條 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申報義務人應當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
屬於即時申報情形的,申報義務人無需申報非深戶籍人員的婚姻狀況、文化程度、職業和服務處所、現居住地址、同住非深戶籍人員之間的身份關係等信息。
即時申報情形的居住登記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另行規定。
第三章 居住證辦理及簽注
第十二條 申領人通過網絡辦理居住證相關業務的,應當先行申請居住證賬號。
申領人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居住證賬號。居住證賬號開通后,申領人可以通過網絡申請辦證或者查詢辦證結果。
申領人開通賬號后,可以到居住證受理點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號碼進行賬號認證。賬號經認證后,可以通過網絡辦理居住證簽注、換領、補領、再次申領等業務。
持證人已在居住證受理點提交過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號碼的,可以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賬號認證。
第十三條 通過網絡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應當使用居住證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按照系統要求填報個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完備並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受理回執。
通過網絡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領取證件時,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其申請時選定的居住證受理點領取。居住證受理點應當核驗申領人身份,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或者補充相關信息並簽名確認后發放證件。
第十四條 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
接到申領人申請后,受理點應當對申領人是否符合辦證條件進行初步核對。符合辦證條件的,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補充相關信息並簽名確認后,出具受理回執。
通過居住證受理點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可以憑受理回執到申辦受理點領取證件,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證件,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第十五條 按照《條例》的規定,已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引進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才資格認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
(二)取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的留學回國人員;
(三)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收到辦證申請后,應當及時將需要核實的相關信息發送至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分別核實申領人的相關信息:
(一)居住登記信息由公安機關或者受委託機構核實;
(二)社會保險記錄和人才認定信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
(三)正在我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信息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體旅遊等主管部門核實。
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並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
第十七條 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領人。
不符合條件的申領人要求書面答覆的,應當向受理其辦證申請的居住證受理點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持證人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簽注的,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受理點經初步核對,符合條件的,受理申請並出具受理回執;不符合條件的,即時告知理由。
持證人通過網絡申請簽注的,應當通過居住證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填報有關信息,申請材料完備並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受理回執。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收到簽注申請后,應當及時將需要核實的相關信息發送到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並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
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受理點應當即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答覆的,應當向受理其簽注申請的受理點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覆。
第二十條 持證人在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2年內申請補辦簽注的,自簽注之日起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需要再次簽注的,持證人應當在補辦簽注之日起每滿1年前60日內再次申辦簽注。
補領、換領的居住證簽注時限與原證相同。
被註銷后再次申領的居住證需要簽注的,持證人應當自再次申領的居住證簽發之日起每滿1年前60日內申辦簽注。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申領的居住證需要補領、換領的,申領人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證受理點辦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證賬號通過網絡辦理。
居住證被註銷后需要再次申領的,申領人應當按照居住證申領流程辦理。
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申領人繳納居住證工本費,並在申領人繳納工本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補領、換領、再次申領居住證的,申領人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證受理點領取,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2年內,持證人需要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先辦理簽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及簽注的,應當到所在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
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應當提交用人單位、學校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委託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受理點應當及時開通居住證代辦賬號;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齊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的,應當使用代辦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通過身份證讀卡器讀取申領人身份信息,並提交系統初核。經系統初核符合辦證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學校組織申領人核對、補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打印申請表經申領人簽名確認后提交系統,系統受理成功后出具代辦受理回執。
用人單位、學校憑代辦受理回執和經申領人簽名確認的居住證申請表,到受理點領取代辦的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學校代辦簽注的,應當使用居住證代辦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按系統要求填報持證人有關信息,申請材料完備並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代辦受理回執。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收到代辦居住證申請后,應當及時將待核實信息發送給相關部門進行核實,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並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即時予以簽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向代辦人說明理由,由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要求書面答覆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書面答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條例》規定的“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是指在我市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條例》規定的“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是指正在我市普通高中、中專、技校、職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
第二十七條 申報義務人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登記受理點查詢其提供居所內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相關信息,非深戶籍人員可以通過網絡或者持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登記受理點查詢本人居住登記相關信息。
居住證持證人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證受理點查詢本人的居住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自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機關停止辦理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的申領、類型轉換、延期、地址改寫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 《條例》實施后12個月內,非深戶籍人員申辦居住證,自受理之日前1年內,申領人在我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系統登記的居住信息累計滿12個月的,視為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記錄的居住時間連續滿12個月。
《條例》實施后12個月內,持有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換領新證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內,申領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時間累計滿12個月的,視為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記錄的居住時間連續滿12個月。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居住證制度(二)
蘇州將在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基礎上完善戶籍准入政策
蘇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召開了會議,對照7月30日國務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研究具體可操作的戶籍管理措施,並通過蘇報進行發布。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第七條明確:"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改進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據蘇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統計,截至 **年12月底,全市戶籍人口653.8萬人,流動人口實有登記數653.8萬人。蘇州城區人口546.8萬人,其中戶籍人口240.7萬人,居住半年以上流動人口306.1萬人。
安家落戶是長期居住的前提,戶籍制度改革影響到每個人的生活。昨天下午,蘇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召開了會議研究具體可操作的戶籍管理措施。支隊長黃清說:"蘇州的戶籍制度總原則和要求和國務院的戶籍改革制度的要求是相一致,相吻合的。國務院戶籍改革意見的頒布為蘇州今後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了工作方向。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戶籍改革意見的具體政策措施內容,立足蘇州本地實際,我市將在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基礎上,完善以居住年限為主要依據、以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為管理手段,合法穩定住所和城鎮社會保險參加年限為基準的戶籍准入政策。"
蘇州戶籍管理快人一步
我市在全省乃至全國率先推出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實施居住證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年,我市出台了《蘇州市戶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明確取消農業戶口,並建立以居住地登記戶口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為戶口准入條件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年市政府對《蘇州市戶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對戶口性質又作了進一步明確,凡居民在蘇州市登記的戶口統稱"居民戶口"。**年4月1日,蘇州市頒布《蘇州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在全省率先啟動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並於**年7月實現流動人口居住證動態發放全覆蓋。目前蘇州累計制發居住證已超過1070萬張。
蘇州居住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現居住地受理點填寫《蘇州市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登記表》,並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原件、相關證明材料。
2、經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取得辦證回執。
3、首次申領辦證的免費;非首次申領辦證的按規定收取證件工本費,取得收費票據。
4、工作人員使用數碼攝像頭當場採集辦證人頭像信息。
蘇州居住證申請所需材料
申領短期居住證的人員需提供:
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二、固定居住處所證明材料(房產證或住房租賃合同或單位租房證明)。
三、不滿49周歲的已婚女性應當提供《婚育證明》或《蘇州市非戶籍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卡》。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除了提供以上材料,還應提供將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例如本人姓名的房產證、半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
蘇州居住證有效期
居住證在不損壞的情況下長期有效,但居住證應當每年簽注一次。短期居住證半年內經簽注可以轉換為居住證。逾期不辦理簽注的,自動中止其居住證使用功能。
【居住證種類】
居住證分為短期居住證和居住證兩類,外觀式樣完全相同,在證件內部芯片上進行區別。
根據規定:
一、居住證遺失、損壞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二、補領或者換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工本費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材料:本人身份證、現居住地證明材料(例如租房合同、房產證
因此,居住證領取以後發生遺失是可以補領的。請您攜帶本人身份證、現居住地證明材料(例如租房合同、房產證等)前往現居住地所屬社區受理點補辦居住證。由於目前省里對居住證工本費標準尚未核定完成,因此現階段全市範圍內居住證補領暫時免收工本費。
居住證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