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黨員黨性修養與組織紀律條例
為加強學生黨員的黨性修養,強化黨員的組織紀律觀念,確保其先進性的發揮,根據《黨章》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一、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預備黨員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期,正式黨員予以黨內通報批評、評為不合格黨員甚至黨內紀律處分:
1、黨員無黨性鍛煉崗位或有崗位但工作不主動、不負責、不到位者。
2、黨員過組織生活開會、上課無故缺席、遲到、或不遵守紀律、不積極發言、不關手機、講小話者。
3、黨員所在宿舍有兩次被評為不合格宿舍者。
4、黨員所在宿捨出現重大事故者。如打架、起鬨、火災、在外租房、外宿、參加非法組織、或安全事故等。
5、黨員在學生中間發現思想、心理動態等重要信息不報告者,或遇突發事件可以在第一時間內去制止而不作為者,或對學院相關文件、精神不主動傳達、宣傳者。
6、工作弄虛作假、互相推委、不講原則、不講政治、不顧大局者。
7、黨員在公共場所言行不文明者。如談戀愛不注意形象、場合等。
8、對組織討論的事情不該說的亂說者。
9、每學期考核達不到質量監控五個指標者。
二、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預備黨員取消預備期、正式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1、不按時交納黨費。
2、不服從組織安排,不落實所分配的工作。
3、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