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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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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請假制度

  員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須執行請假制度,未經批准擅自誤工者,按曠工處理。

  (一)事假。在通常情況下,員工必須持請假條事先向領導請假。特殊情況,可通過電話向領導請假。請假要按下級向上一級領導請假的原則,工人請假一天由段長批准,二天由部長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經理批准。

  (二)病假。病休兩天以上者,要持市級醫院診斷書請假。

  (三)根據國發(82)59號文件規定,員工無正當理由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員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當年),超過十四天的事假,扣發工資。因工作需要佔用節假日的,經領導批准,原則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的人員(只限生產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請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資。

  (二)節日加班待遇

  1、由於我公司生產季節集中的特殊性,生產工人享受節日加班待遇,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規定,屬於節日加班範疇內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一天(5月1日);國慶節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節日串休不計入加班範疇之內。

  2、加班工資的計算依據,加班日工資以月基本工資和月平均25.5天為基本工作日為依據,計算出日工資額。

  3、節日加班的工資報酬,即另支付給工人工資的200%的報酬。

  4、臨時僱工、季節工及農民工不享受節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勞險字(1987)207號文件,員工患病(非因工負傷,下同)停工治療在六個月以內的短期病假工資為:

  (1)本行業連續工齡不滿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

  (2)本行業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

  2、員工患病停工治療在六個月以上的長期病假,其生活救濟費標準為:

  (1)本行業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

  (2)本行業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發給。

  3、病假時間計算,應在當年內累計計算,對跨年連續病休的,應連續計算病休時間。

  4、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出,應按曠工處理,同時扣回已發的病假工資。

  (四)婚喪假

  1、員工本人結婚或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給予三天假的待遇。

  2、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員工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全部由員工自理。

  (五)產假

  根據國務院(88)9號文件之規定,女職工正常產假九十天,難產或雙生另加十五天。

  以上假期,如超過規定天數者,一般按事假處理,如本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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