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的工作報告。
十、撤銷鄉鎮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二、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三、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四、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