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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術學院教學督導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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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長征職業技術學院教學督導工作條例

  根據教育部文件《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提出“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健全督導機構,完善督導制度”的要求,結合我院教學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實行教學督導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對教學過程的督導,切實加強教育教學質量的監控和評估工作,不斷提高學院的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促進優良教風、學風和校風的形成及教學環境的改善,為培養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創造條件。

  第二條 實行教學督導制度,有利於提高學院領導對教學工作決策的科學性,依法辦學,依法治校,推動學院教育教學改革的不斷深化。

  第三條 教學督導室是一個在院長(或常務副院長)直接領導下,相對獨立地對學院的教學工作進行調研分析、檢查評估、監督指導,並為學院領導決策提供信息和建議的參謀機構。教學督導室不能取代學院職能部門(如教務處等)行使管理職能,即不能直接處理問題和事端。

  第四條 教學督導室成員由教學及管理經驗豐富、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身體健康,並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教師、專家組成,聘期一般為二年,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連任。

  第五條 教學督導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督教與督學相結合;堅持督查與指導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秉公辦事;堅持以促進學生髮展為本,為廣大師生提供教學指導和服務,做到督查在前,指導在先。

  第六條 教學督導室的工作職責:

  1、認真學習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教育教學的方針政策,收集兄弟院校教學改革信息,對學院教學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分析預測,給學院領導提供決策的信息資料,為學院發展出謀獻策。

  2、針對教學過程中的熱點、難點及師生反映突出且強烈的問題,經院領導授權,組織開展專項督查調研工作,督查調研結果形成報告報學院領導,為學院領導提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3、對教學全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督導,如對教學管理制度、教學計劃制訂與實施情況的檢查,理論教學、實踐教學的檢查評估,考試試卷、成績評定與教材選用等方面發揮督導作用,維護學院教學秩序的穩定。

  4、深入教學第一線,通過聽課、座談、訪問、測評等方式,收集、歸納、分析各種教學信息,對學院教學狀況進行評估,重點幫助青年教師儘快掌握教學規律、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並定期向學院提出督導報告。

  5、參與教師與教學管理隊伍建設,為提高教師隊伍業務素質,改善教師隊伍結構提出建議。

  6、參與學院的專業建設和課程建設,尤其是重點專業建設、精品課程建設,按教育廳要求的指標體系進行督查,根據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及建議。

  7、參與學院實訓基地建設的規劃制定,並對實施過程進行督查,並參與對實驗實訓基地運行效果的評估。

  8、參與考試過程中的考場督查,檢查考場紀律,嚴格考風考紀,促進良好學風校風的形成。

  9、收集和整理各方面的教學督導工作信息,形成教學督導工作意見與建議,報院領導參閱,經院領導審批送相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督導室,確保問題得到妥善處理。

  10、完成院領導交辦的與教學督導工作有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條 教學督導室是具體負責全院各類教育教學督導工作的重要部門,各職能部門、教師和管理人員要積極主動地支持和配合教學督導室的工作。

  第八條 本條例由學院教學督導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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