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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的教育轉化和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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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在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

  做好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

  黨員的教育轉化和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的意見

  (2005年8月5日)

  《中國共產黨中央關於在全黨開展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主要內容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意見》(中發[2004]20號)強調:“這次教育活動,不單獨搞一個組織處理階段。對那些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要多做教育工作,促使他們儘快轉化為合格的共產黨員。對經教育不改、不符合黨員條件的,要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處理。對違紀黨員,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和中央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如何對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教育幫助和組織處理》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就在先進性教育活動中做好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黨員的教育轉化和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

  黨員是黨的細胞,黨員的先進性是黨的先進性的具體體現。保持黨員隊伍先進性,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堅實基礎和可靠保證。在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認真貫徹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為主的原則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在提高廣大黨員素質的前提下,對那些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及時加強教育,促使他們改正缺點,彌補不足,儘快轉化為合格黨員;對那些不符合黨員條件、不體現黨的先進性、經教育幫助難以轉化的不合格黨員,在鞏固擴大教育活動成果時做出組織處理,對於純潔黨的隊伍,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樹立和維護黨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要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為標準,遵循“堅持標準、立足教育、穩妥處置、加強管理”的方針,積極穩妥地做好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條件黨員的教育轉化和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激勵廣大黨員增強黨員意識和先進性意識,自覺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立足本職崗位,更好地發揮先鋒模範作用。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把民主評議黨員、做好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黨員的教育轉化和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作為推進先進性教育活動、純潔黨的隊伍、保持黨的先進性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

  二是堅持教育為主、處置為輔。立足於教育轉化,教育引導存在突出問題的黨員認真整改,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對經教育不改、問題性質嚴重的要做出處置,並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三是堅持擴大民主、群眾參與。組織廣大黨員群眾討論制定新時期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具體要求,列舉不合格黨員主要表現,嚴肅認真地搞好民主評議,加強監督。

  四是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標準,實事求是,不定指標、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經得起檢驗。

  三、要明確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黨員和不合格黨員的主要表現

  (一)理想信念動搖。喪失理想信念,痴迷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參與“FLG”等邪教組織。

  (二)政治思想消極。不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喪失黨性原則;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擁護、不執行,對中央已經作出決定的重大問題公開反對。

  (三)宗旨觀念淡薄。對群眾疾苦漠不關心,對個人名利斤斤計較;不維護群眾正當權益,甚至與民爭利、損害群眾合法權益。

  (四)革命意志衰退。不思進取,自甘落後,精神頹廢,事業心差;對壞人壞事不敢鬥爭;在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袖手旁觀甚至臨陣脫逃。

  (五)組織紀律渙散。不執行黨組織決議、決定;拉幫結派,誣陷他人;搞非組織活動;不遵守工作、勞動紀律,自由散漫。

  (六)工作作風漂浮。工作消極懈怠,甚至失職、瀆職;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勞民傷財,搞形式主義,騙取名利。

  (七)廉潔自律鬆懈。不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參與賭博。

  (八)道德行為失范。不遵守社會公德,見利忘義;不贍養老人,不撫養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員;生活腐化。

  (九)組織生活散漫。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

  (十)其他不符合黨員標準條件的表現。 凡有上述行為者,就可確定為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

  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問題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經教育幫助不改、需要進行組織處置的,即可認定為不合格黨員。

  四、要堅持的基本工作程序

  做好這項工作,要緊密結合開展各個批次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在黨委的領導下進行,一般以黨支部為單位組織實施。基本程序是:

  1、集中學習,列舉表現。黨支部組織黨員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章和有關文件,結合本單位實際,討論制定黨員先進性具體要求,列舉不合格黨員主要表現,並提交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向社會和群眾公示;引導黨員對照先進性具體要求和不合格黨員主要表現,查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2、召開專題生活會,組織民主評議。採取“一人談、眾人幫、逐人進行”的方式,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每個黨員作深刻的黨性分析,逐個開展評議。要保證專題生活會的出席率,並吸收一定數量的入黨積極分子和群眾代表、服務對象代表參加。

  3、初步認定,黨委初審。根據民主評議和平時掌握情況,由黨支部確認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結合邊議邊改和邊整邊改,加強教育引導,做好轉化工作。同時,報上級黨委備案。對本人態度不好、問題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群眾意見大、擬作為不合格黨員進行處置的黨員,黨支部要將有關情況報上一級黨委初審。

  4、調查核實,組織談話。基層黨委對擬作為不合格黨員處置的黨員的事實進行調查核實,並指定專人與其談話,講明擬處置意見,聽取本人陳述、申辯。

  5、形成決議,上級審批。擬處置對象所在支部要召開黨員大會,由黨支部通報不合格黨員有關情況和擬處置意見;聽取本人說明、申辯;黨員討論,或為其說明、作證;黨員按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決議。處置決議形成后,黨支部要將處置決議連同有關材料上報上一級黨委。上級黨委要及時研究,以書面形式批複。黨員本人如對處置結果不服,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6、明確責任,教育幫助。對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要逐一落實教育措施。對限期改正的不合格黨員,黨組織要把幫教責任落實到支部和黨員,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幫助工作,促其認真整改,努力做合格黨員。對出黨的同志,要做過細的思想工作,教育他們做好公民。經教育提高,本人重新申請入黨,符合黨員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重新入黨。

  五、要正確把握政策界限

  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強,必須嚴格把握政策。

  要認真執行《黨章》規定。《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不願上進的行為。勸黨員不願上進的行為,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不願上進的行為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事實為依據,分清一時一事表現和長期一貫表現,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個人原因和組織原因。要把一時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區別開來;把一度思想消沉,同長時間消極落後區別開來;把由於客觀原因造成黨員不能參加黨的活動、不能履行黨員義務,同本人主觀上不願意參加黨的活動、不履行黨員義務區別開來;把黨員因經驗不足、方法不當導致群眾意見較大,同工作作風粗暴、欺壓群眾、侵害群眾利益區別開來;把願意接受黨組織教育幫助、改正錯誤,同拒絕接受教育、不思改正區別開來。要嚴防定比例、卡指標、搞“末位淘汰”和泄私憤、徇私情、藉機打擊報復等現象的發生。

  處置不合格黨員,不能用組織處置代替紀律處分,也不能用紀律處分代替組織處置。對應受開除黨籍處分而提出不願上進的行為要求的,不能按不願上進的行為處理,應予開除黨籍。因同一原因,已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再進行組織處置。

  六、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做好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黨員的教育轉化和不合格黨員處置工作,是純潔黨的隊伍、確保黨的先進性、建立黨內自我純潔機制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黨委先進性教育活動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和指導,細化程序,精心組織,保證工作質量,保證不出偏差。基層黨組織負責人要切實提高認識,堅持公道正派,嚴格按原則、按政策、按程序辦事,防止出現敷衍了事、被動應付、感情用事和打擊報復等現象。要把做好這項工作與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緊密結合,注意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環節,研究提出改進措施,不斷提高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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