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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證機構規範化建設考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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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證機構規範化建設考評細則

  一、辦公場所規範化建設(共10分)

  1.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區域規劃合理,功能齊全。(共5分)

  4個市直屬公證處的公證員人均辦公用房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總使用面積不低於600平方米。其他公證處公證員人均辦公用房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其中,具有涉外資格的公證處的公證員人均辦公用房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總使用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

  公證處辦公場所區域規範合理,功能設置完善,公證處應設有私密談話室、錄音錄像室、辦證室(文書製作室)、財務室、會議室、檔案室等。有條件的公證處應設立專門的遺囑辦證室、圖書室等。

  評分標準:公證處總使用面積達不到要求的扣1分;人均辦公用房面積達不到要求的扣1分;未按要求設置私密談話室、錄音錄像室、辦證室(文書製作室)、財務室、會議室、檔案室的,每少一項扣0.5分。

  2.有配套先進齊備的辦公設施和器材。(共5分)

  公證處應配備電話機、傳真機、複印機、電腦、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保險柜、身份證讀卡機等現代化辦公專用設備,檔案室應配備防蟲、防潮設備,能滿足公證處信息化建設的需要,滿足公證業務發展的需要。其中,電腦需達到公證員人手一台的標準,有條件的公證處應配備車輛。

  評分標準:未配置電話機、傳真機、複印機、電腦(人手一台)、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保險柜、身份證讀卡機等設施的,每少一項扣0.5分;檔案室未配備防蟲、防潮設備的扣0.5分。

  二、窗口形象規範化建設(共20分)

  1.有服務接待大廳,適當的辦證窗口和硬件設備。(共10分)

  公證處應在最顯要位置設置服務接待大廳(涉外公證處應設立專門的涉外公證接待窗口),設立辦證窗口,並根據業務量和辦證速度確定辦證窗口數量,保證辦證正常開展。要完善電子叫號系統、電子評價系統、電子觸摸屏、電子屏幕、窗口辦證攝像頭等硬件建設。

  評分標準:未設置接待大廳的扣2分;涉外公證處未設立專門的涉外公證接待窗口得扣1分;設立辦證窗口嚴重不足,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扣2分;未使用電子叫號系統、電子評價系統、電子觸摸屏、電子屏幕、窗口辦證攝像頭的,每少一項扣1分。

  2.統一內外部標識,公示項目齊全,環境規範整潔。(共10分)

  按統一標準規範製作形象標誌,如掛牌、門楣、門條、櫥窗、指示牌、形象牌、名片、便簽紙、信封、紙杯、掛牌、座牌等。

  全體公證人員一覽表、收費標準、業務範圍、辦證流程、服務承諾、投訴電話等上牆公示,公示項目齊全、醒目易辨,方便當事人查看和監督

  辦公場所各類物品擺放整齊,環境清潔衛生,無衛生死角,擺放適量綠色植物進行綠化。

  評分標準:未按標準規範製作形象標誌的,每少一項扣0.5分;未公示全體公證人員一覽表、收費標準、業務範圍、辦證流程、服務承諾、投訴電話的,每少一項扣0.5分;物品擺放不整齊,環境不整潔的,扣2分。

  三、執業行為規範化建設(共23分)

  1.公證處統一受理公證申請,嚴格按規定統一收取公證費,公證員不得私自受理公證申請、私自出具公證書。(共3分)

  評分標準:公證員私自受理公證申請、私自出具公證書的扣3分。

  2.嚴格執行公證執業區域的規定,不得超過執業區域辦證,不得以給業務回扣、亂設辦證點、壓價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共4分)

  評分標準:超過執業區域辦證的扣2分;採取不正當競爭方式開展業務的扣2分。

  3.公證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公證事項,注重提高辦證質量和效率,杜絕疏忽大意敷衍塞責和延誤辦證行為。(共3分)

  評分標準:公證員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結公證的每例扣1分。

  4.公證人員應統一着裝,掛牌上崗,形象穩中大方;接待當事人態度熱情,舉止文明,語言規範,維護職業形象。(共3分)

  評分標準:公證人員未統一着裝,掛牌上崗的,扣1分;公證人員態度惡劣,被當事人投訴的,扣2分。

  5.公證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定迴避制度,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共2分)

  評分標準:公證員不自覺遵守法定迴避制度的扣2分。

  6.公證人員應當自覺履行執業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共3分)

  評分標準:公證人員不履行保密義務的扣3分。

  7.公證人員應廉潔自律,不得利用公證員的身份和職務為自己、親屬或他人謀取利益,不得索取或接受當事人及其他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的答謝款待、饋贈財務或其他利益。(共3分)

  評分標準:公證人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扣3分。

  8.公證員助理嚴禁以公證員名義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書。(共2分)

  評分標準:公證員助理以公證員名義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書的扣2分。

  四、管理制度規範化建設(共47分)

  1.崗位責任。包括建立完善公證處內部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績效工資考核制度等,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共4分)

  評分標準:未按規定落實各類崗位責任制的扣2分;未落實績效工資考核制度的扣2分。

  2.會務決策。建立健全處務會制度,集體研究處理重大事項。處務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成員由主任、副主任、公證員代表和在編非公證員代表組成。其中應提交處務會集體研究事項為:推薦公證處主任、副主任人選;在編、非在編人員的錄(聘)用、調動、辭職等人事變動事項;內部工資報酬分配方案;大額資金使用;新建、租用、裝修辦公場所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福利費的使用;重大疑難案件討論;其他需要集體研究的重大事項。(共4分)

  評分標準:未建立處務會制度的扣2分;未按要求召開處務會議的扣2分。

  3.業務管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證接待審批、質量檢查、公證人員服務承諾、學習培訓、辦證質量懲罰、規範公證格式範本、研討議事以及信息化管理等制度,落實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杜絕假證,嚴防錯證。要熟練應用公證業務辦證軟件,並完善公證處網站,提供辦證須知、辦證流程、辦證表格等告知和下載服務,及時做好公證業務宣傳。(共6分)

  評分標準:未落實公證接待審批、質量檢查、學習培訓制度、辦證質量懲罰、規範公證格式範本、信息化管理、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每少一項扣0.5分;未完善公證處網站的扣2分。

  4.人事管理。按照市局文件要求,明確公證處實行主任負責制和嚴格的選任制度,對其他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制,對人事變動採用集體研究處理制度,公證處應將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報主管司法局,編製人員招錄嚴格按照事業單位有關規定組織,編製內人員的人事檔案應在主管司法局指導下進行整理。(共6分)

  評分標準:未實行主任負責制的扣1分;對其他人員未實行全員聘用製得扣1分;人事變動不採用集體研究的制度的扣1分;人員變動情況未及時報主管司法局的扣1分;未按規則招錄人員的扣1分;編製內人員的人事檔案未按要求進行整理的扣1分。

  5.財務管理。財務管理實行自收自支。公證處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各項辦公業務經費開支要進行總額控制。應當依法收費,依法納稅,按規定繳納保險,繳納行業協會會費、公證賠償基金,提取公證事業發展基金,留足公積金,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擅自將單位資金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不得變相發放福利或支付回扣。公證機構組織考察、療養須事先報主管司法局批准。司法行政機關不得違規在公證機構開支費用。(共8分)

  評分標準:各項辦公業務經費開支未進行總額控制的扣0.5分;超標準收費的扣0.5分;未依法納稅、繳納保險、繳納行業協會會費、繳納公證賠償基金、提取公證事業發展基金、留足公積金的,每少一項扣0.5分;私設小金庫的扣0.5分,擅自將單位資金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變相發放福利或支付回扣的,每一項扣0.5分;公證機構組織考察、療養未報主管司法局批准的扣1分。司法行政機關違規在公證機構開支費用的扣1分。

  6.薪酬管理。按照市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體制公證機構人事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實行總量控制、績效考核的辦法,每年由主管司法局核定公證人員的薪酬比例。具體分配方案由公證處制訂,提交處務會民主討論通過,報主管司法局備案后執行。(共4分)

  評分標準:薪酬未實行總量控制、績效考核辦法的扣2分;公證人員的當年度薪酬提取比例和分配方案未經處務會討論並在12月10日前報主管司法局核定的扣2分。

  7.監督檢查。公證機構必須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公證機構應每季度向主管司法局報送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每年二月份向主管司法局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共2分)

  評分標準:未按照要求上報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扣1分;未按要求上報財務審計報告的扣1分。

  8.投訴處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證複查接待、處理制度和賠償及責任追究辦法等,及時查處和糾正執業中存在的問題。其中,公證事項複查情況、涉訴情況、涉群體性事件應及時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各公證處要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投訴接待,提高處理投訴的能力。(共4分)

  評分標準:未建立完善公證複查接待、處理制度和賠償及責任追究辦法的扣1分;未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投訴接待的扣1分;未及時查處和糾正執業中存在的問題的扣1分;未按要求上報有關事項的扣1分。

  9.廉潔自律。包括建立完善公證人員廉潔執業和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監督制約。(共2分)

  評分標準:未建立公證人員廉潔執業和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扣1分;未及時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的扣1分。

  10.請示上報。包括對涉及隊伍建設、內部管理、薪酬資金管理等重大事項上報制度;對重大、疑難、複雜公證事項集體討論、處務會議制度及上報制度;對重要公證信息、重大公證事項、公證業務數據上報制度。其中,在本執業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公證事項,涉及國家主權、外交問題的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證事項,爭議較大、疑難複雜難以辦理的公證事項應於申請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報告,並及時反饋該公證事項的辦理情況。(共2分)

  評分標準:對需上報事項未按要求上報的,每少一項扣0.5分。

  11.事務管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證處印章使用管理、水印紙使用管理、公證人員誠信(執業)檔案、固定資產設備管理、圖書資料管理等制度,確保事務管理有章可循,提高管理能力和效率。(共2分)

  評分標準:未按要求使用公證處印章、水印紙的,每一項扣0.5分;未建立健全公證人員誠信(執業)檔案並及時更新的扣1分;未進行固定資產設備管理、圖書資料管理的,每少一項扣0.5分。

  12.檔案管理。檔案室、水印紙管理場所建設要符合上級標準。公證處應設立專職檔案管理員,每半年對處內辦結歸檔的公證事項組織一次質量檢查,將檢查情況向全處通報並上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共3分)

  評分標準:檔案室、水印紙管理場所建設不符合上級標準的,每一項扣0.5分;未設立專職檔案管理員的扣1分;未按要求對辦結事項組織檢查並上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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